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條款無效怎麼辦?釐清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關鍵

協議條款無效怎麼辦?釐清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關鍵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契約法律
LINE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其中某些條款可能無效?當協議的一部分被認定無效時,究竟是整份協議都作廢,還是只有那部分失效?釐清這些法律概念,對協議終止關係人至關重要。

協議條款無效?別慌!先搞懂「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判斷協議條款無效後的影響,首先要看《民法》的核心規定。

核心原則:可分性判斷

《民法》第111條指出,法律行為(包括協議)若一部分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但若「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這就是「可分性原則」。簡單來說,如果拿掉無效條款後,協議仍能獨立運作並達成當初簽約主要目的,則僅該部分無效;反之,若無效條款是協議核心,拿掉後協議失去意義,整份協議就可能被宣告無效。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哪些情況下,協議條款會被認定「無效」?

了解了「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原則後,接著來看看哪些常見情況會導致協議條款無效:

1.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原則上無效。但需區分該規定是影響行為效力的「效力規定」,還是僅為行政管理目的的「取締規定」。違反取締規定,協議不一定無效。

2. 給付內容自始不能

《民法》第246條規定,如果協議約定的內容,在簽約時就已經是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的,例如買賣根本不存在的標的,那麼這部分條款,甚至整個協議都可能是無效的。

3.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特別是在定型化契約(如租賃、電信、保險等)中,為了保護消費者,法律對條款的效力有更嚴格的審查: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當定型化契約條款對另一方顯著不公平時,該部分條款會被認定無效。甚至在某些極端情況下,若除去無效條款後對當事人顯失公平,整份契約都可能被宣告全部無效。

真實案例解析:法院怎麼判?

了解了原則,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一:協議部分條款無效,但協議仍有效

情境故事: 小陳與老李協議土地轉移及處理舊債務。小陳主張舊債務條款不明確應無效,並要求整份協議作廢。法院認為,舊債務條款非協議核心,不影響土地轉移主要目的,判決僅該條款無效,協議其他部分仍有效。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了《民法》第111條「可分性原則」應用。若無效條款不影響主要目的,法院傾向宣告部分無效。

案例二: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導致整份協議無效

情境故事: 張先生購買土地,關鍵在於合約中包含一項「向法院標購的地上權利」。但該權利根本不存在,導致這部分約定無效。法院認為,張先生簽約真意是將土地與地上權利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既然關鍵權利無效,整個交易目的難以實現,法院宣告整份買賣契約全部無效。

給您的啟示: 強調「不可分性」的重要性。當無效條款是締約「主要目的」或「不可或缺」部分時,即使部分無效,也可能導致整個協議全部無效。

面對協議條款無效,我該怎麼辦?實用指引

當您面對協議條款可能無效的情況時,可以參考以下步驟保護權益:

1. 仔細審閱協議內容與可分性約定

檢視協議所有條款,特別是您認為可能無效的部分。檢查是否有明確的「可分性條款」約定。

2. 判斷無效條款的重要性與原因

思考該無效條款在協議中的地位:是核心目的還是附屬條款?其無效是因為違反法律、給付不能,還是「顯失公平」?

3. 了解自身權益並評估後續行動

協議部分無效,可能仍需履行其他有效義務;全部無效則可能回到簽約前狀態或產生損害賠償責任。務必了解這些法律效果,並評估對自身最有利的行動。

結論

協議條款無效的議題,雖然複雜,但並非無解。透過本文,希望能幫助您初步釐清「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判斷原則,以及常見的無效原因。面對協議爭議,冷靜分析、審慎應對,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記住,不是所有無效的條款都會讓整份協議作廢,關鍵在於該條款的性質與其對協議整體目的的影響。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中某條款無效,整個協議就都沒用了嗎?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條的「可分性原則」,如果除去該無效條款後,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獨立存在,並且能夠達成雙方當初簽約的主要目的,那麼只有該無效條款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如果無效條款是協議的核心,拿掉後協議就失去意義,則可能導致整個協議無效。

Q: 什麼是「顯失公平」?我的協議條款會不會被這樣認定?

A: 「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定型化契約(如租賃、電信、保險等)。當契約條款由一方預設,且內容嚴重偏袒預設方,導致對另一方(通常是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時,就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判斷標準包括是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是否限制了主要權利、是否與法律立法意旨相矛盾等。如果您的協議是定型化契約,且條款內容明顯對您不利,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Q: 如果協議一部分無效,但另一方堅持有效,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雙方對條款的效力存在爭議,您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指出該條款無效的法律依據。若協商無果,可能需要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由公正第三方(例如法院)來判斷該條款的效力及其對整個協議的影響。在此過程中,收集相關證據(如簽約時的溝通紀錄、協議目的證明等)非常重要。

Q: 簽協議時,我能怎麼做來避免條款無效的風險?

A: 簽署協議前,務必仔細審閱每一條內容,確保其合法性、可行性與明確性。對於重要條款,可以考慮加入「可分性條款」,明確約定若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避免簽署內容模糊、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的條款。若涉及複雜或金額龐大的交易,建議在簽約前尋求專業人士協助審閱協議內容。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