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費約定全攻略:保障孩子未來,夫妻必讀

扶養費約定全攻略:保障孩子未來,夫妻必讀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法律協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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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約定夫妻必讀:扶養費約定,為孩子未來奠定基石

在台灣,許多夫妻在步入婚姻或考慮未來規劃時,會開始思考如何為家庭和孩子提供最穩固的保障。其中,「扶養費」的約定,不僅是離婚時才需面對的議題,更是預防約定夫妻可以提前規劃的重要環節。一份清晰、合法的扶養費約定,能有效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確保孩子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應有的照顧。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扶養費約定的法律奧秘,透過實務案例,讓您輕鬆掌握箇中要點,為家庭的未來做好萬全準備。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父母對孩子的責任

首先,我們要了解,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這份義務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消失。即使夫妻離婚,或其中一方未取得親權,扶養孩子的責任依然存在。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文明確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其中當然包含提供扶養在內。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條文進一步強調,即使夫妻離婚,父母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受到影響。換句話說,無論婚姻關係如何,父母對孩子的扶養義務都是持續且不可免除的。

那麼,扶養費的金額該如何決定呢?

《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費的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父母)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來決定。這表示扶養費的數額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綜合考量雙方實際情況。

扶養費約定:契約效力與時效眉角

父母間就扶養費的約定,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這份約定一旦成立,雙方都應受其拘束。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據這份約定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甚至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扶養費的請求權並非無限期有效,它有其「消滅時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扶養費通常是按月或按期給付,屬於「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因此,每一期扶養費的請求權,都有五年的消滅時效。這意味著,如果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

不過,這裡有個重要的例外,尤其適用於「預防約定夫妻」:

《民法》第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條文是為了保護夫妻間的權利。如果扶養費的請求權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那麼在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後的一年內,時效才開始計算或完成。這給予了請求權人額外的時間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時效與清償的學問

案例一:離婚後的扶養費,拖太久還能追討嗎?

阿華與小美離婚時,協議阿華每月支付孩子扶養費。離婚後,阿華有時會忘記支付,小美一開始想說為了家庭和諧,沒有馬上催討。幾年過去,小美發現阿華累積了許多未付的扶養費,於是持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阿華主張,部分扶養費已經超過五年時效了,所以不必支付。

法院審理後指出,扶養費確實適用五年時效。然而,由於阿華與小美在離婚前曾是夫妻關係,根據《民法》第143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扶養費的時效並未完成。直到兩人離婚後,時效才開始計算,或者在離婚後一年內才完成。因此,如果小美在離婚後一年內就聲請執行,那麼這些扶養費就沒有超過時效,阿華仍需給付。

案例啟示:即使扶養費約定有五年時效,但若請求權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離婚後一年內仍可主張權利。這提醒我們,若有未付的扶養費,應及早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案例二:扶養費的支付方式,有約定就要照辦!

大明和莉莉離婚時,協議約定大明每月應將扶養費「匯入莉莉的指定帳戶」。但大明有時為了方便,會直接給現金給孩子,或是匯到孩子自己的帳戶。後來,莉莉聲稱這些款項未依約定方式給付,不認列為清償,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未付的扶養費。大明則認為他確實有付錢,不該再被追討。

法院認為,既然雙方約定扶養費應匯入莉莉的帳戶,這就是雙方的真意。大明若未依約定方式給付,且莉莉不予承認,那麼這些款項就可能不被認定為有效的清償。此外,協議中常見「一期遲誤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這類條款只是加速了債務的到期時間,讓債權人可以一次性請求所有未來的扶養費,但並不改變扶養費作為「定期給付債權」的性質,因此各期扶養費的五年時效仍然獨立計算,不會因為這個條款而讓所有扶養費都適用同一個時效。

案例啟示:約定好的扶養費給付方式應嚴格遵守,以避免日後清償爭議。同時,即使有「過怠條款」,扶養費的各期時效仍是獨立的五年,這點務必留意。

情事變更原則:扶養費並非一成不變

扶養費的約定或法院裁定,是基於當時的物價水準、子女需求及父母經濟能力所定。但人生難免有變化,若日後發生了當時無法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例如:物價大幅上漲、孩子有特殊醫療或教育需求、父母一方經濟能力顯著變化等,導致原約定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聲請法院增減扶養費。

律點通給預防約定夫妻的實務建議

  1. 明確約定內容:在協議書中,務必清楚載明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例如匯款至特定帳戶)、給付期限、給付期間(例如到孩子成年或大學畢業等),以及違約條款。越明確,越能減少爭議。
  2. 保留清償證明:負扶養義務的一方,應妥善保留所有扶養費的給付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即使是現金交付,也應請對方簽收,避免日後口說無憑。建議盡量依約定方式給付,避免直接交付子女或以其他方式,以免不被認定為有效清償。
  3. 留意消滅時效:扶養費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限制。若對方未依約給付,應及時催告或聲請強制執行,以免請求權罹於時效。特別注意夫妻間的時效不完成規定。
  4. 適時調整約定:若約定扶養費後,子女需求或父母經濟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約定顯失公平,應及時與對方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而非單方面停止給付或減少給付。

結論:未雨綢繆,成就家庭幸福

扶養費約定是家庭規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對「預防約定夫妻」而言,提前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並在必要時透過書面約定,不僅能保障孩子的權益,也能為夫妻雙方在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故中,提供明確的行為準則,減少不必要的紛爭。透過今天的分享,希望您對扶養費約定有更全面的認識,為您和孩子的未來,打下堅實的法律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約定一定要寫進離婚協議書嗎?

A: 不一定只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以就扶養費的負擔方式進行約定。但無論何時約定,都強烈建議以「書面」形式明確記載,例如簽署協議書或透過法院調解、和解筆錄等方式確定。書面約定具有證據力,能有效避免日後口說無憑的爭議,並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Q: 扶養費金額要怎麼決定才合理?

A: 扶養費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主要應根據《民法》第1119條,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子女)的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父母)的經濟能力與社會身分」來決定。子女的需要包括食、衣、住、行、育、樂及醫療等費用。父母的經濟能力則需考量其收入、財產、負債及其他扶養義務等。雙方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或各地方法院的參考標準,再依個案情況調整。

Q: 如果對方不給扶養費,我可以怎麼辦?

A: 若對方不依約給付扶養費,您可以採取以下步驟: 1. 催告:先以存證信函等方式正式催告對方給付,並保留證明。 2. 聲請調解:若催告無效,可向法院聲請調解,尋求雙方和解。 3. 提起訴訟: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給付。 4. 聲請強制執行:若您持有法院判決、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公證書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件,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的財產(如薪資、存款等)以償付扶養費。

Q: 扶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嗎?對時效有影響嗎?

A: 扶養費原則上是定期給付,但父母雙方可以約定一次性給付。然而,即使約定一次性給付,若該款項實質上是預付未來數期的扶養費,則在法律上仍可能被視為多期扶養費的總和。不論是定期或一次性給付,各期扶養費的請求權仍適用《民法》第126條的五年消滅時效。若協議中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的條款,這僅是加速債務到期,讓債權人可以一次性請求所有未來的扶養費,但不會改變各期扶養費獨立計算五年時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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