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準備移民到台灣,或是從台灣移民到國外,那我們的財產該怎麼辦?如果未來有變動,在不同國家的資產該怎麼處理?會不會很複雜?」這是許多移民規劃夫妻心中的疑問。跨國婚姻或涉及跨國財產的家庭,由於牽涉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財產約定與執行確實比單一國家複雜。但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處理這些議題,幫助您未雨綢繆,守護家庭資產。
掌握跨國財產的關鍵:準據法與管轄權
處理跨國財產問題,首先要了解兩個核心概念:「準據法」與「國際管轄權」。
什麼是「準據法」?
「準據法」簡單來說,就是當您的財產或婚姻關係涉及不同國家時,法院會依循哪個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律來解決爭議。這就像為您的跨國財產問題,找到一個「法律依據」。
對於夫妻財產制,台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明確的優先順序:
- 優先尊重您的書面合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您和配偶有書面約定,選擇適用其中一方的「本國法」(國籍所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居住地法律),台灣法院會優先尊重您的選擇。這是最重要的原則,因為它給了您最大的自主權。
- 如果沒有約定,怎麼辦? 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無效,法律會依序尋找連結點:
- 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同一國籍,就適用該國法律。
- 夫妻共同的住所地法:如果國籍不同,但長期居住在同一個地方,就適用該地的法律。
- 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如果上述兩者都沒有,法院會判斷哪個地方與您的婚姻關係最密切,例如主要財產所在地、結婚地、子女居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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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特別規定: 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使您有約定或依上述順序確定了準據法,但如果涉及不動產,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有特別規定的話,還是要優先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您在台灣有房產,即使您的準據法是外國法,但台灣法律對不動產有特殊規定時,仍會優先適用台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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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善意第三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也規定,當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時,為保護在台灣與夫妻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關於該財產制對第三人的效力,仍應適用台灣法律。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台灣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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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債務的準據法: 除了夫妻財產制,如果是夫妻間的契約行為(例如借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原則上尊重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法律。這意味著,您也可以透過書面約定,決定這些契約關係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什麼是「國際管轄權」?
「國際管轄權」是指台灣的法院是否有權審理您的跨國案件。台灣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國際管轄權,但實務上通常會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並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
- 合意管轄: 您和配偶也可以在書面約定中,明確選擇未來如果發生爭議,要由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院來處理。這就是「合意管轄」。
- 專屬合意管轄:如果您在約定中使用了「專屬」、「排他」等字眼,表示只有您們約定的法院才能審理。
- 併存合意管轄:如果沒有特別強調「專屬」,則表示除了約定的法院,其他依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也能審理。
實務案例:法律如何影響您的財產規劃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這些原則如何在生活中應用。
案例故事:跨國婚姻的財產分配難題
小華是台灣人,他的太太小美是美國人。他們在美國結婚,婚後也曾在美國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但後來大部分時間都定居在台灣。他們從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幾年後,小美不幸過世,小華想依台灣法律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他們在美國和台灣都有一些財產。
法院怎麼判?
在類似的案件中,台灣法院會依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來判斷。由於小華和小美沒有共同的本國法(一個台灣籍,一個美國籍),也沒有書面約定,法院會進一步看他們是否有共同的住所地。如果他們婚後主要都在台灣居住,台灣就會被認定為他們的「共同住所地」。
因此,即使他們在美國結婚,法院仍可能依「共同住所地法」原則,適用台灣的《民法》 來處理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包括剩餘財產分配。然而,小華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狀況,才能計算出剩餘財產的差額。如果證據不足,請求仍可能被駁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 即使沒有書面約定,台灣法院仍會根據夫妻的實際生活連結來判斷適用哪國法律。但無論適用哪國法律,證明財產狀況的舉證責任非常重要,務必妥善保留財產證明文件。
外國判決在台灣的執行:並非自動生效
假設您已經在國外取得了離婚判決或財產分配判決,想要在台灣執行這個判決,例如要求對方給付財產或移轉台灣的房產,這並不是自動生效的。您需要經過台灣法院的「承認」程序。
《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外國法院判決要在台灣被承認,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管轄權:外國法院對該案沒有專屬管轄權(例如台灣法律規定只能由台灣法院審理的案件)。
- 合法通知:敗訴的一方已經合法收到訴訟通知,或雖未收到但已出庭應訴。
- 公共秩序:判決內容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互惠原則:該外國法院對於台灣法院的判決,也有相互承認的效力。
這意味著,您必須向台灣法院提起一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台灣法院審查該外國判決是否符合這些條件。只有在台灣法院判決許可執行後,您才能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
給移民規劃夫妻的實用建議
綜合以上分析,律點通為您整理出以下實用建議:
- 務必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與管轄法院:這是最能確保您權益的方式。在結婚前或婚後,夫妻雙方可以透過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未來要適用哪國法律來處理財產,以及若有爭議,由哪個國家的法院來管轄。這能大幅降低未來潛在的法律衝突與不確定性。
- 不動產權益更需謹慎:如果您的財產包含不動產,請特別留意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因為這些規定可能優先於您約定的準據法。
- 妥善保存財產證明文件:無論您身在何處,務必詳細記錄並保存所有婚前、婚後的財產證明(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投資證明、債務證明等)。這在未來處理財產分配時,是至關重要的證據。
- 了解外國判決執行程序:如果您預期未來可能需要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請務必理解台灣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程序,並預先準備相關文件。
結論
跨國婚姻和移民規劃涉及的財產問題,確實比單一國家複雜,但透過事前充分的了解與規劃,您可以有效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掌握準據法、國際管轄權的原則,並妥善保存財產證明,是您守護家庭財產的關鍵。律點通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的移民規劃之路,提供一份清晰的法律指引。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夫妻國籍不同,也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未來如果離婚,台灣的法院會怎麼處理我們的財產?
A: 如果夫妻沒有書面約定財產制,且國籍不同,台灣法院會優先適用您們「共同住所地」的法律。例如,如果您們婚後主要居住在台灣,即使國籍不同,台灣法院仍可能適用台灣法律(如《民法》的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來處理財產分配。但若財產位於其他國家,仍需考量該國法律的特別規定。
Q: 我們在國外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並在當地法院取得判決,這份判決可以直接在台灣執行嗎?
A: 不行,外國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在台灣執行。您必須向台灣法院提起一個「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台灣法院審查該外國判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的條件,包括管轄權、合法通知、不違反公共秩序及互惠原則等。經台灣法院判決許可後,才能在台灣聲請強制執行。
Q: 我們想約定婚後財產各自獨立,未來互不干涉,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A: 可以的。在台灣,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明確婚後財產各自獨立。這份書面約定會優先於法定財產制,並依您們約定的準據法(例如台灣法律)產生效力。建議在約定中,也一併載明未來若有爭議的管轄法院。
Q: 如果我們在台灣有房產,但我們約定適用美國的法律來處理夫妻財產制,那這棟房產的權利歸屬會依照美國法律嗎?
A: 不一定。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即使夫妻書面合意適用外國法,但關於夫妻的「不動產」,如果依其所在地法(即台灣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則不適用該外國法,而應從台灣的特別規定。因此,您在台灣的房產,其權利歸屬仍可能受台灣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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