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條款無效怎麼辦?法律解析與實用自保指南
您是否曾經在簽署一份協議後,突然對其中的某些條款產生疑慮,甚至擔心這些條款可能根本無效?又或者,您正遭遇合約糾紛,對方主張部分條款無效,卻不確定這對整份協議會產生什麼影響?
在台灣,當協議(或契約)的某一部分被認定無效時,這並不一定代表整份協議都會作廢。然而,判斷何時會「牽一髮而動全身」,何時又能「去蕪存菁」,則是一門重要的法律學問。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法律原則、常見情境,並提供您實用的自保策略,讓您在協議維護的路上更有底氣。
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核心原則:可分性判斷
當協議中的某個條款被認定無效時,最關鍵的判斷依據就是《民法》第111條。這條法規確立了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基本原則: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條文告訴我們,原則上,如果協議的一部分無效,那麼整份協議都會無效。這是因為法律通常認為,當事人當初簽約時,是基於整份協議的完整性來考量的。
然而,條文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但書:如果無效的部分可以被「除去」而不會影響到協議的其餘部分獨立存在,並且符合當事人當初簽約的原始意圖,那麼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這就是所謂的「可分性」判斷。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採用「假定意思說」,也就是設想:如果當事人當初就知道這個條款無效,他們是否還會願意簽訂這份協議的其餘部分?這需要綜合考量協議的性質、目的、無效條款的重要性,以及簽約雙方的真實意圖。
定型化契約的特殊考量:公平原則至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接觸到「定型化契約」,例如手機門號合約、健身房會員契約、線上服務條款等。這類契約的特點是,條款通常由一方(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用於與多數人簽訂同類契約,而另一方(消費者)往往沒有太多磋商修改的空間。
針對定型化契約,法律有更嚴格的規範,特別強調「公平原則」:
- 《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中若有顯失公平的條款,例如免除或減輕預定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權利或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益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更進一步明確指出,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列舉了三種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違反平等互惠、與任意規定立法意旨矛盾、限制主要權利義務致目的難達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無效,原則上除去該部分後其他部分仍有效。但請特別注意,若因此導致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則整個契約將會「全部無效」! 這顯示了消保法對消費者權益的強烈保護。
當契約內容無法實現:給付不能的影響
有時候,協議中的某項約定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它從一開始就無法實現,這在法律上稱為「給付不能」。例如,約定買賣一棟根本不存在的房子。
-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的給付為契約標的,契約原則上無效。
- 若只有「部分給付不能」,例如買賣多項物品,其中一項不存在,那麼這部分約定可能無效。此時,同樣要回到《民法》第111條,判斷該部分無效是否會導致整個契約無效,或是其他部分仍可獨立存在。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透過幾個改編自真實判決的故事,讓我們更具體地理解這些法律原則:
案例一:融資協議的「定型化」爭議
一位急需資金的王先生,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看似複雜的土地買賣附買回協議。協議內容詳細約定了融資金額、利息、手續費、土地移轉及買回權等。後來,王先生主張這份協議是公司預設的「定型化契約」,且其中某些條款顯失公平,因此應該無效。
然而,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協議的條款並非公司單方面預設,而是雙方經過多次個別具體討論、協商,甚至是在王先生委任的律師協助草擬並修改後才簽訂的。因此,法院認定這並非《民法》第247條之1所規範的定型化契約,自然也就不適用該條款關於「顯失公平即無效」的規定。
故事啟示:並非所有制式契約都是定型化契約!如果協議內容是經過雙方充分磋商、討論並修改的,即使有律師協助,也很難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這提醒我們,保留磋商過程的紀錄非常重要,它能證明契約是雙方合意下的產物。
案例二:土地買賣,地上權不存在的後果
陳女士看中一塊土地,並連同地上的一棟建築物,以及一項「向法院標購之地上權利」一併買下。然而,在交易完成後,才發現當初約定的那項「向法院標購之地上權利」根本就不存在。陳女士認為,這只是附屬的權利,不影響她對土地和建築物的主要買賣,所以只有這部分無效,其他契約內容應該仍然有效。
