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爭議怎麼辦?搞懂仲裁條款與外國判斷承認執行

協議爭議怎麼辦?搞懂仲裁條款與外國判斷承認執行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仲裁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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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爭議怎麼辦?搞懂仲裁條款與外國判斷承認執行

在商業往來或個人合作中,簽訂協議是常態,但即便再詳盡的約定,也難保日後不會產生爭議。當衝突浮現,您是否曾疑惑:我的協議裡寫了「仲裁」,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它和打官司有什麼不同?如果對方不遵守仲裁協議,我該怎麼辦?特別是涉及跨國協議時,外國的仲裁判斷在台灣有效力嗎?

別擔心,身為您的法律顧問「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台灣《仲裁法》的奧秘,幫助您在協議維護的過程中,掌握關鍵法律知識,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搞懂協議裡的「爭議解決條款」

一份協議中,除了約定權利義務,最重要的就是「爭議解決條款」。它決定了當雙方意見不合時,該循什麼途徑解決。其中,「仲裁」是法院訴訟之外,常見且有效率的解決方式。

什麼是仲裁協議?

簡單來說,仲裁協議就是雙方約定,未來如果發生爭議,不透過法院,而是交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人)來判斷。這份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而且爭議內容必須是法律上可以和解的事項。書面形式的定義很廣,即使是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只要能證明雙方有仲裁的共識,都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法》第1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主契約無效,仲裁條款仍有效?

您可能會想,如果我簽的主契約後來被發現是無效的,那裡面的仲裁條款是不是也跟著無效了?答案是:不一定!《仲裁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叫做「仲裁條款獨立性」。

《仲裁法》第3條:「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這表示,即使主契約因為某些原因(例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終止)而失效,仲裁條款本身的效力通常不會受影響。這樣一來,仲裁庭才能有權利去審理關於主契約效力的爭議,避免陷入「雞生蛋、蛋生雞」的循環困境。

「得」與「應」的關鍵差異:一個字的法律學問

在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您可能會看到「得」提付仲裁或訴訟,也可能看到「應」提付仲裁。這一個字的差異,在法律上可是天差地遠!

案例故事:小明與小華的合夥協議

小明和小華簽訂了一份合夥協議,其中約定:「本契約如有任何糾紛,提請仲裁或訴訟。」後來雙方發生爭議,小明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小華認為應該優先仲裁,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要求小明去仲裁。然而,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小華的聲請。

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契約中寫明「提請仲裁或訴訟」,代表當事人對於爭議解決方式有選擇權,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既然小明選擇了訴訟,小華就應該接受,不能強制要求仲裁。但如果條款寫的是「提付仲裁」,那就代表雙方約定必須強制仲裁,此時若一方逕行提起訴訟,另一方就有權利要求法院停止訴訟,將爭議交給仲裁解決。

因此,在審閱協議時,務必注意「得」與「應」的差異,它直接影響您未來解決爭議的彈性與強制性。

遇到爭議,訴訟還是仲裁?

當爭議發生,如果您協議中有仲裁條款,但對方卻直接把您告上法院,您該怎麼辦呢?

「妨訴抗辯」:法院要你先去仲裁!

如果您的協議中明確約定應提付仲裁,但對方卻不遵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您可以在法院進行實體辯論之前,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仲裁法》第4條第1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仲裁合意,避免法院對本應由仲裁解決的爭議進行審理。但要特別注意,如果您已經針對案件內容在法庭上進行了言詞辯論,就可能喪失提出這項抗辯的權利。

「先繫屬原則」:誰先啟動,誰優先?

如果協議中像前述案例一樣,約定的是「得」仲裁或訴訟,表示雙方都有選擇權。此時,哪一方先合法地啟動了訴訟或仲裁程序,另一方就應該受其拘束。例如,如果對方先向法院提起訴訟,您就應該在法院程序中應訴;反之,如果您先合法地提付仲裁,對方就應該參與仲裁程序。

跨國協議怎麼辦?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

隨著國際交流頻繁,許多協議都涉及跨國合作。如果您的協議約定在國外進行仲裁,並取得了一份外國仲裁判斷,這份判斷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外國仲裁判斷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嗎?

