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條款無效?別慌!搞懂部分無效與自保之道
想像一下,您剛簽完一份協議,正準備鬆一口氣,卻突然發現裡頭有某個條款怪怪的,甚至可能對您非常不利?這時候,您心裡一定會冒出許多疑問:「這條款有效嗎?」「如果它無效,那整份協議是不是就作廢了?」
別擔心!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協議條款「部分無效」是一個常見但容易讓人困惑的議題。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當協議中的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時,究竟會產生什麼影響,以及您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核心概念: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界線
當協議中的某個條款被法律認定無效時,並非一定會導致整個協議都作廢。這中間的關鍵,就在於《民法》第111條所規範的「可分性原則」。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條文告訴我們:
- 原則上: 如果協議的一部分無效,那麼整個協議都會無效。這是為了維護協議的完整性,避免當事人簽約的本意被扭曲。
- 但書(可分性原則): 如果即使拿掉那個無效的條款,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能夠獨立存在,並且可以達成您與對方當初簽約的主要目的,那麼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判斷「可分性」的標準,實務上通常會考量:若無效部分不存在,當事人是否仍會締結其餘部分的契約?除去無效部分後,契約是否仍能實現其主要目的?以及契約的其餘部分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是否能獨立運作?
這個原則也同樣適用於行政契約(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和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尤其在消費者保護領域,法律對消費者的保障更為嚴格,若部分無效導致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契約無效。
常見導致協議條款無效的情形
了解了部分無效與全部無效的原則後,接下來我們看看哪些情況下,協議條款可能被認定無效:
1.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如果協議的內容,違反了法律中強制或禁止的規定(例如:約定販賣違禁品),或者違背了社會大眾普遍認可的道德觀念(例如:約定限制人身自由),那麼這些條款就會被認定無效。
-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 定型化契約的「顯失公平」條款
當您簽署的是由對方預先擬定、您幾乎無法修改的契約(例如:電信合約、銀行貸款契約),這類契約稱為「定型化契約」。如果其中有條款明顯對您不公平,例如過度免除對方的責任、加重您的義務,或限制您的基本權利,那麼這些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3. 意思表示有瑕疵:受到詐欺或脅迫
如果您的簽約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因為被對方欺騙(詐欺)或威脅(脅迫)所為,那麼您可以主張撤銷這份協議。一旦撤銷成功,這份協議將被視為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114條:撤銷之意思表示,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4. 給付不能
如果協議約定的內容,在簽約時就已經不可能實現(例如:買賣一棟已經不存在的房屋),那麼這份協議原則上是無效的。但若只是部分內容不能給付,且其他部分仍可獨立存在,則可能僅該部分無效。
- 《民法》第247條: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生活化案例解析:從判決看無效條款的影響
案例一:土地買賣協議的小插曲,不影響大局
情境故事: 老王想向老李買幾塊相鄰的土地,雙方簽了一份詳細的買賣協議。協議中除了土地買賣細節,還有一條關於特定「地上權利」的約定,但這條約定寫得非常模糊不清。後來,老王想反悔,便主張這條「地上權利」的約定因為不明確而無效,進而認為整個土地買賣協議都應該作廢。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協議中關於「地上權利」的約定確實存在不明確之處,可能導致其無效。但是,老王已經成功取得了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權,這表示買賣協議的主要目的已經達成。法院判斷,即使拿掉這條不明確的約定,雙方對於土地買賣的意願和協議的核心內容並未改變,其他部分仍能獨立運作。因此,法院裁定只有該模糊的「地上權利」條款無效,而整個土地買賣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說明,並非協議中所有的小瑕疵都會讓整個協議泡湯。如果無效的條款不影響協議的核心目的,且其他部分仍能獨立運作,那麼法院會傾向於維持協議的其餘效力。
案例二:分手協議中的「不合理條款」與「被迫簽署」
