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爭議,您該走哪條路?
您手上的那份協議,在簽署時或許是雙方互信的開端,但當爭議浮現,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就成了決定您權益走向的關鍵。究竟是必須透過仲裁解決,還是可以選擇訴訟,甚至有選擇的權利?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看似複雜的法律條文,讓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不再茫然失措。
釐清爭議解決條款:法律怎麼說?
當合約發生爭議,法院在判斷如何解決時,會高度尊重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的內容。其中,有幾條重要的法條是我們必須了解的:
- 《仲裁法》第1條第1項:仲裁協議的基礎
《仲裁法》第1條第1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只要是依法可以和解的爭議,當事人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選擇將爭議交給仲裁來解決。這份書面約定,就是我們常說的「仲裁協議」。
-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的拘束力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代表著,如果雙方已經約定好要仲裁,其中一方卻跑去法院提告,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主張「妨訴抗辯」(或稱仲裁抗辯),要求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命令對方去進行仲裁。這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當初選擇仲裁的約定,避免資源浪費。但請注意,如果您已經在訴訟中針對案件內容進行了實質的辯論,就可能喪失提出妨訴抗辯的權利了。
- 《仲裁法》第5條: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法》第5條:「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這條法條確立了「仲裁條款獨立性」的原則。即使您簽署的主合約後來被發現不成立、無效,或是被撤銷、解除、終止了,合約裡的仲裁條款仍然是有效的。這確保了仲裁庭有權利去審理主合約是否有效等爭議。
- 《民法》第98條:契約解釋的最高原則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民法規定是所有契約解釋的根本原則。當法院在解釋您的爭議解決條款時,不會只看文字表面,而是會綜合考量簽約時的背景、目的、交易習慣等所有證據,來探求雙方當初簽約時真正的意思。所以,即使文字寫得不夠精確,法院也會盡力還原真相。
仲裁?訴訟?關鍵在於「應」與「得」
實務上,判斷您的合約是強制仲裁還是可以選擇訴訟,最關鍵的就是條款中使用的字眼。這直接關係到您在爭議發生時的「程序選擇權」。
- 「應」提付仲裁:強制仲裁
如果您的合約條款寫明,爭議「應」提付仲裁,這通常會被解釋為具有強制性,表示雙方當事人無權選擇,必須先透過仲裁程序解決爭議。這意味著,您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某科技公司與合作夥伴簽訂協議,其中明確約定:「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爭議、差異或索賠,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解決。」當爭議發生時,即使一方想直接上法院,法院也會因為這個「應」字,而要求其先去仲裁。
- 「得」或「可」提付仲裁:程序選擇權
如果您的合約條款寫明,爭議「得」或「可」提付仲裁或訴訟,這通常會被解釋為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也就是說,您可以自由選擇要進行仲裁,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兩家貿易公司在合約中約定,履約爭議如果協商不成,「得」提付仲裁,同時也約定如果涉訟,以特定法院為管轄法院。法院會認為,既然條款給了選擇權,那麼任何一方先行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會駁回。
重要提醒: 最高法院最新的見解(如114年度台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更傾向於,除非契約明確約定「應行仲裁」或「應先行仲裁程序」,否則若約定「得行仲裁或行訴訟程序者」,就應解釋為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這代表法院對於未明確排除訴訟的條款,將更傾向於認定當事人仍保有訴訟權利。
實務操作指引:簽約與爭議時的注意事項
了解了這些法律原則,您在簽約或面對爭議時,可以更聰明地保護自己:
契約條款撰擬建議
- 明確表達意圖:
- 如果您希望強制仲裁,請務必使用「應提付仲裁」、「必須提付仲裁」等明確字眼,並建議一併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規則等細節。
- 如果您希望保留選擇權,請明確約定「得提付仲裁或訴訟」、「可選擇仲裁或訴訟」等字眼。
- 避免條款矛盾:確保合約中所有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一致,避免既說仲裁又說法院管轄的模糊情況。
- 勾選欄位要勾選:如果合約條款有提供勾選選項(例如「□訴訟 □仲裁」),請務必確保您已經明確勾選了您的選擇,否則可能被認定為未達成仲裁合意。
爭議發生時的風險提醒
- 盡早提出妨訴抗辯:如果您認為對方應該仲裁卻跑去法院提告,請務必在法院進行實質辯論前,盡快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要求停止訴訟並命對方提付仲裁。
- 了解契約真意:即使文字看似明確,法院仍可能探求真意。因此,簽約時最好能保留相關的協商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掌握您的爭議解決主導權
協議爭議解決條款,是合約中不可輕忽的重要環節。透過本文的解析,希望能幫助您理解「應」與「得」的法律意涵,以及這些字眼如何影響您的程序選擇權。無論是簽約前仔細審閱條款,或是在爭議發生時正確主張權利,掌握這些知識,都能讓您在面對法律爭議時,更有底氣,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仲裁協議」?它和一般合約有什麼不同?
A: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將現在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特定爭議,交由仲裁程序而非法院訴訟來解決的一種契約。它與一般合約不同之處在於,仲裁協議一旦成立,在約定範圍內的爭議,當事人就必須優先透過仲裁解決,進而排除國家法院的審判權。即使主合約後來被認定無效,仲裁協議的效力通常仍獨立存在。
Q: 我的合約條款寫明爭議「得」提付仲裁,那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A: 是的,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果合約條款明確寫明爭議「得」或「可」提付仲裁,且沒有其他明確排除訴訟的約定,這通常會被解釋為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這表示您可以自由選擇要將爭議提交仲裁,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先提起的程序(無論是仲裁或訴訟)應受拘束。
Q: 如果我的合約寫「應」提付仲裁,但我還是想告上法院怎麼辦?
A: 如果合約明確約定爭議「應」提付仲裁,這通常會被認定為強制仲裁。如果您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法院原則上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令您在一定期間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如果您逾期未提付仲裁,法院可能會駁回您的訴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仍應遵守仲裁約定。
Q: 合約有約定先經協商或調解,若不成再進入仲裁或訴訟,我可以直接告上法院嗎?
A: 這取決於條款如何約定前置程序失敗後的處理方式。如果條款寫明前置程序失敗後「應」提付仲裁,則通常必須先仲裁。但如果條款寫明前置程序失敗後「得」提付仲裁或訴訟,且沒有明確排除訴訟,那麼您在協商或調解不成後,仍然保有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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