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約定賠償:簽協議前您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眉角
離婚,從來不是件容易的事。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子女監護權等實質問題更是令人頭疼。許多夫妻在離婚時,會選擇透過協議來處理這些複雜的事務,其中也常包含「損害賠償」的約定。但您知道嗎?這些看似自由的約定,其實潛藏著許多法律上的限制與風險!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離婚約定損害賠償的眉角,避免您在簽署協議時踩到地雷,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
釐清概念:約定賠償 vs. 法定賠償
在談約定賠償的限制前,我們要先了解兩種不同的損害賠償性質:
- 法定損害賠償:這是依據《民法》第1056條規定,當夫妻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對方有過失、自己無過失時,才能向法院請求的賠償。例如,因對方外遇導致判決離婚,受害方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 約定損害賠償:這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離婚時,透過協議自行約定一方應給付另一方的賠償。這類約定可能基於侵權行為(如外遇、家暴)所生之損害賠償,也可能作為離婚條件的一部分,甚至具有「違約金」的性質。
本文主要探討的就是「約定損害賠償」的法律限制。
簽協議前必看!約定賠償的三大法律限制
您可能覺得,只要雙方同意,離婚協議上的賠償金額和條件就能隨意約定。但事實上,法律對這些約定設有嚴格的限制,以維護公平正義與社會秩序。以下是您需要特別留意的三個重點:
1. 約定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這是法律行為有效性的基本原則。如果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內容,其目的或效果有違社會一般道德觀念或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那麼該約定將被認定為無效。
《民法》第72條明確規定: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白話解釋:這表示您的約定不能鼓勵離婚、過度限制人身自由,或是設定顯失公平的條件。例如,若約定金額過於鉅額,導致一方產生強烈離婚動機,就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案例故事:天價賠償恐無效!小心落入「鼓勵離婚」的陷阱
小美與阿華在婚前簽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不論未來因什麼原因離婚,阿華都要將名下所有不動產過戶給小美,否則就要支付高達1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後來兩人調解離婚,小美便向阿華請求這筆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協議書約定小美不論離婚原因都能獲得至少1億元的鉅額利益,而且這筆財產是阿華婚前的個人財產,與小美無關。這種約定會讓小美產生強烈的離婚動機,有「鼓勵離婚」的嫌疑,因此判決該條款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屬於無效的約定。
律點通提醒:約定賠償金額時,務必考量其合理性與正當性,避免金額過於龐大或條件過於偏頗,以免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2. 約定內容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而非拘泥文字
有時候,協議書上的文字可能不完全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法院在解釋離婚協議時,不會只看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會綜合考量簽約時的背景、目的及相關事實,來探求雙方真正的意圖。
《民法》第98條指出: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白話解釋:這代表即使協議書上寫了某些詞句,如果能證明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與字面意義不同,法院會以真實意圖為準。因此,協議內容務必明確,避免模糊不清,以免日後產生解釋上的爭議。
3. 約定賠償金過高,法院可酌情減少
如果您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損害賠償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例如,為了確保對方不再有特定行為而約定的金錢),且其金額顯然過高,法院有權依職權或當事人的聲請予以酌減。
《民法》第252條規定: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白話解釋:這給予法院一個調整權,避免過高的違約金造成不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履行程度、債權人損害、雙方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加害程度、過失比例等因素來判斷是否酌減。
案例故事:約定賠償金太高?法院可能幫你「打折」!
王先生與李太太簽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王先生如果再對李太太或孩子有任何肢體或言語暴力,就要給付李太太一筆「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含精神賠償費用)。後來王先生確實又發生了家暴行為,李太太便依約請求這筆賠償。
法院在審理時指出,這份約定中的「精神賠償費用」,其目的似乎是為了確保王先生不再有不當或家暴行為,因此很可能具有「違約金」的性質。如果確實是違約金,那麼法院就有權審酌其金額是否過高,並依《民法》第252條酌情減少。這表示,即使雙方約定好了金額,如果太高,法院也可能介入調整。
律點通提醒:若約定賠償金有違約金性質,其金額應合理,建議參考類似案件的判賠金額,避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離婚協議更具保障
-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具體:賠償事由、金額、給付方式、條件等都要寫清楚,避免模糊不清的詞句。
- 確認約定合法性:避免約定過於偏頗、鼓勵離婚或過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以免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審慎約定「拋棄請求權」 :若協議中包含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款,請務必仔細審閱其範圍,確保符合您的真意。一旦拋棄,原則上就無法再請求。
- 留意「詐害債權」風險:如果對方有債務,在協議離婚時,要特別注意財產分配及賠償約定是否會導致對方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進而引發債權人撤銷協議的風險。
結論:謹慎簽署,保障權益
離婚協議中的損害賠償約定,是保障您未來權益的重要文件。它不只是白紙黑字,更承載著法律的效力與限制。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對約定賠償的性質、有效性限制及潛在風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每一個條款,確保其合法性與合理性,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最完善的保障。
請記住,一份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是您開啟新生活的重要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約定損害賠償」?它跟法律規定的有什麼不同?
A: 「約定損害賠償」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自行約定一方需給付另一方的賠償,通常基於特定原因(如外遇、家暴)或作為離婚條件。而「法定損害賠償」則是指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因判決離婚且受有損害、對方有過失、受害人無過失時,才能向法院請求的賠償。簡單來說,約定賠償是「你情我願」的協議,法定賠償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兩者適用情境和要件不同。
Q: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賠償金額,是不是寫多少就有效?
A: 不一定。如果約定的賠償金額過高,且具有「違約金」的性質(例如為了約束對方不再犯錯),法院可能會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情減少到合理的數額。此外,如果約定金額過於龐大,甚至有鼓勵離婚的意圖,也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無效。
Q: 如果協議書裡寫了「拋棄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後還能再提告嗎?
A: 原則上不行。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拋棄了特定或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且您在簽署時已清楚了解相關事實,那麼這項拋棄約定通常是有效的,您將不能再針對該範圍內的損害請求賠償。因此,在簽署任何拋棄條款前,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認這是否符合您的真實意願。
Q: 萬一對方簽了離婚協議後,把財產都脫產了,我能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要給付您財產或賠償金,卻在之後故意減少名下資產(例如無償贈與他人或低價變賣),導致無法履行對您的給付義務,且符合《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的要件,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對方的脫產行為,讓財產回復原狀,以便您能順利取得應得的賠償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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