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守護孩子財產:扶養約定下父母必知的法律界線

守護孩子財產:扶養約定下父母必知的法律界線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庭法律財產管理
LINE

守護孩子財產:扶養約定下父母必知的法律界線

身為父母,您可能在扶養約定中,承擔著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責任。無論是孩子繼承的遺產、親友贈與的禮物,或是他們自己努力賺來的錢,這些資產的管理與處分都藏著法律的眉角。稍有不慎,不僅可能造成財產損失,甚至讓您原本為孩子好的心意,反而導致法律行為無效。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民法》如何規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權限,讓您在守護孩子財產的路上,走得更穩健、更安心。

什麼是孩子「特有財產」?父母可以怎麼管?

在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分為兩大類:「特有財產」與「非特有財產」。

1. 特有財產:受嚴格保護的資產

依據《民法》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是指未成年子女透過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方式所取得的財產。例如,祖父母留下的遺產、親戚贈送的房屋或存款等。

關於這類財產,《民法》有明確的規範:

《民法》第1087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這表示,父母對孩子的特有財產,雖然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取收益的權利,但若要「處分」(例如買賣、設定抵押、甚至為他人作保),則必須嚴格遵守「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這項原則。這是法律為保護未成年子女財產權益所設的強制性規定。

2. 非特有財產:孩子自行管理為主

與特有財產相對的,是未成年子女透過勞力或營業所賺取的財產,例如童星的演出酬勞、打工所得等。對於這類「非特有財產」,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其管理權歸屬,但實務上多認為應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不過,即使是孩子自己賺的錢,若孩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通常指滿7歲但未滿18歲),其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仍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的允許,以確保其權益不受損害。

父母處分孩子財產的「紅線」在哪?

《民法》第1088條但書「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是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核心紅線。一旦逾越,法律行為就可能無效。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如果父母處分孩子特有財產的行為,被法院認定不是為了孩子的利益,那麼這項處分行為將會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被判斷為無效。這裡的「處分」範圍很廣,不僅包含直接變更財產權的行為(如買賣、抵押),也包含負擔行為(例如為他人作保、簽訂有償契約等),只要實質上會對子女財產造成負擔或損失,都可能被認定為處分行為,並受此限制。

實際案例:父母這樣做,財產處分恐無效!

讓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情境,了解「非為子女之利益」的判斷標準:

案例故事:小文的房產抵押風波

小文(化名)在很小的時候,因為繼承關係取得了一筆價值不斐的房產。後來,小文的媽媽因為自己的債務問題,急需資金周轉,便指示當時還不滿12歲的小文,將這筆繼承來的房產設定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用來擔保媽媽欠下的債務。這份抵押契約表面上是小文簽署的,但實際上是媽媽的意志。

多年後,小文成年了,發現自己的房產竟然背負著媽媽的債務抵押,而且抵押金額還遠超過媽媽實際的債務,甚至有不利於自己的流抵約定。小文認為這項抵押行為並非為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主張抵押權設定無效,要求塗銷登記。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表面上是小文簽署了文件,但實質上是媽媽的指示,且該抵押行為是為了擔保媽媽的個人債務,使小文的特有財產承擔了不合理的風險和義務,卻沒有為小文帶來任何實質利益。因此,法院認定這項抵押權設定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的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這個案例清楚提醒我們,即使是利用未成年子女的名義進行的處分行為,只要實質上並非為了子女的利益,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父母管理孩子財產的實用指引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並真正保障孩子的權益,身為父母的您,在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時,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1. 嚴守「為子女之利益」原則

這是最核心的原則。任何對孩子特有財產的處分,都必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例如,用孩子的錢支付他的學費、醫療費、教育費,或為了讓孩子獲得更好的投資收益而進行的合理投資,這些通常會被認定為「為子女之利益」。但若將孩子的財產用於父母自身的債務、投資或消費,則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 區分財產性質

清楚區分孩子是透過繼承、贈與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特有財產」,還是透過打工、演出等勞力所得的「非特有財產」。不同性質的財產,其管理和處分權限有所差異。

3. 避免利益衝突,必要時聲請特別代理人

如果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例如父母想向孩子買賣財產,或以孩子財產為自己的債務作保),此時父母就不能再代理孩子進行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您應該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代表孩子進行相關的法律行為,以確保程序的合法性與公平性。

4. 審慎為子女擔任保證人

父母不應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擔任保證人。這類行為對子女而言幾乎沒有利益可言,反而可能讓子女在成年後背負沉重債務,嚴重妨害其健全發展。實務上,此類保證行為若非為子女利益,極容易被認定為無效。

結論

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是一份重大的責任,更是對孩子未來的一種投資。了解《民法》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保護規範,特別是「特有財產」的處分限制,以及「為子女之利益」的核心原則,是每位父母都應具備的法律常識。

透過本文的解析與案例,希望能幫助您更清晰地掌握父母在扶養約定下,管理孩子財產的法律界線,合法且妥善地守護孩子的每一分資產,為他們的成長與未來奠定穩固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孩子打工賺的錢,我可以幫他管理或用嗎?

A: 孩子透過打工、演出等勞力所得的錢,屬於「非特有財產」。法律上多數看法認為這類財產由孩子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過,如果您的孩子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但未滿18歲),他在進行較重要的法律行為時,仍應得到您的允許。您可以協助孩子學習理財,但原則上不應直接挪用或代為處分,除非是經過孩子同意且確實為了他的利益。

Q: 如果我跟孩子有利益衝突,該怎麼辦?

A: 當您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例如您想向孩子購買他的財產,或是想用孩子的財產為您自己的債務作擔保時,您就不能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孩子進行該項法律行為。此時,您應該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來代表孩子進行這項法律行為,以確保孩子的權益受到公正的保護。

Q: 我可以用孩子繼承的錢,來支付他的學費或生活費嗎?

A: 是的,支付孩子的學費、醫療費、生活費、補習費等,通常會被認定為是「為子女之利益」的行為。這些支出是為了滿足孩子的日常生活所需或教育發展,屬於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扶養義務範疇,因此使用孩子的特有財產來支付這些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Q: 萬一我處分了孩子的特有財產,但不是為了他的利益,會怎樣?

A: 如果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行為,被法院認定並非為了子女的利益,那麼這項處分行為將會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被判斷為「無效」。這表示該處分行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法律效力,您可能需要將財產返還給孩子,或塗銷相關登記。這不僅可能造成財產損失,也可能引發法律訴訟,影響親子關係與您的信用。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