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條款無效怎麼辦?協議變更權益指南
您是否曾簽訂協議,卻在事後發現部分條款似乎存在問題,甚至可能無效?面對協議內容的變動或爭議,您是否感到困惑,不知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在台灣,契約或協議的條款若有部分無效,並非總是導致整份協議作廢。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處理原則,理解這些原則,將能幫助您在面對協議變更或爭議時,更有底氣地維護自身權益。律點通將透過這篇文章,帶您深入淺出地了解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法律眉角,讓您不再霧煞煞!
協議條款,為何會「無效」?
一份協議的條款之所以會「無效」,通常是因為它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民法》第71條),或是內容顯失公平。當協議中的部分條款無效時,我們首先要判斷,這會導致整份協議全部無效,還是只有該部分無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呢?
1. 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原則與例外:《民法》第111條
這是判斷協議條款無效範圍的核心條文: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簡單來說,這條規定告訴我們:
- 原則: 如果協議的某個部分無效,那麼整份協議通常都會被視為無效。
- 例外: 除非即使拿掉這個無效的部分,協議的其餘內容仍然可以獨立存在,並且符合雙方當初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那麼其他部分仍會是有效的。
如何判斷「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 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兩點:
- 當事人真意: 雙方當初簽訂協議時,這個無效的條款是不是他們締約的「主要目的」或「不可或缺」的條件?如果少了它,協議就無法達成原意,那通常會被認定為全部無效。
- 客觀可分性: 協議的其餘部分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是否還能獨立運作並實現功能?
2. 定型化契約與顯失公平:《民法》第247-1條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現今許多協議都是由一方預先擬定好的「定型化契約」,例如各種服務合約、保險契約等。為了保護簽約時處於弱勢的一方,法律特別針對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設有規定。
《民法》第247-1條:「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定型化契約: 指的是一方事先擬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通常另一方沒有機會協商內容,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
- 顯失公平: 這是判斷條款是否無效的關鍵。實務上會審查條款的實質內容,是否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例如過度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另一方責任、或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等,且違反誠信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的協議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消費性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提供了更強的保護。即使部分條款技術上可分,但若分開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整個契約仍可能被宣告全部無效。
3. 行政契約的特殊性:《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如果您是與政府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處理方式上會有些許不同,但核心精神仍圍繞在無效部分是否影響雙方締約的根本意願。行政契約的無效原則上是全部無效,但若無效部分不影響雙方締約的根本意願,則可維持其餘部分的效力。此外,行政契約還可能涉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即政府機關不得將與行政目的無關的條件,作為締約的附加要求。
協議條款無效?真實案例這樣看!
法律條文讀起來可能有些抽象,我們透過實際案例改寫,讓您更容易理解這些原則如何應用在生活中。
案例一:簽約前有討論,還算「定型化契約」嗎?
情境故事: 小陳急需資金周轉,找到了一家公司。公司提供了一份預先印好的融資協議書。小陳仔細閱讀後,發現其中一些關於利息和手續費的條款不太合理。於是,他找了位朋友(懂法律的),並與公司來回討論、修改了幾次協議條款的細節,雙方都同意後才簽字。後來小陳想主張這份協議是「定型化契約」,內容顯失公平而無效。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這份協議書有制式內容,但由於小陳與公司之間針對協議的關鍵條款進行了「個別具體的協商、討論與修改」,甚至還有律師參與草擬過程。這表示小陳並非沒有選擇或協商的餘地。因此,這份協議不被認定為法律上所指的「定型化契約」,自然也就不適用《民法》第247-1條關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而無效的規定。
給您的啟示: 判斷一份協議是否為定型化契約,關鍵在於「有沒有經過協商」 。如果您在簽約前有機會與對方針對條款進行實質討論和修改,即使協議有制式內容,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進而影響您主張條款無效的空間。
案例二:協議內容不清楚,整份都作廢?
