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調整衝突?掌握離婚協議爭議解決的關鍵

協議調整衝突?掌握離婚協議爭議解決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協議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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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調整衝突?掌握您的爭議解決選擇權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在結束婚姻關係時,對子女扶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共識的重要文件。然而,隨著時間推移,生活環境、經濟狀況或子女需求都可能發生變化,原有的協議內容或許不再適用,此時便可能產生「協議調整」的爭議。當雙方無法自行協商達成新共識時,究竟該如何尋求解決?又有哪些法律途徑可以選擇呢?

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上常見的協議爭議解決機制,特別是協議條款中「得」與「應」的關鍵差異,幫助您在面對協議調整的困擾時,能做出最明智的選擇,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協議調整的常見挑戰與解決之道

當您與前配偶在離婚協議的執行或調整上意見不合時,通常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 協商(Negotiation):這是最直接也最常見的方式,雙方自行溝通,試圖達成新的共識。若能成功,可省去許多時間與金錢。
  • 調解(Mediation):若自行協商無果,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協助雙方找出解決方案。調解成立的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
  • 訴訟(Litigation):當所有非訴訟方式都無法解決爭議時,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依據法律和證據做出判決。
  • 仲裁(Arbitration):若雙方在原協議中明確約定將來爭議「應」提付仲裁,則應依仲裁程序解決。仲裁是由雙方選定的仲裁人進行判斷,其判斷結果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

掌握您的「程序選擇權」:法條解析

在上述多種解決方式中,您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特別是關於爭議解決條款的措辭,將決定您擁有何種「程序選擇權」。了解這些關鍵字眼背後的法律意義至關重要:

「得」、「可」與「應」的法律意義

在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中,「得」或「可」通常表示當事人有選擇的權利,而非強制要求。例如,如果協議寫「雙方向法院聲請調解」,代表您可以選擇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對方不能要求您必須先調解。

相反地,「應」或「必須」則表示強制性的義務。如果協議寫「雙方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先提付仲裁」,這就意味著您必須先進行仲裁,否則對方可以向法院主張停止訴訟。

仲裁協議的強制力

若您的離婚協議中包含仲裁條款,您需要特別留意。《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明確規定: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這條文說明了仲裁協議的基礎,即雙方基於合意,將爭議交由仲裁人解決。一旦簽訂有效的仲裁協議,便具有法律拘束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如果您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應以仲裁解決爭議,但一方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另一方可以依據此條文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將爭議提付仲裁。仲裁判斷一旦作成,依據《仲裁法》第37條,其效力與法院的確定判決相同,對雙方都具有拘束力。

訴訟費用的考量

若爭議最終走向訴訟,您也需要了解訴訟費用的分擔原則。《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這表示,訴訟費用並非一定由敗訴方全額負擔,法院會根據雙方勝敗訴的比例來酌定。這也是在考慮是否提起訴訟時,一個實際的考量點。

實務案例:當協議條款遇上法律攻防

我們來看一個常見的情境,了解「得」與「應」的差異如何影響您的程序選擇權:

小芬與阿華的扶養費爭議

小芬與阿華離婚時,協議書上關於扶養費調整的條款載明:「若日後扶養費有調整需求,雙方先協商;若協商不成,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

幾年後,小芬因經濟狀況改變,想增加扶養費,但阿華不願協商。小芬心急,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阿華收到訴狀後,主張小芬沒有先協商或調解,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會怎麼判呢?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仔細檢視協議書的文字。這個案例中,協議書雖然要求「應」先協商,但對於協商不成後的處理方式,卻使用了「得」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這就表示,小芬在協商不成後,有權利直接選擇提起訴訟,而無需強制先進行調解。因此,法院會認為小芬直接提起訴訟並無不妥,阿華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停止訴訟。

指導意義: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條款中的每個字眼都至關重要。「得」賦予您選擇權,讓您在無法協商時,可以更靈活地選擇最適合的法律途徑。若協議沒有明確排除訴訟,且未強制仲裁,您通常保有訴訟的權利。

聰明應對: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後,以下是給您的一些實用建議:

  1. 仔細檢視您的離婚協議書:找出關於「爭議解決」或「協議變更」的條款,特別留意其中使用的字眼是「得」、「可」還是「應」。這將直接影響您可行的選項。
  2. 理解您的程序選擇權:如果協議條款使用「得」或「可」,表示您有權選擇最適合您的解決方式(例如直接訴訟)。一旦您做出選擇並啟動程序,對方通常就不能再要求您必須先走其他途徑。
  3. 若有強制仲裁約定,應及時主張: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應」提付仲裁,且對方卻提起訴訟,您應在法院進行實質辯論前,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停止訴訟並提付仲裁。否則,一旦開始實質辯論,您可能就喪失了主張先仲裁的權利。
  4. 明確表達您的意願:若協議中有約定爭議處理小組或需先行協調,但您認為該機制無效或不願繼續,應及早明確告知對方,並依協議或法律規定轉換至其他爭議解決途徑,避免耗費無謂的時間和精力。

結論:掌握協議,明智前行

離婚協議的調整,雖然可能帶來挑戰,但只要您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自身權利,就能更從容地應對。請務必仔細審閱您的協議書,釐清條款中的「得」與「應」,並在必要時,善用您的程序選擇權。透過明智的選擇,您可以更有效率地解決爭議,讓生活回歸正軌。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們的離婚協議書中,沒有明確寫到爭議發生時該怎麼辦,那我可以怎麼解決?

A: 如果協議書沒有明確的爭議解決條款,您仍然可以依循台灣法律的通用途徑來解決:首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如果調解也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裁決。

Q: 我們的協議寫明『應』先進行調解,但我直接向法院提告,會有什麼後果?

A: 如果協議明確約定「應」先調解,表示這是強制性的前置程序。當您直接提告時,對方可能會向法院主張您未遵守協議,並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要求您先去調解。若法院認定協議條款確實具有強制性,可能會裁定停止訴訟,並要求您先完成調解程序。

Q: 仲裁跟訴訟有什麼不同?我該怎麼選擇?

A: 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但有不同特點。仲裁通常較為保密,程序可能較為彈性且快速,仲裁判斷的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然而,仲裁費用可能較高,且仲裁判斷原則上不能上訴。訴訟則是由法院公開審理,程序較為嚴謹,但時間可能較長,且通常有上訴的機會。您的選擇應取決於協議內容、爭議性質、對保密性的需求、時間預算以及費用考量。

Q: 如果我在協議中發現有「空白仲裁條款」(例如只寫了仲裁但沒寫仲裁機構),這會影響仲裁的效力嗎?

A: 如果仲裁條款存在「空白」或不明確之處,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盡力維持仲裁協議的效力,會嘗試依據當事人原約定真意、相關法律規定或國際慣例來填補不足。然而,這也可能導致後續的程序爭議,例如雙方對由哪個仲裁機構、適用何種規則產生爭執。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在簽訂協議時,務必確保仲裁條款的具體性和明確性,包含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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