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約不再霧煞煞:釐清管轄權與準據法的關鍵
在瞬息萬變的全球商業環境中,國際財產約定人經常需要與來自不同國家的夥伴簽訂合約。然而,當合約發生爭議時,究竟該由哪個國家的法院來審理?又該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些問題,正是「管轄權」與「準據法」的核心,也是確保您權益的關鍵所在。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了解台灣法律如何看待這些涉外契約條款,並提供具體指引,讓您的國際合作之路更加順遂。
國際契約的兩大核心:管轄權與準據法
1. 法院管轄權:誰來審理我的案件?
國際管轄權,簡言之,就是台灣法院對於涉及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是否有權力進行審判。台灣法院在判斷是否具有國際管轄權時,通常會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有幾個條文與您的國際合約息息相關: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合意管轄的基礎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這條文賦予了契約雙方當事人透過書面約定,共同選定未來若發生爭議時,由哪個法院來審理的權利。這就是我們常說的「合意管轄」。
-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保護弱勢方的公平原則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此條款旨在避免經濟強勢方利用定型化契約,強行約定對弱勢方顯失公平的管轄法院。即使雙方都是法人或商人,如果約定導致一方事實上無法提起訴訟,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海商法》第78條第1項,針對載貨證券爭議,規定裝卸貨港在中華民國者,我國法院「得」管轄。這裡的「得」字很重要,它代表我國法院有管轄權,但並非「專屬」管轄,不排除當事人合意選定其他法院。
2. 準據法:依循哪個國家的法律?
準據法,是指當涉外民事關係發生時,實際適用哪個國家的實體法律來判斷權利義務。在契約關係中,台灣法律高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意思自主原則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這條文說明,首先,契約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契約應適用哪國法律。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無效,法院則會依據與該契約「關係最密切」的法律來判斷,例如契約履行地、當事人住所地等。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中學習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情境,了解台灣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
案例一:當「專屬管轄」約定遭遇「顯失公平」
想像一下,一家台灣的小型貿易公司(「纖宇公司」),資本額不高,經常與一家大型國際航運公司(「易達聯運」)簽訂海運契約。這些契約都是易達聯運提供的定型化載貨證券,背面條款約定:「所有爭議均應適用英格蘭法,並應由倫敦市英格蘭法院專屬管轄,排除任何其他地區法院之管轄權。」
某次,纖宇公司的貨物在運送途中受損,想在台灣提起訴訟求償。易達聯運主張應依合約條款,由英國法院審理。
法院怎麼看? 台灣法院認為,儘管合約明確約定英國法院「專屬管轄」並「排除」其他法院,但考量到纖宇公司相對弱勢的經濟地位,若要求其遠赴英國提起訴訟,將付出顯不相當的勞力與費用,幾乎等同於事實上無法行使訴訟權利。因此,法院裁定該排除台灣法院管轄權的約定「顯失公平而無效」,台灣法院仍有管轄權。
給您的啟示: 即使合約條款寫得再明確,若其約定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顯著不便,甚至導致其事實上無法提起訴訟,台灣法院仍可能基於公平原則,認定該條款無效。
案例二:明確的「專屬管轄」約定,法院會尊重
另一個情境,同樣是兩家公司,纖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易達聯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載貨證券發生損害賠償爭議。這次,契約中的管轄條款同樣約定:「所有請求或爭議均應適用英格蘭法,並應由位於倫敦市英格蘭法院管轄,排除任何其他地區法院之管轄權。」
法院怎麼看? 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由於兩家公司均為法人或商人,且多次簽訂相同運送契約,對條款內容應有充分了解。系爭條款明確使用了「專屬管轄」和「排除任何其他地區法院之管轄權」等字眼,清晰表達了當事人排除其他法院管轄權的真意,且並未顯失公平。因此,我國法院尊重此專屬管轄合意,裁定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給您的啟示: 若雙方地位對等,且合意管轄條款措辭明確,清楚表達「專屬」或「排他」之意,台灣法院通常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排除自身管轄權。
實務操作指引:簽訂國際合約的智慧
為了避免未來爭議,身為國際財產約定人,您在簽訂涉外合約時,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1. 審慎約定國際管轄權
- 明確性是王道: 如果您希望將爭議限定在特定法院審理,請務必在契約中明確使用「專屬管轄」、「排他管轄」或「exclusive jurisdiction」等明確字眼,並清楚載明選定的法院。避免使用模糊措辭,如「由某地法院管轄」,以免被解釋為併存管轄,導致多國法院都有管轄權。
- 考量合理性與公平性: 選擇管轄法院時,應考量該法院與案件的關聯性,以及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實力與訴訟成本。避免選定對一方造成顯著不便或事實上無法訴訟的法院,以降低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的風險。
2. 明確選擇準據法
- 明示合意最穩妥: 在涉外契約中,務必明確約定契約應適用的法律。例如:「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這能有效避免未來法院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原則判斷,而產生與您預期不符的結果。
- 多語言版本契約的處理: 若契約存在不同語言版本(例如中文版與英文版),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何種語言版本具有優先效力,或約定所有版本同等作準,並考慮是否需指定一個中立的第三語言版本作為解釋依據。
結論:掌握關鍵,自信邁向國際
國際財產約定人在進行跨國商業活動時,了解並妥善處理契約中的管轄權與準據法條款至關重要。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案例分享,您應已掌握了以下關鍵要點:
- 管轄權約定務求明確且合理,避免模糊措辭。
- 準據法應明示合意,以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 即使是定型化契約,仍需注意公平性,避免條款被認定為無效。
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您在國際合作中,更加自信地簽訂合約,有效管理法律風險,讓您的全球財產約定之路暢行無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的國際合約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會發生什麼情況?
A: 如果您的國際合約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當發生爭議時,各方可能會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主張其本國法院具有管轄權。這可能導致管轄權爭議,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來確定哪個法院有權審理此案。台灣法院在判斷是否有管轄權時,通常會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國內管轄的規定,例如以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等來判斷。
Q: 如果契約中約定了外國法院管轄,但我覺得去那個國家打官司非常不方便,我還有機會在台灣打官司嗎?
A: 是的,您仍有機會。依據台灣《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如果合意管轄條款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且對您顯失公平(例如,約定的外國法院與案件關聯性低,或導致您事實上無法提起訴訟,即使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您可以在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移送管轄。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地位、訴訟成本、以及約定管轄地與案件的關聯性等因素來判斷公平性。
Q: 我的國際合約有中文和英文兩個版本,內容有些微差異,哪一個版本會被台灣法院採納?
A: 如果您的合約有不同語言版本且內容不一致,台灣法院在解釋時會盡力探求當事人簽約時的「真意」。這會綜合考量契約全文、簽約時的事實、交易習慣、誠信原則、契約的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等所有證據資料。為了避免這種不確定性,最佳做法是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哪個語言版本具有優先效力,或者約定兩個版本同等作準,並在必要時指定一個中立的第三語言版本作為解釋依據。
Q: 如果我的國際合約沒有約定準據法,台灣法院會如何判斷應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A: 根據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示或默示地選擇準據法,法院會適用與該法律行為「關係最密切」的法律。法院在判斷「關係最密切」時,通常會考量多種因素,包括契約的履行地、當事人的住所地、國籍、契約標的物所在地、契約締結地等,以找出與該契約關係最緊密的國家法律作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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