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考慮跨國婚姻?「婚前協議」您的財產保護傘:台灣法律深度解析

考慮跨國婚姻?「婚前協議」您的財產保護傘:台灣法律深度解析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法律財產約定
LINE

跨國婚姻財產約定,為何需要「準據法」?

當您與來自不同國家的伴侶攜手步入禮堂,除了愛情的火花,也別忘了為未來的財產關係做好周全規劃。在跨國婚姻中,一份完善的「婚前協議」能為您和您的伴侶提供明確的財產約定,避免日後不必要的紛爭。然而,這份協議該依循哪個國家的法律才有效呢?這正是「準據法」的核心問題。

準據法,簡單來說,就是決定一份法律文件(如婚前協議)實質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的依據法律。在國際私法領域,我們透過「連繫因素」(例如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地、行為地等)來指引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婚前協議的本質,在台灣法律上屬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的一種,旨在約定夫妻間的財產權利義務關係,其效力認定自然也需要明確的準據法。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關鍵條文解析

台灣針對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適用,主要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是與涉外婚前協議最相關的幾個關鍵條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

這條法規是判斷涉外婚前協議效力的核心依據,它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準據法的自由,並提供了明確的判斷順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 優先選擇權: 您和伴侶可以透過「書面」方式,明確約定選擇適用您或伴侶「任一方的本國法」或「任一方的住所地法」作為婚前協議的準據法。一旦合法約定,這份協議的內容就會依循該法律的規定。
  • 無約定時的順序: 如果您們沒有明確約定準據法,或約定無效時,台灣法院會依序判斷:
  1. 優先適用夫妻「共同的本國法」(例如:兩位都是台灣人)。
  2. 如果沒有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例如:兩位都長期居住在台灣)。
  3. 如果連共同住所地法也沒有,最後會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不動產的特別規定: 如果婚前協議內容涉及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且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有特別規定,則會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法律行為的方式

婚前協議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其簽署形式的有效性也受到法律規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之法律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白話解釋:

這條規定給予了協議形式上的彈性。婚前協議的形式要件(例如是否需要公證、簽名等),可以依據協議「實質內容」所應適用的法律(即前面提到的準據法)來判斷,也可以依據協議簽訂「地點的法律」來判斷。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法律的要求,協議的形式即為有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限制

這條是保障台灣法秩序的重要條款,確保外國法的適用不會嚴重衝擊台灣社會的基本價值。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白話解釋:

即使依上述條文應適用某外國法,但如果該外國法的適用結果將嚴重違反台灣的基本法律原則、社會倫理或公共利益,台灣法院將不會適用該外國法。例如,若婚前協議的條款極端不公,完全剝奪一方的基本權利,即便依其準據法有效,在台灣也可能不被承認。

實務案例:台灣法院如何判斷跨國財產約定?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理解這些法條如何應用於現實生活:

案例一:異國夫妻的財產歸屬爭議

A先生與B小姐是一對跨國夫妻,A先生是美國人,B小姐是台灣人,他們在美國結婚後,並未特別約定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不幸地,B小姐後來過世了,A先生在台灣提起訴訟,希望依台灣法律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他們沒有共同的本國法,也沒有共同的住所地,但主要的財產都在台灣,因此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規定,最終適用了中華民國法律來處理這起財產分配爭議。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若未明確約定準據法,法院會依序判斷,而財產所在地等「關係最切」的因素,可能成為判斷準據法的關鍵。

案例二:跨國離婚的財產分配難題

另一則案例是C先生(台灣人)與D小姐(日本人)的離婚財產分配案。他們結婚時同樣沒有簽訂婚前協議,但婚後兩人長期共同居住在台灣。當他們決定離婚並處理財產分配時,法院判斷,雖然他們沒有共同的本國法,但有共同的住所地(台灣),因此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的規定,適用了台灣的法律來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這個案例顯示: 共同住所地在判斷準據法時扮演著重要角色,特別是在沒有共同本國法的情況下。

給國際財產約定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確保您的跨國婚前協議有效且能保障您的權益,以下是幾個實用建議:

1. 務必「書面」約定並「明示」準據法

婚前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更重要的是,強烈建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準據法,例如:「本協議之解釋及效力,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這能有效避免未來在準據法認定上的爭議,讓您對協議的法律效果有明確預期。

2. 確保協議形式的「雙重保障」

為確保協議在各相關國家均有效,除了符合您所選擇的準據法所規定的形式外,也建議同時符合協議簽訂地的法律形式。例如,在台灣簽訂的協議,可以考慮進行公證或認證,並理解雙方本國對於此類協議形式的要求,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未來爭議的風險。

3. 理解「公共秩序」的潛在影響

即便您所選擇的外國法允許某些條款,但若這些條款的適用結果會嚴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約定完全剝奪一方的基本權利或涉及不道德的內容),該部分條款在台灣可能不被承認。因此,協議內容應符合基本公平原則與社會倫理。

結論:為您的跨國愛情與財富築起堅實防線

跨國婚前協議的簽訂,不僅是對愛情的承諾,更是對未來財產關係的智慧規劃。透過本文的解析,您可以了解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的核心原則與實務考量。預先掌握這些法律知識,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準據法、確保形式有效性,將能為您的跨國婚姻與財產築起一道堅實的防線,讓您能更安心地享受異國戀情帶來的幸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跨國婚前協議一定要書面嗎?

A: 是的,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婚前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才能有效約定夫妻財產制。口頭約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無法產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Q: 我和外籍配偶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作為婚前協議的準據法嗎?

A: 不行。依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您只能選擇夫妻「一方的本國法」或「一方的住所地法」作為婚前協議的準據法。若選擇其他國家的法律,該約定可能在台灣不被承認。

Q: 如果婚前協議沒有約定準據法,台灣法院會怎麼判斷?

A: 如果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準據法,台灣法院會依序判斷:首先看夫妻是否有「共同的本國法」;如果沒有,則看是否有「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都沒有,最終會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來認定。這可能會導致適用您未預期的法律。

Q: 婚前協議在台灣簽訂,但在國外使用會有效嗎?

A: 婚前協議的形式有效性,依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規定,可以依協議所應適用的準據法,或依簽訂地(台灣)的法律。為確保其在國外也能被承認,建議您在台灣進行公證或認證,並了解您配偶本國對於此類協議形式的要求,以提供雙重保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