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瞬息萬變的全球商業環境中,您是否正準備簽訂一份跨越國界的協議?從國際貿易到技術合作,涉外協議的簽署日益頻繁。然而,當契約當事人分屬不同國家、不同法制時,一旦發生爭議,究竟該適用哪國法律?又該由哪國法院來審理?這些問題若未在事前妥善規劃,輕則曠日費時,重則權益受損。今天,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涉外協議中「準據法」與「管轄權」的關鍵議題,助您掌握法律主導權,讓您的跨國合作更加穩健。
掌握協議核心:準據法是什麼?
在涉外協議中, 「準據法」 (Governing Law)指的是當契約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庭用來判斷契約成立、效力、履行及違約責任等實體法律關係,應適用哪一國法律的依據。簡單來說,它就是您協議的「法律說明書」。
1.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您的選擇最重要
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明確賦予當事人高度的「意思自治」權利,也就是說,您可以和對方協議選擇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作為契約的準據法。這是最優先的原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這表示,只要您的選擇是明確、合法且真實的,台灣法院通常會尊重您的約定。例如,您可以約定「本契約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或「本契約應適用美國紐約州法律」。
2. 關係最切原則:當沒有約定時的判斷依據
如果您的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準據法,或是約定的準據法依其規定無效時,法院會依據「關係最切之法律」來判斷。什麼是關係最切?法院會綜合考量契約性質、履行地、當事人住所地或營業所地、契約締結地等因素。特別是對於有「特徵給付」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中賣方交付貨物,通常會推定負擔該特徵給付的當事人行為時的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的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這條文確保了即使沒有明確約定,法律仍能找到一個與契約最相關的法律體系來解決爭議,但這也增加了不確定性,因此強烈建議事先約定。
爭議解決去哪裡?合意管轄的關鍵
除了準據法,另一個核心議題是 「管轄法院」 。當爭議發生時,由哪一國的法院來審理,將直接影響訴訟程序、成本及最終判決的執行。透過 「合意管轄」 (Choice of Forum)條款,您可以與對方預先約定爭議的審理法院。
1. 合意管轄的法律基礎與效力
台灣《民事訴訟法》允許當事人透過協議來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這也類推適用於涉外案件的國際管轄權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這條文強調了合意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為之,且必須是針對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管轄的效力分為兩種:
- 專屬合意管轄:若您明確約定「專屬」由某法院管轄,則其他法院(包括台灣法院)將因此喪失管轄權。這是最具拘束力的約定。
- 非專屬合意管轄:若僅約定「得」向某法院起訴,但未排除其他法院管轄,則該法院雖有管轄權,但其他依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如台灣法院)仍可能受理。
2. 注意「顯失公平」的風險
雖然契約自由,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合意管轄條款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例如在定型化契約中,條款極度不利於弱勢方,法院仍可能認定該條款無效。尤其在國際海運的載貨證券條款中,法院會審查其是否對當事人有顯失公平之情形。
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故事看約定重要性
了解了準據法與合意管轄的原則,我們來看看實際案例如何應用:
案例一:載貨證券的跨國專屬管轄約定
一家台灣的貿易公司(姑且稱作「海運通」)與一家國際物流公司合作,從國外進口一批貨物。貨物運抵台灣後,海運通發現物流公司在未收回載貨證券的情況下就交付了貨物,導致海運通蒙受損失。海運通決定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然而,這份載貨證券的背面條款卻密密麻麻地寫著:「所有爭議均應適用英格蘭法,並由倫敦市英格蘭法院專屬管轄,排除其他地區法院。」
法院怎麼說?
台灣最高法院認為,由於海運通與物流公司均為專業的商業主體,且載貨證券條款明確約定由英格蘭法院「專屬管轄」,這項約定有助於雙方預先評估訴訟成本與風險,並未顯失公平。因此,台灣法院最終裁定,我國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海運通必須依約前往倫敦提起訴訟。這個案例清楚顯示,明確約定「專屬管轄」能有效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轄權。
案例二:語意不明的管轄條款風險
另一家台灣的科技公司(「創新電子」)與一家越南供應商簽訂了零件買賣契約。契約中有一條爭議解決條款寫道:「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一切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爭議仍不能解決,所產生訴訟則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後來雙方因貨款問題產生糾紛,創新電子在台灣提起訴訟。
法院怎麼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契約中僅寫「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並沒有明確約定「專屬」管轄。加上創新電子在台灣設有辦事處,因此台灣法院仍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此案。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管轄條款的措辭必須非常精確,缺乏「專屬」二字可能導致預期的管轄權安排失效。
涉外協議簽訂前,您必須知道的實務指引
為確保您的涉外協議萬無一失,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務操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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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明確約定準據法與管轄法院:在契約中,用清晰、無歧義的文字載明「本契約之成立、效力、解釋、履行及所有爭議,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及「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若欲排除其他法院管轄,「專屬」二字不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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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所選法律與法院:在選擇前,應充分了解該國法律體系、訴訟程序、預期成本及判決執行便利性。例如,某些國家訴訟程序可能特別冗長或費用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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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定型化契約條款:特別是載貨證券、保險單等定型化契約,其背面條款可能已預設準據法與管轄權。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確認是否符合您的利益,避免「顯失公平」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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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ADR):除了法院訴訟,國際商務仲裁是常見且高效的選項。仲裁裁決依據《紐約公約》通常在國際上更容易執行。若選擇仲裁,請明確約定仲裁地、仲裁機構及仲裁規則。
結語:為您的跨國協議築起法律防線
涉外協議的簽署,不僅是商業機會的拓展,更是法律風險的挑戰。透過本文的解析,您應該能理解,無論是「準據法」的選擇,還是「管轄法院」的約定,都是確保您在國際交易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一份完善的協議,不僅能促進合作順利,更能為潛在的爭議預設解決路徑,讓您在複雜的國際商業舞台上,走得更穩、更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未約定準據法或管轄法院,會發生什麼情況?
A: 當涉外協議未明確約定準據法時,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的「關係最切原則」來判斷應適用哪國法律。這可能導致不確定性,因為不同法院對「關係最切」的判斷標準可能不同。若未約定管轄法院,各國法院可能依其國內法主張管轄權,造成多頭訴訟或管轄權爭議,增加訴訟成本與複雜度。
Q: 什麼是合意管轄中的「顯失公平」?
A: 「顯失公平」通常發生在定型化契約或當事人議價能力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例如,一方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加極度不便或成本高昂的管轄法院給另一方,導致弱勢方難以行使訴訟權利。法院在審查時會綜合考量契約性質、當事人地位、條款是否合理等因素。在專業商業主體間,法院通常較尊重其合意;但若涉及消費者或明顯弱勢方,則會進行較嚴格的審查。
Q: 載貨證券背面的條款對我方有拘束力嗎?
A: 根據台灣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的準據法及管轄權約定,原則上對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這是因為載貨證券在國際海運中被視為一種行業慣例。然而,法院仍會審查這些條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則,若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仍可能被認定無效。
Q: 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有什麼優勢?
A: 仲裁相較於訴訟有幾項顯著優勢:首先,仲裁程序通常較為彈性且保密,有助於維護商業關係。其次,仲裁員通常是具備特定領域專業知識的專家,能更有效率地解決複雜的商業爭議。最重要的是,根據《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在簽署國之間具有高度的國際執行力,遠比法院判決的執行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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