情境故事: 老王和弟弟繼承了祖產,為了公平分配,兩人簽訂了一份共有物分割協議。協議中有一條約定,要把「一厘餘」的土地分給老王,作為他少分到現金的補償。然而,這塊「一厘餘」的土地究竟是哪裡、具體面積多少、界線為何,協議中卻沒有任何明確的說明,導致根本無法執行。
法院怎麼說: 法院判決,協議中關於「一厘餘」土地的約定,因為標的物(土地)不確定,所以這條約定是無效的。更重要的是,法院認為這塊土地的給付對於整個祖產分割協議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條款,如果少了它,這份協議就沒辦法達到雙方分割祖產的根本目的。因此,法院判這份共有物分割協議全部無效,老王也無法依據這份協議要求補償款。
給您的啟示: 協議內容務必「明確具體」 ,尤其涉及標的物、服務內容、權利義務等核心要素時。如果核心條款因不確定而無效,且與協議的整體目的具有不可分離性,很可能導致整個協議被宣告無效,影響您的權益。
協議變更,您該如何自保?
了解了協議條款無效的原則與實務案例,接下來,律點通提供您實用的自保建議:
1. 簽約前:預防勝於治療
- 務必詳閱條款: 在簽署任何協議前,請務必逐條仔細閱讀,不理解的地方應立即提出疑問,要求對方解釋清楚。不清楚、不確定的內容,切勿輕易簽字。
- 積極協商: 如果協議內容有不合理或對您不利的條款,請務必爭取協商修改。經過充分協商的條款,未來較難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或顯失公平。
- 考慮加入「可分性條款」: 您可以在協議中約定,若部分條款被認定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雖然法院最終仍會依《民法》第111條判斷,但這能作為判斷當事人真意的重要參考。
- 避免顯失公平: 審視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是否嚴重失衡,避免接受過度免除對方責任、加重自己責任或限制自身權利的條款。
2. 爭議發生時:應對原則
- 審慎判斷無效範圍: 當協議部分條款可能無效時,應仔細評估該無效部分是否影響協議的整體目的和其餘條款的獨立性,以判斷是部分無效還是全部無效。這將直接影響您的後續處理策略。
- 考量不當得利返還: 如果協議條款被認定無效,導致一方取得的利益缺乏法律基礎,例如您多付了款項或對方不應得利,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的規定,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
- 妥善保留證據: 所有與協議相關的文件、溝通紀錄(包括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主張權益的重要證據。
結論
了解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法律原則,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從判斷契約性質、條款是否明確,到審視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處,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影響協議的最終效力。記住,簽約前多一份謹慎,簽約後多一份了解,就能讓您在面對協議變更或潛在爭議時,更有信心與能力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部分無效」?跟「全部無效」差在哪?
A: 部分無效是指協議中的某個或某些條款因故無效,但其他條款仍有效力;全部無效則是協議中某個條款無效,卻導致整份協議都失去效力。判斷關鍵在於,如果把無效的條款拿掉,剩下的部分是否還能獨立存在,並且符合雙方當初簽約的主要目的。如果拿掉無效條款後,協議就無法達成原意或顯失公平,那就會是全部無效。
Q: 什麼是「定型化契約」?我簽的協議是不是定型化契約?
A: 定型化契約是指一方預先擬定好,用於大量、重複交易的契約條款,另一方通常沒有協商空間,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判斷您的協議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主要看條款是否為對方事先準備、您是否能針對條款進行個別協商和修改。如果能充分協商,即使有制式內容,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定型化契約。
Q: 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要怎麼判斷?
A: 「顯失公平」是指契約條款的內容,明顯造成雙方權利義務上的嚴重不平衡,對其中一方造成過度不利,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判斷時會綜合考量條款是否過度免除一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限制或剝奪他方權利,以及是否偏離一般交易常態等因素。
Q: 如果協議部分無效,我已經給出去的錢或東西怎麼辦?
A: 如果協議條款被認定無效,導致一方取得的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那麼您可以依據《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這適用於因無效條款而產生不應有的金錢、物品或其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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