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益:扶養約定關係人必知法律與實務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益:扶養約定關係人必知法律與實務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探視家事法律
LINE

離婚後,如何維繫與孩子的珍貴連結?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最讓父母們牽掛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究竟誰來照顧孩子?另一方還能定期見到孩子嗎?這些都是「扶養約定關係人」(也就是您,孩子的父母)心中最迫切的疑問。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同釐清台灣法律如何保障孩子與父母的權益,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妥善規劃。

孩子為重:法律的核心原則

在台灣,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決定,無論是親權(監護權)的歸屬,還是會面交往(探視權)的安排,都必須遵循一個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不只是口號,更是《民法》明文規定的核心精神。根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簡單來說,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品行、經濟狀況,甚至雙方是否願意配合對方探視(也就是常說的「友善父母原則」)。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孩子能在最有利的環境下健康成長。

親權與探視:法律如何規範?

當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也就是親權),法律優先尊重父母雙方的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或根本沒有協議,法院就會介入酌定。這就是 《民法》第1055條所規範的。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更明確指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保障了未同住一方的「會面交往權」(探視權),讓父母即使分開,也能持續維繫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但請注意,如果探視行為對孩子造成傷害,法院有權利變更甚至限制探視。

此外,在親權或探視權的訴訟進行中,如果情況緊急,例如一方惡意阻撓探視,導致親子關係可能疏離,法院可以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核發「暫時處分」,確保在判決確定前,未同住方仍能與孩子保持互動。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處理親權與探視問題?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真實情境,看看法院在實務上是如何考量的:

案例情境一:長期未見,如何重建親子關係?

故事: 小華的父母離婚後,因為一些誤會,小華已經超過三年沒有見到爸爸了。爸爸很想念小華,但媽媽擔心孩子會不適應,也認為爸爸過去的探視方式讓小華情緒不穩。爸爸向法院聲請探視小華。

法院怎麼做: 法院考量到小華與爸爸確實長期沒有互動,親子關係有些疏離,因此沒有直接判決爸爸可以隨時帶走小華。反而,法院參考了社工的訪視報告,裁定了一個 「漸進式」的會面交往方案。這個方案分階段進行,從初期在公共場所短時間會面,到逐步增加會面時間和頻率,甚至明訂了平日、寒暑假和春節的探視安排,連接送方式、通訊頻率都規範得清清楚楚。這樣做的目的是讓小華能慢慢適應,逐步重建與爸爸的親情。

給您的啟示: 如果您與孩子已有一段時間沒有互動,或孩子對探視有所抗拒,可以主動向法院提出「漸進式」的會面交往方案,並尋求專業社工的協助,這有助於法院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判斷。

案例情境二:父母衝突不斷,孩子該怎麼辦?

故事: 小明爸媽離婚後關係非常惡劣,兩人之間訴訟不斷,幾乎沒有辦法好好溝通。小明還小,身體又比較弱,每次見到爸爸都會顯得陌生和害怕。媽媽擔心爸爸無法好好照顧小明,爸爸則抱怨媽媽總是阻撓探視。

法院怎麼做: 法院發現小明父母關係極度緊張,完全沒有互信基礎,且小明年幼需要特殊照護。為了保護小明的身心健康,法院裁定會面交往初期必須由專業機構介入。社工會引導小明接近爸爸,並提供爸爸親職技巧的建議,幫助他們建立健康的互動模式。法院希望透過專業協助,降低父母衝突對孩子的影響,並逐步建立起健康的親子關係。

給您的啟示: 在高衝突的家庭中,法院會特別關注孩子的身心安全。如果父母雙方難以理性溝通,法院可能會強制引入專業機構的協助,例如社工陪同探視或親職諮詢,以確保會面交往的順利進行,並為孩子創造較為健康的成長環境。

實用建議:如何規劃您的扶養約定?

要為孩子創造最好的成長環境,以下幾點建議供您參考:

1. 優先協議,內容務求詳細

鼓勵您和另一方盡可能透過協商或調解達成共識。協議內容越詳細,未來爭議就越少。您可以參考以下項目:

協議項目建議內容
平日會面明確約定頻率(如隔週一次)、時間(如週六上午至週日下午)、地點(如固定接送點)。
特殊節日寒暑假、農曆春節、生日、父親節、母親節等,應輪流或明確分配。
接送方式誰負責接送?接送地點?是否由第三方協助?
通訊方式電話、視訊通話的頻率與時間,例如每晚固定時間通話15分鐘。
資訊共享關於子女的學業、醫療、生活狀況等重要資訊,雙方應定期告知,例如成績單、就醫紀錄。
友善父母原則明確約定雙方不得在子女面前詆毀他方,或灌輸子女反抗他方的觀念。

2. 善用專業資源

如果雙方難以自行協議,可以尋求家事調解委員、社工、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他們的介入有助於理性溝通,並從子女最佳利益角度提供建議。

3. 注意風險,採取預防措施

  • 阻撓探視的法律後果: 如果您是主要照顧方,請務必配合另一方的探視。無正當理由阻撓探視,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進而影響親權的酌定或改定,甚至可能面臨強制執行或罰鍰。
  • 子女情緒不穩: 若探視造成子女情緒不穩,應立即檢討探視方式,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而非一味堅持。法院會將子女的反應納入考量。
  • 暫時處分的重要性: 在親權或探視權訴訟期間,若探視權受阻,應及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在訴訟終結前仍能維持與子女的會面交往,避免親子關係長期疏離。

結語

作為扶養約定關係人,您的每一個決定都牽動著孩子的未來。理解法律規定、善用專業資源、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是您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最重要的指引。透過良好的溝通與規劃,即使家庭結構改變,您與孩子之間的愛與連結依然能持續茁壯。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如何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法院在處理親權、探視權等案件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來判斷,包括孩子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意願與態度,還有父母子女間的感情狀況。法院也可能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來做出客觀判斷。

Q: 如果另一方不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會面交往權(探視權)遭到阻撓,首先應保留相關證據,例如通訊紀錄、簡訊、錄音等。接著,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在親權或探視權訴訟確定前,先核發臨時性的會面交往命令,以避免親子關係長期疏離。同時,您也應提出正式的會面交往酌定或改定訴訟。

Q: 孩子表示不想見另一方父母,法院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嗎?

A: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規定,法院在作成裁定前應讓子女有表達意願的機會。對於具備一定識別能力的子女(通常是學齡兒童或青少年),法院會高度尊重其意願。但法院也會審慎評估孩子意願的真實性,例如是否受到一方的壓力、誘導或不當影響。對於年幼的孩子,其意願可能僅作為參考,法院仍會以其客觀上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Q: 什麼是「友善父母原則」,違反會有什麼影響?

A: 「友善父母原則」是指父母雙方都應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重,積極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的連結與互動,不應妨礙或阻撓他方行使親權或會面交往權,也不應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或灌輸負面觀念。若一方被法院認定違反友善父母原則,例如惡意阻撓探視或離間親子關係,這將嚴重影響法院對親權歸屬或探視權安排的判斷,甚至可能導致親權被改定,或面臨強制執行、罰鍰等後果。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