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不履行?強制執行程序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協議不履行?強制執行程序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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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履行?強制執行程序全攻略,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簽訂一份協議,滿心期待對方能依約履行,結果卻發現對方遲遲不配合,甚至置之不理?面對這種情況,您可能會感到無助與焦慮。別擔心!在台灣,法律為您提供了強而有力的「協議履行強制執行程序」,讓您簽下的協議不再只是一紙空文,而是能夠真正實現的權利。

身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工具,教您如何透過正確的步驟,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執行名義:啟動執行的入場券

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您必須先取得一份法律上認可的「執行名義」。它就像是法院核發的入場券,證明您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特定義務。沒有它,法院就無法幫您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明確列出了幾種類型,其中與協議履行最相關的包括: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白話解釋

  • 確定判決、法院和解/調解筆錄:這是最常見的執行名義,代表您的權利已經過法院審理或雙方在法院達成共識。
  • 公證書:這是協議執行中一個非常實用的工具。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如果您的協議內容是「給付金錢、特定動產」或「租賃期滿返還房屋/土地」,並在公證時明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字樣,那麼這份公證書就直接具備強制執行力,省去您打官司的時間與成本。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當事人請求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者。」

保全程序:預防脫產的利器

在您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或擔心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隱匿財產時,可以考慮聲請「假扣押」(針對金錢債權)或「假處分」(針對非金錢債權)。這些程序能有效凍結對方財產或維持標的物現狀,確保您未來的執行權利。

實務案例:從故事中學習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生硬,但透過實際案例,您將能更清楚地了解這些原則如何應用。

案例一:協議約定,字字珠璣

小陳與老王簽訂和解協議,約定老王收到款項後應「狀請法院暫停強制執行程序」。老王依約提交書狀,但執行法院並未暫停拍賣。小陳認為老王違約,要求賠償。法院最終判決老王並未違約,因為協議只約定「狀請」,而非「保證暫停」。老王已履行「狀請」的義務。

律點通提醒: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協議內容的文字必須極度精確。您希望對方做到什麼程度?要達成什麼結果?這些都必須在協議中白紙黑字寫清楚,否則法院只會依照文字表面意思來判斷。

案例二:公證書的「形式審查」與「實體爭議」

張先生手持一份經公證且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協議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李小姐,主張李小姐未依約給付。李小姐卻抗辯:「我早就付錢了!」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指出,公證書雖是執行名義,但執行法院只能進行形式審查,檢查公證書本身是否符合規定。至於李小姐到底有沒有付錢,這屬於實體爭議,非執行法院能審理。因此,張先生必須先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訴訟程序,將爭議釐清,才能繼續執行。

律點通提醒:公證書確實方便,但若協議的履行條件複雜,或對方對「是否違約」有實質爭議時,執行法院可能無法直接執行。此時,您仍需透過訴訟來解決實體爭議。

實務操作指引:讓您的協議不再是白紙

簽訂協議階段

  • 內容明確具體:務必將各方權利義務、履行方式、期限、違約責任等細節寫清楚。
  • 考慮公證:若協議內容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範圍,強烈建議將協議書送請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直接具備執行力。

債務人不履行階段

  • 書面催告:對方未依約履行時,務必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催告其履行,並保留相關證據。
  • 聲請強制執行:備妥執行名義,填寫聲請狀,並向管轄法院提出。盡可能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越詳細越有利於執行。
  • 保全程序考量:若擔心對方脫產或隱匿財產,立即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執行程序中注意事項

  • 應對異議之訴:若債務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您必須積極應訴,提出證據證明您的權利。
  • 了解法院權限:執行法院主要負責形式審查,不審理實體爭議。

總結:讓您的權益不再打水漂

透過本文,您應已了解協議履行強制執行的核心概念與實務操作。從簽訂協議時的謹慎,到不履行時的積極應對,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記住,一份明確的協議,加上一份具備執行力的文件,將是您保障自身權益的最強後盾。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勇敢地透過法律途徑,讓您的協議真正實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執行名義」?為什麼它這麼重要?

A: 「執行名義」是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證明您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文件。沒有它,法院就無法啟動執行程序。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以及經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Q: 我的協議書如果去公證,有什麼特別的好處嗎?

A: 如果您的協議內容符合《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如給付金錢、特定動產、租賃期滿返還房屋/土地),並在公證時明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那麼這份公證書就直接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這意味著,一旦對方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省去了打官司取得判決的漫長時間和成本。

Q: 如果我擔心對方會脫產,該怎麼辦?

A: 在您取得執行名義之前,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擔心對方脫產,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假扣押是針對金錢債權,目的在凍結對方的財產;假處分則是針對非金錢債權,目的在維持標的物現狀。聲請時需向法院釋明您請求的理由及保全的必要性,例如對方有脫產的具體跡象。

Q: 對方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聲稱他已經還錢了,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執行法院主要負責「形式審查」,也就是檢查執行名義本身是否合法有效,而不會去審理債務人是否已經清償或是否有其他實體上的爭議。如果債務人主張他已經履行或債權不存在,他必須另外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該訴訟中,債務人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他的主張,若法院認定債務人勝訴,則會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

Q: 我的協議內容不是金錢給付,而是要求對方交付特定物品或履行特定行為,也能強制執行嗎?

A: 是的,非金錢債權也能強制執行。例如,若對方應交付特定動產或移轉不動產,法院會命令其交付或通知地政機關辦理過戶。若涉及特定行為(如拆屋還地),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採取間接強制(如裁處怠金)或直接強制(如代履行)的方式。但這類型的執行通常比金錢債權複雜,有時最終會轉換為損害賠償。

Q: 我要怎麼知道對方有沒有財產可以執行?

A: 在聲請強制執行時,您需要盡可能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若您不清楚對方財產狀況,可以在聲請強制執行後,向執行法院聲請「調閱債務人財產資料」。法院會發函請相關機關(如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監理站等)協助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包括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薪資所得等,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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