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心,債務責任也能同心?事業經營夫妻必懂的法律眉角
「夫妻同心,其利斷金」,這句話在事業經營上更是如此。然而,當事業面臨挑戰,需要承擔債務時,您是否清楚夫妻間的債務責任該如何分擔?是共同負責到底,還是各自有各自的範圍?這不僅關係到事業的永續,更可能影響到家庭的財產安全。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中關於債務分擔的關鍵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提供您最實用的經營建議!
釐清債務關係:連帶、不真正連帶與保證債務
在探討債務分擔前,首先要了解債務的幾種常見型態:
- 連帶債務:這是事業經營夫妻最常遇到的情況。當您與配偶共同簽署一份借款合約,或在契約中明確約定「連帶清償責任」時,就可能成立連帶債務。這表示債權人(例如銀行)可以向您或您的配偶,甚至是同時向兩人,請求償還全部的債務,直到債務完全清償為止。對外而言,你們是「一體」的。
《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這條文告訴我們,連帶債務的成立,要不是你們明確約定,就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一旦成立,債權人追討債務就方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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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債務:這種情況比較特殊,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或約定,但因為不同的原因,卻對債權人負有相同的全部給付義務。例如,甲對乙造成損害,丙是甲的僱主,對乙也負有損害賠償責任。雖然甲、丙兩人的責任原因不同,但乙可以向甲或丙請求全部賠償。實務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通常會類推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原則上「平均分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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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債務:保證人是為了主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時,保證人才需要負責任。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依附於主債務而存在。例如,您為公司的銀行貸款擔任保證人,當公司還不出錢時,銀行才會找您。如果約定為「連帶保證人」,則銀行可以不先向公司追討,直接找您。
內部責任分擔:平均還是按約定?
雖然對外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任何一位連帶債務人追討全部債務,但夫妻或事業夥伴之間,債務清償後的「內部」分擔,又是另一回事了。
《民法》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明確指出,除非你們有特別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連帶債務人之間應該平均分擔債務。如果其中一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分擔的部分,就可以向其他人請求償還。
繼承債務:事業傳承的關鍵
對於事業經營夫妻而言,繼承問題也常與債務牽連。萬一其中一方不幸離世,事業的債務會如何處理?
《民法》第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這條文說明了「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度負責,個人財產不會受影響。同時,繼承人之間對債務是負「連帶責任」,但對內則是按「應繼分比例」分擔,這與一般連帶債務的平均分擔原則不同,是個重要的特例。
實務案例:從故事看法律
- 案例一:共同簽約的責任 王先生和李太太共同經營一家設計公司,為拓展業務,他們向銀行申請了一筆企業貸款。銀行要求夫妻倆都在貸款契約上簽字,並註明「共同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後來公司經營不善,無法按時還款。銀行便直接向財力較好的李太太追討全部貸款。李太太雖然不滿,但因為契約有明確約定,且法律上屬於連帶債務,銀行有權這麼做。李太太清償後,可依《民法》第280條向王先生請求償還其應分擔的部分。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契約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的效力非常強大,對債權人有利,對債務人而言則意味著無限責任的擴大。
- 案例二:雙重身份的考量 陳先生和陳太太共同經營家族企業,陳先生為公司向銀行借款,陳太太不僅是連帶保證人,也提供了一塊家族土地作為抵押品(物上保證人)。後來公司無力償還,陳太太清償了全部債務。她向陳先生要求分擔時,陳先生主張陳太太身兼連帶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應該負擔更多。法院最終認為,連帶保證人已以其全部財產負無限責任,這其中已包含抵押物,因此清償時只需負「單一」分擔責任,若以雙重責任計算,不符合公平原則。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複雜的擔保關係中,即使一人身兼多種擔保身份,在內部求償時,法律也會考量公平性,避免重複計算責任。
事業經營夫妻的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審慎評估:任何涉及共同債務的契約,務必仔細審閱條款,確認自身所負債務的性質(是連帶債務、保證債務還是其他)。
- 內部協議是關鍵:如果您們是連帶債務人,強烈建議在債務成立時,內部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自應分擔的比例或金額。這份協議將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平均分擔原則,有效避免日後爭議。
- 保留清償證明:若您代另一半或事業清償了債務,務必保留所有清償憑證(如匯款單、收據等),這是日後行使求償權的重要證據。
- 了解繼承責任:對於家族企業,應了解《民法》限定繼承的原則,並規劃好繼承後的債務分擔,保障個人財產。
結論:未雨綢繆,經營更安心
事業經營夫妻在共同打拼的同時,也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有所認知。尤其是債務責任的分擔,更應在事前釐清並做好規劃。透過明確的契約約定和內部協議,不僅能保障您們的個人財產,也能讓事業的經營之路走得更穩健、更安心。畢竟,清楚的權責劃分,才是事業與家庭和諧的基石。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們夫妻共同經營公司,簽約時有什麼法律責任要特別注意?
A: 夫妻共同經營事業,在簽署任何涉及債務的契約時,最需要注意的是契約中是否有「連帶債務」或「連帶清償責任」的約定。一旦簽署,代表債權人可以向你們任何一人或兩人同時追討全部債務。因此,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條款,並可考慮在內部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自的債務分擔比例,以避免日後爭議。
Q: 如果我們其中一人代公司清償了全部債務,可以向另一半或合夥人求償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281條,若連帶債務人中有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導致其他債務人也免除責任,該清償人可以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應分擔的部分。除非你們內部有特別約定,否則原則上是「平均分擔」。因此,務必保留所有清償證明,作為日後求償的證據。
Q: 什麼是「不真正連帶債務」?跟一般連帶債務有什麼不同?
A: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數個債務人基於不同的原因,但對債權人負有同一目的的全部給付義務。它與一般連帶債務的主要區別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沒有共同的目的或約定關係,債務的發生原因各不相同。例如,一個是侵權行為人,另一個是其僱主。雖然原因不同,但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請求全部清償。實務上,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間,通常會類推適用連帶債務的「平均分擔」原則。
Q: 萬一我們夫妻其中一人不幸過世,事業的債務會怎麼處理?
A: 根據《民法》第1153條的「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不會影響到繼承人個人的固有財產。對外,繼承人對債務負連帶責任;但對內,繼承人之間是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債務。這表示您個人的財產不會因此被追討,但繼承到的事業資產可能會用於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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