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婚姻財產約定:外籍配偶在台灣的法律保障與權益

跨國婚姻財產約定:外籍配偶在台灣的法律保障與權益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姻法律財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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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為在台灣的外籍配偶們提供法律資訊。

在台灣生活、結婚,如果您的配偶是台灣人,或是你們兩位都不是台灣人,但財產、約定又牽涉到不同國家,您可能會擔心:萬一未來有變動,我簽的財產約定在台灣有沒有效?財產在國外,台灣法院能處理嗎?別擔心,這篇文章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了解您的「財產約定」在台灣的法律效力

當您與配偶簽署關於財產的約定時,台灣法律會先看你們有沒有約定好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就是所謂的「準據法」。

1.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特別針對夫妻財產制有詳細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 優先尊重您的約定: 如果您和配偶有書面約定,要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您或配偶的國家法律)或「住所地法」(您們居住地的法律),台灣法院會優先尊重這個約定。
  • 如果沒有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就會依照您們共同的本國法、共同的住所地法,或是與婚姻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來判斷。
  • 不動產的特別規定: 最重要的是,如果約定內容涉及「不動產」(例如房子、土地),即便您們約定適用某國法律,但如果不動產所在地的國家有特別規定,還是要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每個國家對不動產的規定都不同。

2. 一般財產契約的選擇

除了夫妻財產制,如果您們還有其他像借貸、贈與等財產契約,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其住所。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

白話解釋:

  • 您們可以自由約定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如果沒有約定,會依據您們的國籍、簽約地點等來決定。

您的約定會不會「無效」?談談公序良俗原則

即使您們約定好了準據法,但如果約定內容違反了台灣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觀念或法律原則,台灣法院還是會認定這部分約定無效。這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依本法應適用外國法時,如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 例如,如果約定內容限制了您的婚姻自由(不能離婚、必須做什麼才能離婚),或是顯然對一方非常不公平,台灣法院就可能認為這部分約定無效。法院會很謹慎地判斷,不會隨意干涉您們的約定,但會維護最基本的公平正義。

萬一有爭議,哪裡可以「告」?談談國際管轄權

當您與配偶發生財產爭議時,最關心的就是:「我要到哪個國家的法院去告?」這就是「國際管轄權」的問題。

台灣法院通常會參考《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判斷:

  • 被告的住所地: 如果您的配偶(被告)在台灣有住所或居住地,台灣法院通常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
  • 財產所在地: 如果配偶在台灣沒有住所或住處不明,但他在台灣有可以查扣的財產,那麼財產所在地的法院也可能會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3條)
  • 契約履行地: 如果您們的財產約定中,有約定要在台灣履行某些義務,那麼台灣法院也可能會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2條)

不便利法庭原則: 即使台灣法院有管轄權,但如果案件的主要證據、證人都在國外,由國外法院審理會更方便、更有效率,台灣法院也可能考量「不便利法庭原則」,建議您到更適合的法院去處理。

外國的判決在台灣有用嗎?

如果您在國外取得了關於財產約定的判決,想要在台灣執行,這時需要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外國法院的判決要在台灣有效力,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例如該國法院有管轄權、判決已經確定、內容沒有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該國與台灣之間有「相互承認」的原則(也就是他們也承認台灣的判決)。

白話解釋:

  • 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您就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並執行這個外國判決。這代表即使您在國外打贏了官司,這個結果在台灣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真實故事:他們怎麼解決跨國財產爭議?

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了解台灣法院如何處理跨國財產問題:

案例一:美國房產的協議爭議

小美(台灣人)與約翰(美國人)在離婚時,約定小美要把他們在美國華盛頓州的一半房產所有權還給約翰。後來小美反悔,約翰就在台灣提起訴訟,要求小美履行約定,移轉房產登記。

法院怎麼說?

  • 台灣法院認為,雖然房產在美國,但小美和約翰在協議中已經約定好要以「台灣法律」來處理這份協議的效力。法院審查後,認為小美簽協議時並沒有被脅迫,而且協議內容也沒有問題,所以判決小美必須依照約定,將房產一半所有權移轉給約翰。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財產在國外,只要雙方合意選擇台灣法律為準據法,台灣法院仍然可以依據台灣法律來判斷這份約定的債權債務關係,並要求當事人履行。

案例二:日本遺產分割協議的履行

一位台灣的王先生過世後,在日本留下一棟房子。他的繼承人們(都在台灣)簽署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約定房子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小王繼承。但其他繼承人後來不願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小王於是向台灣法院提告,請求他們協助辦理登記。

法院怎麼說?

  • 台灣法院認為,雖然不動產在日本,但這個案件的重點是「繼承人之間有沒有履行遺產分割協議」這份債權契約,而不是直接爭奪日本房子的所有權。由於所有繼承人都住在台灣,台灣法院有管轄權,可以審理這個案件。
  •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涉及國外的不動產,如果爭議點是基於一份「契約」(例如協議移轉所有權)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台灣法院仍然可能具有國際管轄權,可以要求當事人履行契約義務。

給外籍配偶的實用建議

為了保障您在跨國婚姻中的財產權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書面約定最重要: 任何關於財產的約定,務必以書面形式清楚寫下來,並建議進行公證,這樣在法律上會更有證據力。
  • 明確選擇適用法律: 在約定中,清楚寫明您們希望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例如:本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不動產要特別注意: 如果約定涉及房子、土地等不動產,除了約定適用法律,也建議了解不動產所在地的國家法律規定,確保約定符合當地要求。
  • 約定內容要合法: 確保約定內容沒有違反台灣或您們約定適用國家的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道德,避免約定被認定無效。
  • 考慮未來執行: 在簽約前,可以先了解萬一未來發生爭議,判決或裁定在對方國家是否容易被承認和執行。

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更了解台灣的法律,保障您在跨國婚姻中的財產權益。祝您在台灣的生活一切順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和配偶在台灣簽了財產約定,但我們國籍不同,以後離婚時會怎麼處理?

A: 如果您的財產約定是關於「夫妻財產制」,台灣法院會優先尊重您們書面約定要適用哪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會依據您們共同的本國法、共同的住所地法,或與婚姻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來處理。但請注意,如果約定涉及不動產,仍可能需要依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辦理。

Q: 我的不動產在國外,但我想在台灣的法院處理財產糾紛,有可能嗎?

A: 有可能。如果爭議點是基於一份您們簽署的「契約」(例如協議移轉所有權),而不是直接的物權爭議,且您的配偶在台灣有住所、財產,或契約約定在台灣履行,台灣法院就可能具有管轄權。但最終判決要在國外執行,仍需看該國是否承認台灣的判決。

Q: 我和配偶的財產約定內容,會不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A: 是的,有可能。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即使您們約定適用某國法律,但如果約定內容違反了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權,或顯失公平),台灣法院會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法院會審慎判斷,以維護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社會倫理。

Q: 如果我在國外打贏了關於財產的官司,這個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A: 不一定會自動有效,但您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外國判決要在台灣發生效力,需要符合幾個條件,包括外國法院有管轄權、判決已確定、內容沒有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該國與台灣之間有相互承認判決的原則。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台灣法院就會承認該判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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