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夫妻創業合夥協議:避免法律地雷,穩健事業經營

夫妻創業合夥協議:避免法律地雷,穩健事業經營

律點通
2025-07-29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夥契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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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創業,你以為的「合作」真的是「合夥」嗎?

親愛的創業夫妻們,您們在共同打拚事業時,是否曾想過,彼此之間的「合作關係」在法律上究竟屬於哪一種?是單純的共同投資?還是更深一層的「合夥」關係?這些看似微小的法律區別,卻可能在未來影響您們的權利義務、盈虧分擔,甚至是公司的法律責任。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事業經營參與約定的法律要點,助您們為創業之路打下穩固基石。

什麼是「合夥」?釐清《民法》的定義

首先,我們來看看《民法》是如何定義「合夥契約」的: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簡單來說,合夥契約有幾個核心要素:

  • 兩人以上: 當然,夫妻共同創業就符合這個條件。
  • 互約出資: 不僅限於金錢,您投入的勞務、技術、甚至個人信用,都可能被視為「出資」。但請注意,非金錢出資務必明確估定其價值,否則未來計算權利義務時會非常困難。
  • 經營共同事業: 這是最重要的判斷依據。合夥不僅是共同投資,更是共同為某項事業的經營負責,共同承擔盈虧風險。

法院在判斷是否為合夥時,並不會只看您們簽署的契約名稱,而是會根據《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也就是說,即使您們的契約叫做「合作協議書」,但如果實質上符合合夥的要素,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合夥關係。

公司參與共同經營:小心別踩《公司法》紅線!

如果您的事業是以公司形式經營,並打算與其他公司或個人進行合作,這時就必須特別留意《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避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如果您的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協議被認定為「合夥契約」,且公司成為該合夥事業的合夥人,那麼這個契約就可能因為違反這條規定而無效。

但是,並非所有的「共同經營」都是合夥。例如,如果只是針對特定專案進行合作,且其性質經法院認定非屬合夥契約(例如僅約定共同出資及利潤分配,但未約定共同經營事業或共同承擔風險),則不受此限。例如,曾有判決認定,僅約定共同出資及利潤分配,但未約定共同經營事業或共同承擔風險者,為「共同出資之無名契約」,而非合夥契約,因此不受《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限制。

此外,公司若要締結、變更或終止「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則還需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

《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1款:「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這表示,如果是長期、經常性的共同經營,公司必須經過嚴謹的內部程序,否則契約可能對公司不生效力。

從實務案例看懂「眉角」:夫妻創業的真實考驗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了解這些法律概念在實務上是如何被應用的:

案例一:技術入股,究竟是合夥還是僱傭?

小明與小華是夫妻,兩人決定共同創業開設一間設計工作室。小明負責接案與設計,小華則負責行政管理與客戶關係維護。一開始,他們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契約,小華每個月領取一筆固定薪資,但工作室的盈虧由小明全權負責。幾年後,工作室經營有成,但兩人卻因利潤分配產生爭執。小華認為自己投入大量時間與精力,應屬於合夥人,要求分配利潤;小明則認為小華只是受僱的經理人。

法院怎麼看? 在類似的案件中,法院會審視小華是否有明確的「出資」(即使是勞務,是否明確估定價值?),以及是否共同承擔盈虧風險。如果小華僅是領取固定薪資,且沒有共同承擔虧損的約定,也沒有參與重大經營決策,那麼即使名義上是「合作」,法院仍可能認定為「僱傭關係」而非「合夥關係」。這提醒我們,即使是夫妻,對於勞務出資的價值和權利義務,也應有明確的約定。

案例二:特定專案合作,是合夥還是另有其名?

