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移民海外不煩惱:跨國合約糾紛的法律自保術

移民海外不煩惱:跨國合約糾紛的法律自保術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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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海外,合約簽訂不可輕忽!

當您與另一半規劃著全新的海外生活,無論是購買海外房產、投資跨國事業,或是單純處理國際包裹運送,都可能涉及與不同國家人士或企業簽訂合約。此時,您是否曾想過,萬一未來發生糾紛,應該在哪個國家打官司?又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呢?這些看似複雜的問題,卻是保護您海外權益的關鍵。

了解合約中的「管轄權」與「準據法」條款,就像是為您的海外規劃買了一份保險。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概念,並透過貼近生活的案例,幫助您輕鬆掌握跨國合約的法律眉角。

釐清管轄權:哪國法院說了算?

「管轄權」指的是哪一個國家的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在跨國交易中,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它會直接影響您訴訟的便利性、成本,以及最終判決的執行。台灣法院在判斷是否有國際管轄權時,通常會參考《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國內管轄的規定,並綜合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

最常見的,就是合約中會特別約定「合意管轄」。

合意管轄:您與對方約定的法院

「合意管轄」是指合約雙方以書面約定,將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由特定國家的特定法院來審理。這種約定可以是「專屬管轄」或「非專屬管轄」。

  • 專屬管轄:明確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合意選定的法院才能審理。例如,合約中寫明「所有爭議應專屬由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非專屬管轄:僅賦予合意選定的法院管轄權,但不排除其他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合約中寫明「所有爭議應由中華民國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但沒有「專屬」或「排他」等字眼,通常就會被解釋為非專屬管轄。

在台灣,法律允許當事人合意選定管轄法院,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這表示,只要您與對方書面約定,就可以選擇一個法院來處理爭議。然而,這項約定並非絕對,有時法院會考量「顯失公平」原則來加以限制。

決定準據法:依循哪國法律?

除了管轄權,另一個關鍵是「準據法」。這指的是,當合約發生爭議時,要依照哪一個國家的法律來解釋合約內容、判斷權利義務。例如,合約中約定「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履行,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賦予了當事人很大的自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這意味著,只要您與對方合意,就可以自由選擇適用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作為契約的準據法。

「顯失公平」原則:保障您的權益

雖然合約自由是原則,但為了保護弱勢一方,法律也設有「顯失公平」原則。特別是當您面對的是大型企業或跨國公司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也就是條款事先擬定好,您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合約),更要留意。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如果合約中的管轄權條款,是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預先擬定,並且讓您在該國提起訴訟將付出顯不相當的勞費,甚至導致您事實上無法提起訴訟,那麼這個管轄權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此時,您仍然可以在台灣的法院提起訴訟。

真實案例解析:避免掉入合約陷阱

想像一下,王先生和王太太在規劃移民的同時,也打算在台灣經營一個跨國電商事業,從國外進口商品。他們與一家大型國際物流公司簽訂了運送合約,合約背面密密麻麻的條款中,寫著:「所有因本運送契約所生之爭議,均應適用某甲國法律,並應由該甲國法院專屬管轄,排除任何其他地區法院之管轄權。」

後來,王先生和王太太進口的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出了大問題,導致他們蒙受巨大損失。他們想在台灣的法院提告,但物流公司卻主張,根據合約條款,他們必須遠赴甲國打官司。這對王先生和王太太來說,不僅語言不通,更要負擔高昂的跨國訴訟費用,讓他們感到非常無助。

台灣的法院在審理這個案件時,會如何判斷呢?法院會考量到,雖然合約有約定專屬管轄,但如果這項約定讓經濟地位較弱勢的王先生和王太太,實際上根本無法負擔在甲國訴訟的費用和時間成本,形同剝奪了他們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那麼這項「專屬管轄」的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 「顯失公平」而無效。這樣一來,台灣的法院就可能仍然擁有審理這個案件的管轄權。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便是合約白紙黑字寫著,法院在特定情況下,仍會基於公平原則,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給移民規劃夫妻的實用建議

面對跨國合約,以下幾點是您必須留意的實用建議:

  • 仔細審閱管轄權與準據法條款:在簽署任何跨國合約前,務必仔細閱讀並理解合約中關於「管轄權」和「準據法」的條款。確認您能接受未來可能訴訟的國家和適用法律。
  • 區分「專屬」與「非專屬」管轄:如果合約中沒有明確寫明「專屬」、「唯一」或「排他」等字眼,通常會被認定為「非專屬管轄」,這表示除了合約約定的法院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台灣法院)仍可能可以審理。
  • 留意定型化契約的「顯失公平」條款:特別是與大型企業簽訂的合約,如果管轄權條款讓您在實質上無法提起訴訟,或選定的管轄法院與案件關聯性極低,您可以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而無效。
  • 考量訴訟便利性與判決執行性:選擇管轄法院時,除了法律因素,也要考慮該國的訴訟程序、語言、費用、證據取得便利性,以及未來判決能否在對方財產所在地有效執行。
  • 考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 (ADR):除了訴訟,仲裁也是國際商務爭議中常見的解決方式,具有迅速、專業、保密等優點。如果選擇仲裁,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規則及仲裁語言。

結論

移民規劃是人生重要的里程碑,而跨國合約的簽訂,更是保障您海外生活與事業順遂的基石。了解管轄權、準據法以及「顯失公平」原則,能讓您在簽約時更有底氣,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主動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是您為自己和家人築起法律防護網的第一步,讓您的移民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準據法」,它對我的跨國合約有什麼影響?

A: 「準據法」是指適用於您跨國合約的實體法律,也就是當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時,法院會依照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釋和判斷雙方的權利義務。它的重要性在於,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件事可能有不同的規定,例如違約金的計算、合約解除的條件等。因此,明確約定準據法能讓雙方對合約的法律後果有清楚的預期。

Q: 合約上寫「所有爭議應由某地法院管轄」,這代表我只能去那裡打官司嗎?

A: 不一定。這要看條款的具體措辭。如果合約中明確寫有「專屬」、「唯一」或「排他」等字眼,那麼通常會被認定為「專屬管轄」,您就只能去該地法院打官司。但如果沒有這些明確的排他性字眼,僅是約定「應由某地法院管轄」,則多數情況下會被解釋為「非專屬管轄」,表示該地法院有管轄權,但並不排除其他依法有管轄權的法院(例如台灣法院)也能審理您的案件。

Q: 我該如何判斷合約中的管轄權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A: 判斷「顯失公平」需要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您與對方的經濟地位是否平等(對方是否是大型企業,您沒有議價空間)、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案件本身是否有實質關聯性、以及在該國打官司是否會讓您付出顯不相當的勞力、時間或金錢,導致您實質上無法尋求法律救濟。如果您覺得條款非常不合理,造成您極大不便,就有可能主張「顯失公平」。

Q: 如果我的跨國合約沒有約定管轄權或準據法怎麼辦?

A: 如果合約中沒有明確約定管轄權,台灣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例如被告的住所地、契約履行地等,來判斷台灣法院是否有國際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準據法,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尋找與該法律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作為準據法,例如契約成立地、履行地等。這會增加法律關係的不確定性,因此建議盡量在合約中明確約定。

Q: 除了訴訟,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跨國合約糾紛嗎?

A: 當然有!「仲裁」是國際商務爭議中非常常見且有效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與訴訟相比,仲裁通常更為迅速、保密性高,且仲裁員可能具備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此外,仲裁裁決在國際上更容易獲得承認與執行,這對跨國糾紛來說是一大優勢。您可以在合約中約定仲裁條款,明確仲裁機構、仲裁地和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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