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離婚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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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上的扶養費,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面對離婚,除了情感上的煎熬,最讓父母擔心的莫過於子女的未來,尤其是 扶養費 的約定。您或許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下了扶養費的金額與給付方式,但心中仍不免疑惑:這份約定真的有法律效力嗎?萬一對方不付,我又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今天將為您深入解析扶養費約定的法律眉角,讓您對這份約定更有信心,並知道如何保障自己與子女的權益。

扶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首先,您必須知道,無論婚姻關係是否存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是無法隨意拋棄的責任。即使離婚了,這份義務也不會消失。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兩條法條明確指出,父母對子女的照顧與教養是天經地義的責任,離婚只是改變了父母的婚姻關係,但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而扶養費的金額多寡,法律上會依據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決定。

讓扶養費約定更有力:執行名義

您與前配偶約定的扶養費,如果只是單純的「離婚協議書」,未來對方不履行時,您仍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一份「判決書」才能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您的約定是透過以下方式成立,那麼這份約定就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為 執行名義,讓您省去訴訟的麻煩:

  • 法院的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在法院進行離婚調解或和解時,將扶養費約定載明於筆錄中。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這類筆錄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將離婚協議書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進行公證,並在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給付扶養費者)同意逕受強制執行」的意旨。這樣一來,對方若不履行,您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扶養費的「時效」與「加速條款」

扶養費屬於 定期給付債權,也就是說,每個月或每期給付的扶養費,都是獨立的請求權。這類債權有其特殊的時效規定和「加速條款」。

  • 扶養費的時效:五年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表示,每一期的扶養費請求權,如果您五年內沒有向對方請求,就可能面臨對方主張時效消滅的抗辯。舉例來說,如果您約定每月給付扶養費,那麼2024年1月的扶養費,其請求權會在2029年1月屆滿。因此,務必留意時效問題。

小提醒:如果對方曾經有部分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承認這筆債務,那麼時效可能會中斷並重新起算。例如,某位家長雖然沒有按時全額給付扶養費,但偶爾會匯款一部分金額,這類行為就可能被視為對債務的承認,讓時效重新計算。

  • 扶養費的「加速條款」

在扶養費的約定中,您可以約定「只要有一期沒有完全給付,之後的扶養費就視為全部到期」。這就是所謂的 加速條款。有了這個條款,當對方遲延給付時,您就可以一次性地聲請強制執行所有未到期的扶養費,大大提升了執行效率。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但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條法律為扶養費的加速條款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保障了受扶養子女的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拖延。

扶養費可以跟其他債務「抵銷」嗎?

這是許多人會有的疑問:「對方也欠我錢,我可以拿他欠我的錢來抵銷扶養費嗎?」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如果給付扶養費的一方(債務人)對受領扶養費的一方(債權人)有其他債權,原則上是可以主張抵銷扶養費債權的。例如,陳先生與李小姐離婚,約定陳先生每月給付扶養費。後來李小姐向陳先生借了一筆錢卻未歸還。此時,陳先生在給付扶養費時,可以主張用李小姐所欠的借款來抵銷部分的扶養費。這有助於平衡雙方的權益。但要注意,並非所有情況都適用,且實務上仍可能存在爭議,例如當扶養費對子女是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時,法院可能會進行更細緻的審酌。

實用建議:確保您的扶養費約定有效且可執行

  1. 約定內容務必「清楚明確」 :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匯款帳號)、給付頻率(每月幾號)、起訖日期,以及是否包含教育費、醫療費等,都應詳細載明。模糊的約定是未來爭議的溫床。
  2. 爭取取得「執行名義」 :最好的方式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將扶養費約定載入筆錄;其次是辦理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意旨。這能讓您的約定直接具有強制執行力。
  3. 務必保留「支付證明」 :無論您是給付方還是受領方,都應妥善保留所有扶養費的支付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等),以備不時之需。
  4. 留意「時效」問題:作為受領方,請務必在五年時效內請求扶養費;作為給付方,若有遲延,請留意任何部分支付行為都可能導致時效中斷。
  5. 情事變更應聲請「變更」 :如果協議成立後,雙方的經濟狀況或子女的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協議的扶養費金額顯失公平,請務必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數額,而非單方面停止給付。這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不能自行決定。

結語

離婚後的扶養費約定,是保障子女權益的重要一環。透過本文的說明,希望能幫助您更了解扶養費的法律效力與實務操作。一份完善且具有執行力的扶養費約定,不僅能減少未來的紛爭,更能讓您與前配偶共同為子女的成長提供穩定的支持。請記住,清晰的約定和適時的法律行動,是確保扶養費約定得以順利履行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書上約定的扶養費,如果對方不付,我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 這要看您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如果您的扶養費約定是透過法院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是經過公證且載明「債務人同意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那麼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只是一般的私人協議書,您就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Q: 扶養費約定後,如果我的經濟狀況變差或對方經濟變好,可以更改扶養費金額嗎?

A: 可以的。如果約定扶養費後,雙方或子女的經濟狀況、生活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先約定的扶養費金額顯失公平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數額」。法院會審酌雙方目前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實際需求、物價指數等因素,重新酌定一個合理的金額。

Q: 對方遲遲不付扶養費,我該怎麼辦?會不會超過時間就不能要了?

A: 扶養費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也就是說,每一期的扶養費,如果您五年內沒有向對方請求,就可能面臨對方主張時效消滅的抗辯。因此,當對方遲延給付時,您應盡快催告對方履行,並保留催告紀錄。如果對方仍不履行,且您有執行名義(如調解筆錄、公證書),應盡速聲請強制執行。若無執行名義,則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Q: 如果離婚協議有約定加速條款(一期不付就全部到期),對方只遲付一期,我就可以要求他一次付清所有未來的扶養費嗎?

A: 是的,如果您的扶養費約定中明確載有「加速條款」(例如:一期未完全履行,其後各期視為亦已到期),那麼當對方遲延給付一期扶養費時,您就可以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的規定,就所有未到期的扶養費聲請強制執行。這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但請注意,實際執行時,對於尚未到期的部分,法院僅能扣押對方已屆清償期的薪資或其他繼續給付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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