台灣法院原則上會承認並執行合法的外國仲裁判斷。這主要依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特別法。法院在審查時,通常只會進行「形式審查」,也就是檢查判斷是否符合程序規定,而不會重新審查仲裁判斷的實體內容(例如仲裁人判斷的對不對,金額合不合理)。

常見的駁回理由:公共秩序與逾越範圍

雖然台灣法院傾向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但仍有少數情況會駁回承認。最常見的理由有兩個:

  1. 違反台灣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仲裁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這並非指仲裁判斷結果與台灣法律規定不同就構成違反。實務上對此採非常嚴格的解釋,通常是指仲裁判斷的結果嚴重牴觸台灣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或道德觀念。例如,判斷結果鼓勵犯罪或違反基本人權,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共秩序。一般的商業糾紛或違約賠償,即使金額龐大或計算方式不同,通常不會被認為違反公共秩序。

  2. 逾越仲裁協議範圍 (《仲裁法》第50條第4款):仲裁人只能就當事人約定仲裁的事項進行判斷。如果仲裁判斷的內容超出了當初仲裁協議所約定的範圍,例如判斷了協議中未提及的爭議,或對未請求的事項做出了裁決,則該部分可能會被駁回承認。

案例故事:A公司與B公司的股權爭議

台灣的A公司與外國的B公司簽訂了股權認購協議,約定爭議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後來B公司在香港取得仲裁判斷,要求A公司支付款項。A公司在台灣法院聲請駁回承認,主張該仲裁判斷逾越了協議範圍,且違反台灣民法規定及公共秩序。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A公司的聲請,准予承認香港仲裁判斷。

法律解析:

法院認為,該仲裁判斷涉及的是商業合資契約中的營運爭議解決,屬於一般的商業糾紛。判斷內容符合協議約定,且其法律效果並未嚴重牴觸台灣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因此不構成違反公共秩序或逾越仲裁協議範圍。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台灣法院對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採嚴格的形式審查,不會輕易因為與台灣法律規定不同而駁回。

給協議維護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並在爭議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權益,以下是給您的幾點實用建議:

  • 簽約前仔細審閱爭議解決條款
  • 務必確認是「強制仲裁」(應提付仲裁)還是「程序選擇權」(得提付仲裁或訴訟)。
  • 如果選擇仲裁,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地、仲裁規則及仲裁員人數等細節,避免模糊不清。
  • 爭議發生時及時應對
  • 若對方違反仲裁協議,逕行提起訴訟,請務必在法院進行實體辯論前,及時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提付仲裁。
  • 若協議約定有選擇權,且對方已先合法啟動訴訟或仲裁程序,則應尊重「先繫屬原則」,參與該程序。
  • 處理外國仲裁判斷時,尋求專業協助
  • 無論是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或是抗辯其承認,都應仔細審查其是否符合台灣《仲裁法》所規定的要件,特別是判斷是否逾越仲裁協議範圍、程序是否正當,以及是否已在判斷地國被撤銷等。

結論

一份清楚、完善的協議是保障您權益的第一步。特別是其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更是決定您未來面對糾紛時的關鍵路徑。透過了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掌握「得」與「應」的區別,以及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原則,您將能更有信心地維護自身的協議權益。在面臨複雜的法律問題時,及早釐清,才能做出最有利的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協議沒有明確約定仲裁,只有寫「如有爭議,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那發生糾紛時該怎麼辦?

A: 如果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仲裁,也沒有約定其他非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那麼當爭議發生時,原則上就必須透過法院訴訟程序來解決。這表示您需要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民法》、《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來判斷。

Q: 如果協議中約定「應」提付仲裁,但對方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該如何要求對方遵守仲裁協議?

A: 您應該在法院進行實體辯論之前,依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會審查是否有有效的仲裁協議,若確認有,通常會裁定停止訴訟,並命令對方在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這是強制對方遵守仲裁約定的重要手段。

Q: 我拿到了外國的仲裁判斷,要在台灣執行,有哪些常見的挑戰?

A: 常見的挑戰包括:對方主張該仲裁判斷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主張仲裁判斷「逾越了仲裁協議的範圍」,或是質疑仲裁程序不合法。此外,如果該外國仲裁判斷在其判斷地國已被撤銷,台灣法院也會駁回承認。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判斷的合法性與有效性,並反駁對方的抗辯理由。

Q: 在簽訂協議時,如何確保仲裁條款是有效且具可執行性的?

A: 為確保仲裁條款有效且可執行,建議: 1. 書面明確: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且內容清晰。 2. 爭議可仲裁:確保爭議事項是法律上可和解的。 3. 明確意圖:使用「應」提付仲裁來表達強制仲裁的意圖,避免「得」造成的選擇權爭議。 4. 細節完善:盡可能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地、適用仲裁規則及仲裁員人數等,減少未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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