陳老闆經營一家營造公司,他的妻子負責財務與行政。有一次,陳老闆的公司與另一家工程顧問公司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書」,共同承攬一個大型公共工程。協議中明確約定,陳老闆的公司負責工程施作並承擔主要風險,工程顧問公司則提供技術支援、業務開發與公關,雙方約定工程利潤平分。後來工程虧損,陳老闆的公司主張對方應共同分擔虧損,但工程顧問公司卻抗辯說,這個協議違反《公司法》規定,因為公司不能成為合夥人,所以協議無效。

法院怎麼看? 在類似的案件中,法院會仔細審查協議的實質內容。雖然這個合作協議有「共同出資」(技術與勞務)和「利潤平分」的約定,但法院可能會進一步探究,雙方是否有「共同經營事業」和「共同承擔風險」的真實意圖。如果法院認定這份協議僅是針對特定工程的「共同出資之無名契約」,而非典型的「合夥契約」(即未具備共同經營事業或共同承擔風險之要素),那麼就不會受到《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公司不得為合夥人」的限制。但如果被認定為合夥,則該公司可能就面臨契約無效的風險。

給創業夫妻的實用指引:簽約前必看!

為了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紛爭,給所有創業夫妻們以下實用建議:

  • 明確契約性質: 在所有共同經營協議中,清楚載明其法律性質(例如合夥、委任、共同出資等),並在條款中具體說明。
  • 詳盡約定出資內容: 無論是金錢、勞務、技術或信用,都應在契約中具體約定其種類、數額或價值。特別是勞務或技術出資,務必明確估定其價額,並載明估價標準。
  • 釐清經營權與股權: 如果涉及公司,明確約定經營權的取得方式(如股權移轉、董事派任、委任經理人等),並確保符合《公司法》規定。
  • 盈虧分配與風險承擔: 清楚約定利潤分配比例、虧損分擔方式,以及是否共同承擔經營風險,這是區分合夥與其他契約的關鍵。
  • 決策機制與權限: 事先約定共同事業的決策方式、各方權限範圍,以及爭議解決機制(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 遵守公司法限制: 若參與方為公司,務必確認是否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評估契約性質是否會導致公司成為合夥人而違反強行規定。
  • 終止與清算條款: 預先約定契約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事業解散或終止後的清算、資產分配等事項。

結語:為您的創業之路打下穩固基石

創業維艱,夫妻共同打拚更是需要多一份細膩與謹慎。透過明確的契約約定,不僅能保障您們的權益,更能避免日後因法律爭議而影響夫妻感情。請務必將這些法律要點納入考量,為您們的事業經營之路,打下最堅實的基礎,讓事業與家庭都能雙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夫妻一起開店,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這樣算是合夥嗎?

A: 不一定。法律上判斷是否為合夥,並非只看是否有書面契約,而是會根據您們的實際行為和真實意圖來判斷。如果夫妻雙方都有出資(無論是金錢、勞務或技術),並且共同經營事業,共同承擔盈虧風險,即使沒有書面契約,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合夥關係。建議仍應將權利義務書面化,以避免日後爭議。

Q: 我出錢,另一半出力(負責日常營運),這算合夥嗎?勞務出資怎麼估算價值?

A: 這很有可能構成合夥關係。在《民法》中,勞務或技術確實可以作為合夥的出資。然而,最大的挑戰在於「估定價額」。建議您們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勞務或技術的價值,例如:參考市場上相同職位的薪資水準、評估其對事業的貢獻度,或者約定一個具體的金額作為其出資額。這能避免未來在盈虧分配或事業清算時產生爭議。

Q: 如果我們以公司名義去跟其他公司合作專案,會不會變成合夥,進而違反《公司法》規定?

A: 這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風險點。《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因此,您需要仔細審視合作協議的內容。如果協議僅針對特定專案,且未約定共同經營事業或共同承擔全面經營風險,而只是類似共同出資或分潤的「無名契約」,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合夥契約,也就不會違反《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但如果協議內容實質上符合合夥的定義,公司就可能面臨契約無效的風險。建議在簽約前諮詢律師,評估契約性質。

Q: 萬一以後事業經營不下去,合夥關係怎麼結束?

A: 合夥關係的結束(解散與清算)是重要的環節。建議您們在最初的協議中就預先約定好終止事由(例如:經營不善、特定期限屆滿、一方退出等)、終止程序,以及事業解散後的資產清算與分配方式。如果沒有預先約定,則需依照《民法》合夥章節的規定處理,可能涉及複雜的清算程序,甚至需要透過訴訟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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