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離婚後子女親權約定:父母必讀的法律指南

離婚後子女親權約定:父母必讀的法律指南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權
LINE

離婚後,孩子的未來怎麼辦?談親權行使約定

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是關係的終止,但對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愛與責任卻從未停止。在台灣,當父母決定分開時,如何妥善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方式,是您必須面對且深思熟慮的重要課題。這不僅關乎父母的權利義務,更直接影響孩子未來的成長與發展。

「親權」在法律上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保護、教養、扶養、代理及同意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其核心精神,始終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究竟親權該如何約定?父母的協議是否絕對有效?法院又會如何審酌?今天,律點通將帶您從法律條文與實務案例的角度,一探究竟。

法律怎麼說?民法與家事事件法的核心規定

親權的約定主要依據《民法》親屬編及《家事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幾個您必須了解的關鍵法條:

民法第1055條:親權約定的基石

這條法規是父母約定親權最主要的依據,它明確了父母可以協議親權的歸屬,也賦予了法院在特定情況下介入的權力: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白話解釋:當您和配偶離婚時,可以自行協議決定由誰來行使對孩子的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是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法院就會介入,為孩子決定。

《民法》第1055條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白話解釋:即使您們達成了協議,但如果這個協議對孩子不利,法院仍然有權力,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來變更或改定這個親權的約定。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白話解釋:如果負責行使親權的一方,沒有好好照顧或教養孩子,或者有任何對孩子不利的情況,另一方或相關單位都可以請求法院介入,重新決定親權的歸屬。

《民法》第1055條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白話解釋:法院在處理親權問題時,不只是決定由誰來行使親權,更可以進一步決定親權行使的具體內容和方式,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好的照顧。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即使親權由一方單獨行使,法院仍可以為另一方安排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時間和方式。但如果會面交往對孩子不利,法院也可以變更或取消。

民法第1055-1條: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標準

這條法規列舉了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的具體因素,例如孩子的年齡、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親子關係、以及父母是否願意鼓勵孩子與對方保持聯繫(即「善意父母原則」)等。這也是法院審理親權案件的核心指導原則。

其他重要法條

  •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明確了親權的本質,是父母對孩子的責任。
  •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強調即使離婚,父母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條很重要,它意味著任何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親權約定(例如:買賣親權)都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這條法規賦予法院在處理親權事件時,可以主動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調查,並確保相關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以協助判斷孩子的最佳利益。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教訓

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法律如何應用在親權約定上:

案例一:協議不是絕對,子女利益優先

情境故事:王先生和李小姐分居後,協議他們的女兒小美在三歲前由李小姐照顧。但後來王先生反悔,堅持要帶走小美。李小姐只好向法院請求王先生交付小美。法院在審理時指出,雖然父母之間有協議,但像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安排和照顧教養,都是重大事項。如果父母的協議內容,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那麼這個協議對法院來說,就沒有絕對的拘束力。法院最終還是會以小美的利益為優先考量來做決定。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父母已經達成協議,法院仍有權力審查,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判斷。因此,在約定親權時,務必以孩子的福祉為出發點。

案例二:親權不能買賣,協議恐無效

情境故事:陳先生和林小姐離婚時,陳先生給了林小姐一筆錢,條件是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完全歸陳先生,並且約定林小姐以後不能再見到孩子。後來林小姐反悔,陳先生便提告要求林小姐返還那筆錢。法院審理後認為,這種以金錢換取親權,並限制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協議,已經違反了《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原則。因此,法院判決這個協議無效,林小姐必須將收到的錢返還給陳先生。

律點通提醒:親權是基於父母子女身分關係而來的權利義務,具有公益性質,不能被買賣或作為交換條件。任何企圖以金錢或其他不法對價來處分親權或剝奪一方會面交往權利的約定,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親權約定,您該注意的實用眉角

為了確保親權約定合法有效,並真正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以下幾點是您在協議時必須注意的:

  • 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約定內容越詳細,未來爭議越少。例如:
  • 居住安排:孩子主要跟誰住?
  • 會面交往: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時間、地點、頻率(平日、週末、寒暑假、特殊節日)。
  • 重大決定:教育(升學、轉學)、醫療(手術、重大治療)等重大事項如何共同決定或由誰決定。
  • 扶養費:扶養費的金額、支付方式、期限。
  • 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所有約定都必須以孩子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若協議明顯對孩子不利,法院有權不予承認或逕行改定。
  • 注意協議的法律效力
  • 離婚協議:原則上有效,但法院仍有審查權。
  • 違反公序良俗:切勿以金錢或其他不法對價交換親權或會面交往權利,這類約定將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改定親權的嚴格要件:若要改定已約定或酌定的親權,必須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而非僅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唯一理由。這是一個較高的門檻,例如:原親權人有家暴、吸毒、長期不顧孩子等情況,法院才會考慮改定。(參考判決:[TPSV_110_台簡抗_108_20210429_1])
  • 善意父母原則:父母雙方都應秉持善意,鼓勵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親情聯繫,避免惡意阻撓探視或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這對孩子的心理健康非常重要,也是法院審酌親權歸屬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結論

親權的約定,是父母離婚後給予孩子最重要的一份禮物。一份妥善、合法且以孩子為中心的親權協議,能為孩子提供穩定的成長環境,也能減少父母間不必要的紛爭。請務必仔細考量每一個細節,確保您的約定能真正為孩子的未來奠定良好基礎。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離婚後,親權一定要單獨歸一方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055條,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協議由雙方共同行使。共同行使親權代表父母雙方仍需就孩子的重大事項(如教育、醫療等)共同討論並達成共識。若雙方能理性溝通,共同行使親權對孩子來說是最好的安排。

Q: 協議好的親權內容,以後可以改嗎?

A: 可以,但改定的條件較為嚴格。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及第3項,若原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親權的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對子女有不利情事,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請求法院改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進行審酌。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為親權協議「不利於子女」?

A: 法院會綜合考量《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各項因素,例如: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保護教養意願、親子關係、孩子年齡與意願、居住環境、以及父母是否能秉持「善意父母原則」等。若協議內容導致孩子生活不穩定、身心受創,或明顯偏袒一方而損害孩子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於子女。

Q: 談判親權時,子女的意見會被考慮嗎?

A: 會的。根據《民法》第1055-1條,法院在審酌子女最佳利益時,會特別注意子女的年齡及意願。尤其是年紀較大、表達能力較好的子女,法院通常會透過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官訪談等方式,傾聽他們的想法,並將其納入考量。

Q: 離婚後,沒有親權的一方還需要支付扶養費嗎?

A: 是的,需要。根據《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您沒有親權,您對孩子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必須支付扶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為止。

Q: 什麼是「善意父母原則」?對親權約定有什麼影響?

A: 「善意父母原則」是指父母雙方都應該鼓勵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的親子關係,不阻撓會面交往,也不在孩子面前說對方壞話或灌輸負面觀念。法院在審酌親權歸屬時,會將父母是否能秉持此原則列為重要考量,因為這直接影響孩子的身心發展與適應能力。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