情境故事: 小美與男友分手後,男友要求小美簽署一份協議書。協議中,男友不僅要求小美不得從事特定工作、限制她的交友和婚姻自由,甚至還要求她交付一台汽車。小美在深夜、情緒不穩且受到男友強烈言語壓力的情況下簽署了這份協議。事後小美覺得非常不合理,也認為自己是被迫簽署的。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認定,協議書中限制小美工作權、婚姻交友自由的條款,明顯違反了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利,也違背了社會善良風俗,因此這些條款依《民法》第72條、第111條規定應屬無效。更重要的是,法院透過錄音譯文和證人證詞,確認小美確實是在深夜受到脅迫才簽署協議。既然小美的意思表示並非出於自由真意,她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這份協議是合法的。因此,即便關於汽車交付的約定本身可能沒有違法,但因為整個簽約過程存在脅迫,導致小美合法撤銷了她的意思表示,最終這份協議書被視為自始全部無效。
給您的啟示: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協議內容侵犯基本人權或違背公序良俗時,該條款會無效。更重要的是,如果簽約過程存在詐欺或脅迫,導致您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您可以主張撤銷整個協議,使其從頭到尾都不具法律效力。
給您的實用建議:保障自身權益的自保之道
面對協議爭議,了解法律原則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知道如何實際操作來保護自己。
簽約前,請您務必「停、看、聽」:
- 停: 不要急著簽約,給自己足夠的時間仔細思考,特別是涉及重大權益的協議。
- 看: 仔細閱讀協議的每一條條款,尤其是文字很小、或是您不理解的部分。不清楚的地方,務必提出疑問。
- 聽: 聆聽對方的解釋,但更要思考這些解釋是否合理、是否與協議內容相符。
- 保留證據: 任何溝通紀錄(訊息、郵件)、協議草稿、修改痕跡,都是日後可能用到的重要證據。
簽約後,發現條款有問題怎麼辦?
- 立即檢視: 回頭仔細檢視協議中的問題條款,判斷它可能屬於哪種無效情形(例如:是否顯失公平?是否違反強制規定?是否您是被迫簽署?)。
- 蒐集證據: 這是最重要的環節。無論您主張條款無效或協議可撤銷,都需要有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例如:證明對方詐欺的對話紀錄、錄音、證人證詞;證明定型化契約不公平的市場慣例、其他同類契約等。
- 注意時效: 某些權利(如撤銷權)有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間)。務必在期限內採取行動,以免權益受損。
- 評估影響: 判斷該無效條款是會導致部分無效還是整個協議無效?這對您的權益影響有多大?這將決定您後續的應對策略。
結論
協議條款的有效性,關乎您的切身權益。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法律原則有更清晰的認識。無論是簽約前或簽約後,掌握這些知識,都能幫助您在面對協議爭議時,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請記住,法律是保障您權益的工具,多一分了解,就能多一分保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簽約時對方口頭承諾,但協議書上沒寫,這樣有效嗎?
A: 口頭承諾若未載入書面協議,日後舉證困難。依《民法》規定,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若當事人約定須以書面為之,或法律有特別要求(如不動產買賣),則口頭承諾可能難以主張。建議所有重要約定務必白紙黑字寫清楚。
Q: 我簽了一份「定型化契約」,但裡面有些條款我覺得很不合理,我可以主張無效嗎?
A: 可以!若您簽的是定型化契約(例如:電信合約、保險契約、健身房會員合約等),且其中有條款明顯對您不公平,例如過度免除對方責任、加重您的義務、或限制您的基本權利,您可以依《民法》第247條之1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主張該條款無效。法院會審視該條款是否「顯失公平」。
Q: 如果協議書某個條款被認定無效,是不是整個協議就作廢了?
A: 不一定。依《民法》第111條規定,原則上部分無效會導致全部無效。但若「除去該部分後,其餘部分仍可成立」,也就是說,即使沒有這個無效條款,您和對方還是會簽訂這份協議,而且協議的主要目的仍能達成,那麼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需要法院依個案判斷。
Q: 我是被對方威脅才簽的協議,現在想反悔,還有機會嗎?
A: 有機會!依《民法》第92條規定,如果您的意思表示(簽約)是受到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您可以在發現詐欺或脫離脅迫後一年內,或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向對方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一旦撤銷,這份協議就視為自始無效。但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確實有詐欺或脅迫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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