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婚前協議:準據法選擇與財產保障

跨國婚前協議:準據法選擇與財產保障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婚前協議國際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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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跨國婚姻,除了浪漫與文化交流,您是否也思考過潛在的法律挑戰?其中,婚前協議無疑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工具。然而,當婚姻關係涉及不同國家時,這份協議該依循哪一國的法律?這就是「準據法」的學問。律點通將為您深入剖析涉外婚前協議的準據法適用原則,確保您的跨國婚姻財產規劃,穩固且具法律效力。

為什麼涉外婚前協議如此重要?

在跨國婚姻中,夫妻雙方可能擁有不同國籍、住所,甚至資產分佈於多個國家。一份清晰的婚前協議,能夠預先約定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乃至萬一婚姻關係終止時的財產分配方式。它不僅能避免未來潛在的財產爭議,更能讓雙方對婚姻中的財務責任有明確共識,為您的跨國家庭奠定穩固基礎。

準據法,您的協議依歸

在涉外法律關係中,準據法指的是用來判斷當事人權利義務實質內容的特定國家法律。它不同於管轄法院的法律,而是決定協議內容本身是否有效、如何解釋的核心依據。在台灣,處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準據法適用,主要依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揭密台灣法律如何決定準據法?

針對涉外婚前協議,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主要考量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及補充連結原則。以下是幾個關鍵條文:

夫妻財產制的核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

這條是處理涉外夫妻財產制準據法的核心,直接影響婚前協議中財產約定的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本條文優先尊重夫妻雙方以書面約定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國籍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居住地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這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沒有這樣的約定,或約定無效,則會依序適用: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共同的住所地法,最後才是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特別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婚前協議涉及不動產,且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特殊規定,則應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規。

契約自由的基石: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婚前協議本質上也是一種契約,若其中約定內容超出單純的夫妻財產制範疇,例如涉及特定債權債務的約定,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的原則性規定也可能適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白話解釋: 這條強調法律行為(包括契約)的成立與效力,優先依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明確合意,則適用「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雖然第48條是針對夫妻財產制的特別規定,但第20條為一般性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協議中包含非財產制的約定,仍可能作為補充適用。

法律的底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

即使您選擇了外國法作為準據法,也並非毫無限制: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這就是俗稱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即使依規定應適用某外國法,但若該外國法的適用結果將嚴重違反台灣的基本法律秩序、社會倫理或道德觀念,台灣法院將拒絕適用該外國法,轉而適用台灣法律。這確保了國內法秩序的穩定性與核心價值。

形式的彈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

關於婚前協議的簽署方式,法律也提供了彈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白話解釋: 婚前協議的形式要件,可以依協議的實質準據法規定,也可以依簽署地的法律規定。這意味著,只要符合其中一種法律的要求,協議在形式上就可能被認為有效。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應用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清楚這些原則如何應用在現實生活中:

故事一:跨國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

陳先生與林小姐在多年前結婚,後來協議離婚,並在美國德拉瓦州簽署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其中載明陳先生應將其退休金的特定比例給予林小姐。然而,當陳先生退休後,卻拒絕履行這份協議。林小姐於是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判? 台灣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協議書本身是一種法律行為,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法律行為所生債之關係的成立與效力,應依當事人意思所定的法律。由於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適用「德拉瓦州法律」,台灣法院尊重了這項選擇,並依據德拉瓦州法律認定協議有效,最終判決陳先生必須支付約定的退休金。這個案例明確告訴我們,在涉外協議中,當事人明確約定準據法的重要性,法院會高度尊重您的選擇。

