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轉折,而「財產分配」更是許多人最關心的議題。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您是否曾對其中的「損害賠償」條款感到疑惑?擔心自己權益受損,或是未來會不會有預料之外的請求?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離婚協議中損害賠償約定的眉角,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更清楚保障自己的權益。
離婚協議中的「放棄請求權」:您知道放棄了什麼嗎?
在離婚協議中,您可能會看到「雙方互拋棄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這類條款。這代表什麼意思呢?簡單來說,就是您自願放棄向對方請求某些損害賠償的權利。
但請注意,這個「放棄」必須是明確且具體的。法院在解釋這些條款時,並不會只看文字表面。根據《民法》第98條,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您簽約時的背景、目的、以及您是否已知道某些事實(例如對方是否有外遇行為),來判斷您當時真正的意圖,以及這個放棄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生活情境案例一:簽了協議,還能追究外遇嗎?
李小姐與王先生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雙方互拋棄一切對他方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李小姐當時已知王先生有外遇,但為了盡快結束婚姻,她同意簽字。離婚後,李小姐越想越不甘心,決定對王先生的外遇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李小姐在簽署協議時,已經明確知道王先生外遇的事實,且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拋棄「一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這表示李小姐當時確實有放棄相關權利的意圖。因此,李小姐的請求最終被駁回。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如果協議條款寫得非常清楚,而且您在簽約時已經知情,那麼您日後再想反悔,就非常困難了。所以,簽約前務必確認自己是否接受這些條件。
離婚協議約定的「精神賠償」:是賠償還是違約金?
有時候,離婚協議中會約定,如果一方違反了某項規定(例如不得騷擾對方、不得與第三人往來),就要支付一筆「精神賠償」或「補償金」。這筆錢的性質,在法律上可能會有不同的認定。
如果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一方不再有不當行為」,並且約定違反時就應支付,那麼它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約金。
《民法》第250條第1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一旦被認定為違約金,法院就有權力依照《民法》相關規定,酌情減少過高的金額。這意味著,即使協議中約定了高額的「精神賠償」,如果法院認為這筆金額過高,仍然可以酌減。
生活情境案例二:約定天價賠償,真的能全拿到嗎?
陳先生與張小姐協議離婚時,張小姐擔心陳先生日後會對她或孩子有暴力行為,因此在協議中約定,若陳先生有任何肢體或言語暴力,需支付張小姐高達3000萬元的「精神賠償費用」。後來陳先生確實違反了約定,張小姐便向法院請求這筆錢。
法院審理時指出,這筆高額費用的約定,其目的似乎是為了嚇阻陳先生不再有不當行為,因此具有「違約金」的性質。法院最終發回更審,要求重新審視這筆金額是否過高,並可能予以酌減。
律點通提醒: 約定高額違約金雖然可以起到嚇阻作用,但若金額與實際損害顯不相當,法院仍有權力調整。因此,約定金額時應保持合理性。
離婚協議與先前約定的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可能因為一方外遇等原因,簽過一些「悔過書」或「切結書」,約定如果再犯或離婚就得支付賠償金。那麼,當您簽了正式的離婚協議書後,這些先前的約定還有沒有效呢?
這要看先前約定的目的以及離婚協議的內容。如果先前的協議是為了「維繫婚姻關係」,但後來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例如協議離婚),那麼這個先前協議的目的就不復存在,其效力可能因此失效。此外,如果離婚協議書中包含了對特定權利(例如對第三者的追訴權)的拋棄條款,那麼先前協議中針對該對象的請求權也可能隨之消滅。
實務操作建議:確保您的協議滴水不漏
- 條款務必明確具體: 無論是約定賠償還是拋棄權利,都請用最清晰、無歧義的文字寫明。例如,要放棄哪些權利、放棄的對象是誰、範圍多大,越詳細越好。避免使用「其他一切」等模糊字眼。
- 簽約前充分知情: 在簽署任何協議前,請務必確保您已經完全了解所有相關事實,包括對方是否有任何侵害行為、您自身有哪些權利等。
- 區分請求權性質: 了解您所約定的「賠償」是屬於侵權損害賠償(例如外遇的精神賠償)、離婚所致損害賠償、還是違約金性質。不同的性質會影響其法律效力與法院的審酌空間。
結論:掌握協議主導權,保障自身權益
離婚協議是您人生新篇章的起點,其中的每個條款都可能影響您未來的權益。透過這篇文章,您應該對離婚協議中損害賠償約定的限制與眉角有了更深的認識。請記住,清晰的文字、充分的知情,以及對約定性質的理解,是保障您財產與精神權益的關鍵。仔細審閱每一條約定,確保協議內容真正符合您的意願,為自己爭取一個公平且安心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中「拋棄一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款,真的會讓我什麼都不能再請求嗎?
A: 不一定。法院會根據《民法》第98條,探究您簽約時的真實意圖、是否知情相關事實,來判斷這個拋棄條款的實際範圍。如果條款措辭明確,且您在簽約時已清楚事實,那麼該拋棄條款很可能被認定有效。因此,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並確認您是否接受這些條件。
Q: 如果我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對方再犯某行為就要付我高額精神賠償,這筆錢一定能拿到嗎?
A: 不一定。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方不再有不當行為,法院可能會將這筆「精神賠償」認定為具有《民法》第250條所指的「違約金」性質。一旦被認定為違約金,即使約定金額很高,法院仍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過高的金額,而非必須全額照付。
Q: 離婚前我跟對方簽過一份悔過書,約定他再犯就要賠錢。離婚協議簽了之後,這份悔過書還有用嗎?
A: 這要看悔過書的目的和離婚協議的內容。如果悔過書的目的是為了維繫婚姻,但您們已經離婚,那麼悔過書的目的可能不復存在,其效力就可能失效。此外,如果離婚協議書中包含了概括性的權利拋棄條款,也可能使先前悔過書中的請求權隨之消滅。
Q: 簽完離婚協議後,才發現對方隱瞞了重大財產或有其他未知的侵害行為,我還能怎麼辦?
A: 如果對方在簽約時有詐欺、脅迫等不法行為,導致您在不真實的意思下簽約,您可以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請求撤銷協議中相關部分。但這需要您提出明確證據證明對方有不法行為。若僅是單純的「不知情」,則較難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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