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扶養:親權約定與改定權益全攻略

離婚後子女扶養:親權約定與改定權益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權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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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扶養:親權約定與改定權益全攻略

當婚姻關係走到盡頭,最讓父母擔心的莫過於孩子的未來。離婚後,子女的照顧、教育、生活費等「扶養約定」該如何安排?過去的約定是否能隨著時間與情況的變化而調整?身為扶養約定當事人的您,是否對這些問題感到困惑或不安?

別擔心!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離婚後子女親權行使與負擔的相關規定,讓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並學會如何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親權」?跟「監護權」有什麼不同?

在台灣,許多人習慣將離婚後對孩子的照顧權利義務稱為「監護權」,但其實在法律上,這指的是「親權」。

  • 親權 (Parental Rights):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這包括了對孩子的照顧、教育、醫療、財產管理以及法定代理等。親權是基於父母與子女的血緣或收養關係而產生。
  • 監護權 (Guardianship):通常發生在父母雙方都無法行使親權(例如父母雙亡、父母被停止親權)的情況下,由法院選定或法定順位的人來擔任監護人,代為行使父母的權利義務。

簡單來說,離婚後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法律上稱為「親權」。

子女最佳利益:所有決定的核心原則

無論是協議親權歸屬,或是法院裁定,最高指導原則都是「子女最佳利益」。這不是父母誰愛孩子多一點,也不是誰經濟能力好一點就能單獨決定。法院在判斷時,會審酌所有情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 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與意願
  • 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
  • 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狀況,以及是否妨礙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求

這些考量都圍繞著一個核心:什麼樣的安排對孩子的成長與發展最有利。

親權約定:共同或單獨?

離婚時,父母可以協議親權的行使方式:

  • 共同親權 (Joint Parental Rights):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需要父母雙方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良好的溝通能力,才能確保孩子的權益不因父母意見不合而受損。
  • 單獨親權 (Sole Parental Rights):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保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

親權約定可以改定嗎?法律怎麼說?

許多人會問:「我們離婚時已經約定好了,以後還能改嗎?」答案是:可以!

《民法》第1055條明確規定了親權約定與改定的原則: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從條文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親權約定並非一成不變。如果原來的約定對孩子不利,或者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另一方或相關單位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

親權改定的真實案例:從法院判決看見變化

法院在審理親權改定案件時非常謹慎,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原親權人有不適任的情況。以下是兩個實際發生過的案例,幫助您理解:

案例一:長期失聯,親權歸屬面臨調整

小華的父母離婚後,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對小華的親權。然而,小華的父親後來卻擅自帶走小華,並將他託付給朋友照顧,自己卻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而潛逃出境,從此音訊全無。小華的母親得知後,立刻將小華接回照顧,並向法院聲請將小華的親權改定由她單獨行使。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的父親長期對孩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顯然不適合繼續擔任親權人。為了小華的最佳利益,法院最終裁定將小華的親權改定由母親單獨行使。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是共同親權,如果其中一方長期失職,親權仍可能被改定。

案例二:孩子意願與父母失職,共同促成親權變更

小美的父母離婚時,協議由母親單獨行使對小美的親權。但從幾年前開始,小美的母親就對小美不聞不問,很少關心她的生活和學習。小美從小主要由父親照顧長大,和父親感情非常好。當小美逐漸長大,已經13歲時,她明確地向法院表示希望由父親單獨行使親權。小美的母親也同意了這次的改定聲請。

法院審酌後發現,小美的父親一直以來都用心照顧著她,而母親確實長期疏於教養。加上小美已經達到可以表達自己意願的年齡,她的意願應受到尊重。最終,法院裁定將小美的親權改定由父親單獨行使。這個案例強調了「子女意願」在親權改定中的重要性,以及父母長期未盡照顧義務的後果。

扶養約定實務操作建議

無論是初次約定或考慮改定,以下幾點建議能幫助您:

  • 約定內容務必具體明確: 協議書應詳細載明子女主要居住地、教育、醫療、重大事項決定方式、扶養費金額及給付方式、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等。越具體越能避免日後爭議。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的約定都應以孩子的身心健康與發展為優先考量,而不是父母個人的情緒或便利。
  • 保有彈性,定期檢視: 孩子的需求會隨著成長而變化。協議中可考慮加入定期檢視條款,或約定在特定情況下可重新協商。
  • 改定親權需有實證: 若要聲請改定親權,必須證明原親權人確實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僅是照顧能力優劣的比較,通常不足以構成改定事由。務必蒐集充分證據,如社工訪視紀錄、學校老師反映、醫療紀錄等。

結語

子女扶養約定是影響孩子一生的重要決定。了解法律規定,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是每位父母的責任。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掌握相關權益,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的成長環境。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權約定後,我還可以隨時改變嗎?

A: 親權約定並非一成不變,但也不是可以隨意改變的。根據《民法》第1055條,若原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另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請求改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審酌。

Q: 什麼是「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如何判斷?

A: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處理所有親權事件的核心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親子感情、家庭支持系統等。法院甚至會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來做出判斷。

Q: 共同親權對孩子真的比較好嗎?

A: 共同親權理論上能讓孩子同時保有與父母雙方的連結,有助於健全發展。然而,這需要父母雙方有高度的合作意願與能力。如果父母間衝突不斷,或一方有妨礙他方會面交往的行為,共同親權反而可能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法院在酌定共同親權時,會特別審酌父母是否能理性溝通與合作。

Q: 如果擔任親權的一方過世了,親權會自動回到另一方嗎?

A: 根據台灣實務見解,如果離婚後單獨行使親權的一方不幸過世,未行使親權的另一方,其親權通常會被認為是「當然回復」的。這表示法律傾向於尊重父母的親權優先性。除非該回復親權的父或母有明顯不適任的情事,法院才會介入處理。

Q: 「委託行使親權」是什麼?我可以把親權委託給對方嗎?

A: 「委託行使親權」是指父母一方將其親權的實際行使事務委託給另一方或第三人。這與正式的「改定親權」不同,親權的歸屬並未改變。例如,親權仍歸甲父,但因甲父工作關係,協議委託乙母實際照顧孩子。實務上,法院在調解時可能允許這種「委託」的約定,這增加了親權行使的彈性,但其效力範圍和終止條件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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