故事二:異國婚姻中的公共秩序挑戰

王先生與一位來自某國的李小姐相戀,準備在台灣結婚。然而,李小姐的本國法律有一項規定,禁止該國人民與台灣人結婚。這讓他們非常困擾,擔心婚姻無法在台灣合法成立。

法律怎麼說? 雖然這個案例主要針對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但它反映了公共秩序原則的應用。台灣法務部的函釋指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需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王先生和李小姐都必須符合各自本國法對婚姻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函釋強調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這意味著,即使外國法規定了某些事項,但如果其適用結果嚴重違背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善良風俗,台灣法院仍可能拒絕適用該外國法。因此,在婚前協議中,即使約定適用外國法,該協議內容也不能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可能不被台灣法院承認。

簽署涉外婚前協議的實務建議

了解法律原則後,以下是您在簽署涉外婚前協議時的具體操作指引與注意事項:

具體操作指引

  • 明確書面合意: 務必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並清楚載明雙方合意選擇適用的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可選擇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協議內容超越夫妻財產制,也可考慮依第20條選擇適用法律。
  • 雙重法律諮詢: 強烈建議您和伴侶分別諮詢本國法及所選擇準據法國家的律師,確保協議在兩國法律下均具備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特別是財產分配、債務承擔等重要條款,務必確認其法律效果。
  • 資產充分揭露: 為避免未來爭議,協議雙方應充分、誠實地揭露各自的資產、負債及收入狀況。這有助於確保協議的公平性,降低未來被挑戰的風險。
  • 符合形式要件: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協議的形式要件可依實質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建議同時符合兩者要求,例如在簽署地依當地法律進行公證或見證,以增加其有效性。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準據法選擇的限制: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準據法的選擇範圍限於「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可能不被我國法院承認為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而需回歸補充連結原則判斷。
  • 公共秩序保留: 即使選擇了外國法,若該外國法的適用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我國法院仍可能拒絕適用。例如,協議內容過於偏頗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或違反我國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則,都可能被認定違反公共秩序。
  • 不動產的特別規定: 婚前協議中若涉及不動產,應特別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第三項,不動產的權利變動可能仍須依不動產所在地法
  • 情事變更: 婚前協議可能在多年後才發生效力,期間情事可能發生重大變化。雖然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受拘束,但極端情況下,仍可能存在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的可能性。
  • 預防措施: 建議夫妻定期審閱婚前協議,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如資產增減、子女出生、法律變更等)考慮是否需要修訂。若涉及多個國家,可考慮在相關國家進行公證或認證,以增加其在不同法域的可執行性。

結論

涉外婚前協議不僅是保障您個人權益的屏障,更是跨國婚姻穩定的基石。透過本文的解析,相信您已對準據法的選擇、台灣法律的適用原則以及實務操作要點有了更清晰的認識。謹慎規劃、充分溝通,並尋求專業協助,將能確保您的婚前協議在國際間具備應有的法律效力,為您的跨國愛戀與財富保駕護航。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涉外婚前協議一定要約定準據法嗎?

A: 不一定「必須」約定,但強烈建議您約定。若未約定,台灣法院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補充連結原則,依序適用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或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來判斷。明確約定能避免未來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與爭議。

Q: 我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嗎?

A: 針對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您只能選擇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若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該約定可能不被台灣法院承認為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而需回歸法律規定的補充連結原則。但若協議內容涉及一般債權債務,則依第20條,選擇範圍相對較廣,但仍建議選擇與案件有實質連結的法律。

Q: 婚前協議的內容如果太不公平,在台灣會被承認嗎?

A: 即使婚前協議約定適用外國法且依該外國法有效,若其適用結果嚴重違反中華民國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內容過於偏頗,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或嚴重侵害一方基本人權),台灣法院仍可能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拒絕適用該外國法,轉而適用台灣法律。因此,協議內容應力求公平合理。

Q: 如果我在國外簽署的婚前協議,回台灣會有效嗎?

A: 只要該協議符合其實質準據法或簽署地法的形式要件(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且內容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上在台灣也會被承認。建議在簽署時,同時考慮符合台灣法律對文書形式的要求,並進行公證或認證,以增加其在台灣的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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