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跨國婚姻協議:管轄權與準據法,讓愛無後顧之憂

跨國婚姻協議:管轄權與準據法,讓愛無後顧之憂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涉外民事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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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協議:管轄權與準據法,讓愛無後顧之憂

親愛的跨國婚姻夫妻們,您們好!在愛情跨越國界的同時,您們的生活和法律關係也變得更加複雜。從婚前協議、財產規劃,到共同事業的經營,甚至是不幸發生爭議時,究竟該在哪裡解決?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些都是跨國婚姻中常見卻又令人困惑的法律議題。

今天,律點通將為您們深入解析「跨國協議」中的管轄權與準據法,幫助您們未雨綢繆,讓愛無後顧之憂。

釐清核心概念:哪國法院有權審理?適用哪國法律?

當跨國夫妻簽訂協議時,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萬一未來有爭議,該去哪個國家的法院解決?以及,這份協議要依據哪個國家的法律來判斷對錯?這就牽涉到「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兩大概念。

1. 國際管轄權:哪國法院有權審理您的案件?

「國際管轄權」指的是一個國家的法院,是否有權力審理涉及外國元素的民事案件。在台灣,法院判斷是否具備國際管轄權時,通常會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考量案件與台灣的關聯性、當事人權益的公平性等因素。

其中,最常見也最重要的是「合意管轄」,也就是夫妻雙方透過書面約定,選擇未來爭議要由哪一個國家的法院來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白話解釋: 只要是針對特定法律關係(例如婚前協議引起的爭議),夫妻雙方可以透過書面約定,選擇未來哪一個法院來處理爭議。這給了您們很大的自主權。

然而,並非所有合意管轄的約定都會被法院照單全收,特別是當約定可能造成「顯失公平」時: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 雖然這條文原意是保護消費者或弱勢企業,但在實務上,法院也會類推適用於個人之間的協議。如果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對其中一方(特別是經濟或資訊上的弱勢方)顯然不公平,例如:讓一方必須遠赴一個與案件幾乎無關,且訴訟成本極高的國家打官司,導致他實質上無法行使訴訟權利,那麼台灣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條款無效,並仍由台灣法院審理。

2. 準據法:協議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

「準據法」是指適用於特定法律關係的實體法律。這決定了協議的有效性、內容的解釋以及權利義務的判斷標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白話解釋: 夫妻雙方可以合意選擇協議要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這同樣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主原則。例如,您們可以約定婚前協議適用台灣法律,也可以約定適用配偶國籍地的法律。

3. 契約解釋:協議內容模糊不清怎麼辦?

有時協議條款可能語意不明。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探求簽約時的真實意圖,並考量當時的背景、交易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從協議的整體目的和價值來進行解釋,而不是單純看文字表面。

案例故事:協議的「眉角」與「公平」

小雅與彼得是一對跨國夫妻,小雅是台灣人,彼得是外籍人士。他們為了未來財產的分配,簽訂了一份共同財產協議。協議中有一條寫著:「任何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應由彼得國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幾年後,雙方因故產生爭議。小雅住在台灣,發現要到彼得的國家打官司,不僅路途遙遠、費用高昂,而且對當地法律和訴訟程序一無所知,感覺非常吃虧。她向台灣法院提起訴訟,但彼得卻主張台灣法院沒有管轄權,應依協議到他國法院處理。

法院怎麼看?

台灣法院在審理時,會考量幾個關鍵點:

  • 是否「專屬」管轄? 協議中僅寫「應由彼得國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並未明確寫上「專屬管轄」或「排除其他法院管轄權」等字眼。根據台灣實務見解,除非有明確約定或特殊情況,否則這種約定通常被認為是非排他性的,也就是說,台灣法院仍可能保有管轄權。
  • 是否「顯失公平」? 法院會進一步評估,如果強制小雅到彼得的國家打官司,是否會對她造成顯著的不公平?例如,小雅的經濟能力、案件與彼得國籍地的連結性、在當地訴訟的成本與便利性等。如果法院認為這對小雅顯然不公平,那麼即使有約定,該排除台灣法院管轄權的條款也可能被認定無效。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簽了協議,條款的措辭精確度、以及是否符合「實質公平」原則,都可能影響最終的結果。

實用建議:簽訂跨國協議的注意事項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律點通建議您們在簽訂跨國協議時,務必注意以下事項:

  • 明確約定管轄權: 如果您們希望未來爭議只能在某個特定國家的法院處理,請務必在協議中明確載明「專屬管轄」或「排除其他法院管轄權」 等字樣。若未明確,台灣法院仍可能保有管轄權。
  • 審慎選擇管轄法院: 選擇管轄法院時,應考量該法院地國與案件的連結性、訴訟成本、時間、證據調查便利性、判決執行難易度等因素。避免選擇與案件無實質連結且對己方顯不便利的法院。
  • 明確約定準據法: 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準據法,以避免法律適用上的爭議。若未約定,法院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最密切關聯之法律。
  • 仔細審閱條款內容: 對於協議的每一個條款,特別是涉及管轄權和準據法的約定,都應仔細審閱,確保完全理解其含義。若有疑問,應立即提出。
  • 保存相關證據: 在協議簽訂前後,所有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都應妥善保存,以備未來不時之需。

結論:未雨綢繆,讓愛更穩固

跨國婚姻雖然充滿浪漫與挑戰,但透過完善的法律規劃,可以為您們的關係增添一份保障。了解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的重要性,並在簽訂協議時謹慎處理相關條款,將能有效降低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記住,一份清晰、公平且符合您們真實意圖的協議,是維繫跨國婚姻幸福的重要基石。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們更了解跨國婚姻中的法律議題,讓您們的愛在法律的保障下,走得更長更遠!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想簽婚前協議,管轄權該怎麼約定才有效?

A: 您們可以透過書面約定,選擇未來爭議要由哪一個國家的法院來審理。若希望該法院是「唯一」能處理爭議的法院(專屬管轄),務必在協議中明確寫上「專屬管轄」或「排除其他法院管轄權」等字樣。如果只是寫「應由某法院管轄」,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專屬管轄,台灣法院仍可能保有管轄權。

Q: 如果我們約定要在國外打官司,但我覺得對我很不公平,台灣法院還會受理嗎?

A: 有可能會。如果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的條款,對其中一方(特別是經濟或資訊上的弱勢方)顯然不公平,例如:讓一方必須遠赴一個與案件幾乎無關,且訴訟成本極高的國家打官司,導致他實質上無法行使訴訟權利,那麼台灣法院可能會認定該條款無效,並仍由台灣法院審理,以維護實質公平。

Q: 我們的協議書沒寫要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怎麼辦?

A: 如果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準據法,未來發生爭議時,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判斷與該協議關係最密切的國家法律來適用。這可能會增加判斷的不確定性,因此建議您們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準據法,避免日後爭議。

Q: 協議書裡有些條款寫得不是很清楚,以後會有問題嗎?

A: 模糊不清的條款確實可能在未來引發爭議。當條款語意不明時,法院會試圖探求您們簽約時的真實意圖,並會考量當時的背景、交易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從協議的整體目的和價值來進行解釋。為避免這種不確定性,建議在簽署前確保所有條款都清晰明確、沒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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