離婚協議調整衝突?掌握您的爭議解決選擇權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結束婚姻關係時,對子女扶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的重要文件。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生活環境、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都可能發生變化,原有的協議內容或許不再適用,此時便可能產生「協議調整」的爭議。當雙方無法自行協商達成新共識時,究竟該如何尋求解決?又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選擇呢?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常見的協議爭議解決機制,特別是協議條款中「得」與「應」的關鍵差異,幫助您在面對協議調整的困擾時,能做出最明智的選擇,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協議調整的常見挑戰與解決之道
當您與前配偶在離婚協議的執行或調整上意見不合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 協商(Negotiation):這是最直接也最常見的方式,雙方自行溝通,試圖達成新的共識。若能成功,可省去許多時間與金錢。
- 調解(Mediation):若自行協商無果,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協助雙方找出解決方案。調解成立的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
- 訴訟(Litigation):當所有非訴訟方式都無法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依據法律和證據做出判決。
- 仲裁(Arbitration):若雙方在原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來爭議「應」提付仲裁,則應依仲裁程序解決。仲裁是由雙方選定的仲裁人進行判斷,其判斷結果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
掌握您的「程序選擇權」:法條解析
在上述多種解決方式中,您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特別是關於爭議解決條款的措辭,將決定您擁有何種「程序選擇權」。了解這些關鍵字眼背後的法律意義至關重要:
「得」、「可」與「應」的法律意義
在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中,「得」或「可」通常表示當事人有選擇的權利,而非強制要求。例如,如果協議寫「雙方得向法院聲請調解」,代表您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對方不能要求您必須先調解。
相反地,「應」或「必須」則表示強制性的義務。如果協議寫「雙方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應先提付仲裁」,這就意味著您必須先進行仲裁,否則對方可以向法院主張停止訴訟。
仲裁協議的強制力
若您的離婚協議中包含仲裁條款,您需要特別留意。《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明確規定: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這條文說明了仲裁協議的基礎,即雙方基於合意,將爭議交由仲裁人解決。一旦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便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應以仲裁解決爭議,但一方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依據此條文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將爭議提付仲裁。仲裁判斷一旦作成,依據《仲裁法》第37條,其效力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
訴訟費用的考量
若爭議最終走向訴訟,您也需要了解訴訟費用的分擔原則。《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這表示,訴訟費用並非一定由敗訴方全額負擔,法院會根據雙方勝敗訴的比例來酌定。這也是在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一個實際的考量點。
實務案例:當協議條款遇上法律攻防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情境,了解「得」與「應」的差異如何影響您的程序選擇權:
小芬與阿華的扶養費爭議
小芬與阿華離婚時,協議書上關於扶養費調整的條款載明:「若日後扶養費有調整需求,雙方應先協商;若協商不成,得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幾年後,小芬因經濟狀況改變,想增加扶養費,但阿華不願協商。小芬心急,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阿華收到訴狀後,主張小芬沒有先協商或調解,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協議書的文字。這個案例中,協議書雖然要求「應」先協商,但對於協商不成後的處理方式,卻使用了「得」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這就表示,小芬在協商不成後,有權利直接選擇提起訴訟,而無需強制先進行調解。因此,法院會認為小芬直接提起訴訟並無不妥,阿華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停止訴訟。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條款中的每個字眼都至關重要。「得」賦予您選擇權,讓您在無法協商時,可以更靈活地選擇最適合的法律途徑。若協議沒有明確排除訴訟,且未強制仲裁,您通常保有訴訟的權利。
聰明應對: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後,以下是給您的一些實用建議:
- 仔細檢視您的離婚協議書:找出關於「爭議解決」或「協議變更」的條款,特別留意其中使用的字眼是「得」、「可」還是「應」。這將直接影響您可行的選項。
- 理解您的程序選擇權:如果協議條款使用「得」或「可」,表示您有權選擇最適合您的解決方式(例如直接訴訟)。一旦您做出選擇並啟動程序,對方通常就不能再要求您必須先走其他途徑。
- 若有強制仲裁約定,應及時主張: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應」提付仲裁,且對方卻提起訴訟,您應在法院進行實質辯論前,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停止訴訟並提付仲裁。否則,一旦開始實質辯論,您可能就喪失了主張先仲裁的權利。
- 明確表達您的意願:若協議中有約定爭議處理小組或需先行協調,但您認為該機制無效或不願繼續,應及早明確告知對方,並依協議或法律規定轉換至其他爭議解決途徑,避免耗費無謂的時間和精力。
結論:掌握協議,明智前行
離婚協議的調整,雖然可能帶來挑戰,但只要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自身權利,就能更從容地應對。請務必仔細審閱您的協議書,釐清條款中的「得」與「應」,並在必要時,善用您的程序選擇權。透過明智的選擇,您可以更有效率地解決爭議,讓生活回歸正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寫到爭議發生時該怎麼辦,那我可以怎麼解決?
A: 如果協議書沒有明確的爭議解決條款,您仍然可以依循台灣法律的通用途徑來解決:首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如果調解也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裁決。
Q: 我們的協議寫明『應』先進行調解,但我直接向法院提告,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應」先調解,表示這是強制性的前置程序。當您直接提告時,對方可能會向法院主張您未遵守協議,並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要求您先去調解。若法院認定協議條款確實具有強制性,可能會裁定停止訴訟,並要求您先完成調解程序。
Q: 仲裁跟訴訟有什麼不同?我該怎麼選擇?
A: 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但有不同特點。仲裁通常較為保密,程序可能較為彈性且快速,仲裁判斷的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然而,仲裁費用可能較高,且仲裁判斷原則上不能上訴。訴訟則是由法院公開審理,程序較為嚴謹,但時間可能較長,且通常有上訴的機會。您的選擇應取決於協議內容、爭議性質、對保密性的需求、時間預算以及費用考量。
Q: 如果我在協議中發現有「空白仲裁條款」(例如只寫了仲裁但沒寫仲裁機構),這會影響仲裁的效力嗎?
A: 如果仲裁條款存在「空白」或不明確之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盡力維持仲裁協議的效力,會嘗試依據當事人原約定真意、相關法律規定或國際慣例來填補不足。然而,這也可能導致後續的程序爭議,例如雙方對由哪個仲裁機構、適用何種規則產生爭執。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在簽訂協議時,務必確保仲裁條款的具體性和明確性,包含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等。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協議破局別慌!損害賠償與違約金,您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當協議遇到糾紛,您是否感到無所適從?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反、債務不履行與損害賠償的關鍵概念,透過實際案例,教您如何理解您的權利、評估損失,並掌握維護自身權益的實務技巧,讓您在面對協議糾紛時更有底氣。
協議違約求償:民法規範與實務案例解析
協議書遭破壞,您該如何捍衛權益?這篇文章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協議違約損害賠償的關鍵法條與實務見解,透過生活化案例,教您如何區分違約金性質、預先約定損害賠償,並提供簽訂協議、遭遇違約及訴訟階段的實用策略,助您在面對協議違約時,更有底氣。
協議爭議解析:契約解釋原則與仲裁實務指南
面對協議爭議,您是否感到困惑?本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釋台灣法律中契約解釋的核心原則,包括如何探求當事人「真意」、定型化契約的特殊保護,以及仲裁協議的效力。透過實際案例分析,助您理解爭議解決的關鍵,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讓您在複雜的法律糾紛中更有方向。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