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協議教育費怎麼談?避免爭議的扶養義務指南

離婚協議教育費怎麼談?避免爭議的扶養義務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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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教育費誰來付?別讓協議變爭議!

離婚,對夫妻來說是關係的結束,但對父母而言,對子女的責任卻是永恆的。其中,孩子的教育費用,更是許多「子女約定當事人」最關心的議題。明明在離婚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了,為什麼日後還是會產生爭議?甚至,對方不履行約定時,我又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好幫手「律點通」,今天就來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子女教育費用負擔的規定,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釐清權利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父母的扶養義務,離婚後依然存在

首先,您必須了解一個核心概念: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

《民法》第1084條第2項明確指出: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表示,無論您是否離婚,您對孩子的照顧、教育都是不可推卸的責任。而《民法》第1116條之2更進一步強調: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這兩條法規告訴我們,即使您與前配偶分道揚鑣,你們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而扶養義務的範圍很廣,除了食衣住行外,教育費用絕對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離婚協議,是您與前配偶間的「內部契約」

許多父母會透過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扶養費的分擔方式。這份協議在法律上,其實就是一份契約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只要您與前配偶就教育費用的分擔、金額、支付方式等「必要之點」達成共識,這份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對你們雙方產生拘束力。這代表,你們都必須遵守約定。

重點提醒: 雖然離婚協議對父母雙方有拘束力,但這份協議是你們「內部」的約定,不影響子女直接向任一方父母請求扶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協議約定由一方全額負擔,如果子女有需求,仍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扶養費。不過,支付扶養費的一方,仍可依協議向未履行約定的前配偶請求代墊款項。

實務案例解析:協議不明確,真的沒效嗎?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協議內容不夠明確。讓我們看看以下兩個真實案例改編的情境:

案例一:協議寫得不夠清楚,還有效嗎?

陳先生與林小姐離婚時,協議書中約定「子女教育費、保險費由雙方共同負擔」。後來,他們又簽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每月固定支付一筆金額作為教育費。但林小姐認為,最初的協議對教育費的範圍不明確,而且補充協議也沒有經過法院核定,所以應該無效,並向前夫請求代墊的扶養費。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最初的協議沒有明確寫出教育費的具體金額,但它已經約定了「教育費」這個項目,這屬於「可得特定」的範圍(例如可以透過學費單、補習班收據等來確定)。而後續的補充協議更進一步明確了金額。因此,即使區公所的調解書沒有經過法院核定,不具備強制執行力,但它在私法上仍然具有契約效力,對雙方都有拘束力。所以,林小姐的請求被駁回了。

給您的啟示: 協議內容即便沒有鉅細靡遺,只要項目可被合理認定或計算,仍可能被視為有效。但為避免爭議,越明確越好!

案例二:我代墊了對方的扶養費,能要回來嗎?

王先生與張小姐離婚時約定,大部分學費和健保費由張小姐負擔,王先生只負擔一小部分。不料,張小姐後來卻讓孩子直接向王先生請求扶養費,導致王先生必須支付超出協議約定的金額。王先生覺得很困惑,他多付的錢,可以跟張小姐要回來嗎?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王先生和張小姐之間的協議,是他們「內部」的債務承擔契約,對他們兩個人有法律拘束力。雖然子女可以向任何一方父母請求扶養費,但王先生多支付的、原本應由張小姐負擔的部分,王先生可以依照他們之間的離婚協議,向張小姐請求返還這些代墊的款項。

給您的啟示: 即使您被迫支付了超出協議約定的扶養費,只要您有明確的協議作為依據,仍有機會向未履行約定的前配偶請求返還這些代墊款項,這在法律上稱為「不當得利」或依「契約關係」請求。

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實用操作建議

  1. 協議內容務必「具體明確」: 這是最重要的!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關於教育費用的約定,務必詳細列出範圍(例如:學雜費、補習費、才藝費、交通費、書籍文具費、制服費、校外教學費等),並明確約定支付方式(每月定額、實支實付、或兩者結合)、支付期間、支付條件(是否需提供單據),甚至可以考慮金額調整機制。避免使用模糊的詞語。

  2. 妥善保留「支付證明與費用單據」: 無論是匯款紀錄、轉帳證明、繳費收據,還是任何與教育費用相關的單據,都請務必妥善保存。這些都是日後主張權利或證明您已履行義務的關鍵證據。

  3. 定期檢視並主動溝通: 孩子的成長與教育需求會不斷變化,雙方的經濟能力也可能隨時間調整。建議您與前配偶定期檢視扶養費約定是否仍符合實際情況。若有重大變動,優先透過溝通協商來調整協議。

結論:明確協議,保障子女未來

子女的教育是父母共同的責任。一份清晰、明確且具體可行的離婚協議書,不僅能保障您自身的權益,更能為子女的未來教育之路提供穩定的基礎。請務必在協議時深思熟慮,並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讓您在面對子女教育費用議題時,能夠從容不迫,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協議中約定「教育費」要怎麼寫才算明確?

A: 為避免爭議,建議您在協議中具體列出教育費的範圍,例如:學雜費、課後輔導費、才藝班費用、校外教學費、書籍文具費、制服費、交通費、甚至特殊教育或醫療相關費用。同時,要明確約定支付方式(如每月固定金額、實支實付或依比例分擔)、支付期限(每月幾號前)、支付方式(匯款、轉帳)及是否需提供收據等。越詳細越好,避免使用模糊的概括性詞語。

Q: 如果前配偶不支付約定的教育費,我該怎麼辦?

A: 首先,您可以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催告對方支付。如果對方仍不履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代墊的教育費。您需要提供離婚協議書作為契約依據,並附上您已支付費用的收據、匯款證明等證據。法院會根據協議內容和證據來判斷。

Q: 區公所調解的離婚協議書,沒有經過法院核定,有效力嗎?

A: 區公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如果沒有經法院核定,確實不具備《強制執行法》上的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您不能直接拿著它去聲請強制執行。但是,這份調解書在私法上仍具有契約的效力,對簽署的雙方當事人仍有法律拘束力。這表示您還是可以依據這份協議的內容,向對方請求履行義務,只是需要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Q: 孩子長大了,教育費用增加很多,我可以要求前配偶調整扶養費金額嗎?

A: 若您與前配偶的經濟狀況或子女的教育需求發生了「非協議當時所能預料」的重大變更,您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金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身分地位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等因素,來重新酌定或調整扶養費。不過,法院對於變更已約定之扶養費金額,門檻相對較高,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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