但法院最終判決,由於這項「地上權利」對於陳女士取得土地完整使用權至關重要,與土地及建築物的買賣具有不可分割性。既然這部分權利自始不存在導致給付不能,依據《民法》第111條前段「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的原則,這份買賣契約被認定為全部無效。
故事啟示:並非所有無效的部分都能被輕易「切割」!如果無效的條款是整個協議的「核心」或「主要目的」之一,即使只是部分無效,也可能導致整份協議的瓦解。在簽約時,務必釐清每個條款的重要性與關聯性。
如何保護您的協議:實用自保建議
了解了協議部分無效的法律原則與實務案例後,身為協議維護當事人,您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保護自身權益:
1. 契約草擬與審閱階段
- 明確約定「可分性」條款:在協議中預先約定,若未來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其他條款仍保持有效,除非該無效條款為協議之核心目的。這有助於引導法院判斷「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的意圖。
- 避免「顯失公平」條款:特別是當您作為協議的擬定方時,應審慎檢視條款內容,避免出現免除己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他方權利或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益的條款。這不僅能避免條款無效,也能維護企業聲譽。
- 充分磋商與保留紀錄:若協議內容經過雙方個別磋商、討論甚至修改,務必保留相關的會議紀錄、往來函件、電子郵件等證據。這些紀錄能證明協議並非一方預定且他方無磋商餘地,從而避免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而受更嚴格的規範。
2. 爭議發生時的應對
- 判斷協議性質:首先釐清您的協議屬於一般民事契約、定型化契約,還是行政契約。不同的契約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也影響「部分無效」的判斷標準。
- 評估無效條款的重要性:仔細分析您認為無效的條款在整個協議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是核心條款嗎?除去它之後,協議的主要目的還能達成嗎?這將是判斷協議是否會全部無效的關鍵。
- 備妥舉證資料:若您主張協議部分條款無效,您需要就其無效的事由(例如給付不能、顯失公平等)負舉證責任。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該條款確實不具備法律效力。
結論
協議條款的部分無效,是一個既複雜又常見的法律議題。理解《民法》第111條的核心精神、定型化契約的特殊保護,以及給付不能的影響,能幫助您在簽約前預防風險,在爭議發生時有效應對。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您將能更穩健地維護您的協議,保障自身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協議的「可分性」?為什麼它很重要?
A: 「可分性」是指協議中無效的條款,是否可以從協議中移除,而不影響其他有效條款的獨立存在,並且仍符合簽約雙方當初的意圖。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協議具有可分性,那麼即使部分條款無效,其他部分仍可繼續有效;反之,若無可分性,則可能導致整份協議全部無效。判斷可分性時,法院會考量該無效條款是否為協議的核心或主要目的。
Q: 我簽了一份制式合約,但感覺有些條款對我很不公平,我可以主張它無效嗎?
A: 如果您簽署的是「定型化契約」(例如電信服務合約、健身房會員合約等),且其中條款顯然對您不公平,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47條之1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主張該條款無效。判斷「顯失公平」的標準包括: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是否與法律的任意規定立法意旨顯相矛盾、或是否限制主要權利義務導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若該無效條款導致對您顯失公平,甚至可能讓整個契約無效。
Q: 如果協議中的某個條款被法院判決無效,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A: 這取決於無效的原因。例如,如果是因為「給付不能」導致協議部分無效,且對方在簽約時知情或可得而知該給付不能,那麼您可以依據《民法》第247條規定,向對方請求賠償因信賴契約有效而受到的損害(例如為了履行契約而支出的費用)。但如果無效的原因是條款「顯失公平」或違反其他強制規定,則通常是該條款本身失去效力,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需視具體情況和損害與無效條款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定。
Q: 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協議是不是「定型化契約」?
A: 判斷一份協議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特徵: - 一方預定:條款是由一方(通常是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 - 用於同類契約:這些條款是為了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準備的。 - 他方無磋商餘地:簽約的另一方通常沒有或很少有機會針對條款內容進行實質的修改或協商。 如果您的協議是經過雙方充分討論、修改,且有留下協商紀錄的,即使內容看起來很制式,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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