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協議終止爭議別煩惱:搞懂仲裁與訴訟的選擇權

協議終止爭議別煩惱:搞懂仲裁與訴訟的選擇權

律點通
2025-08-01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合約糾紛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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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終止後,面對爭議該提仲裁還是訴訟?律點通教您聰明選擇!

協議關係的終止,往往不是一紙公文就畫下句點。隨之而來的,可能是各種關於履約、報酬、責任歸屬的爭議。此時,契約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機制」就成了關鍵。您可能會看到「得提付仲裁」或「應提付仲裁」等字眼,這些一字之差,卻可能對您的權益產生天壤之別的影響。

身為協議終止關係人,您是否也曾疑惑,究竟該選擇哪種方式解決糾紛?是直接上法院打官司,還是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這些條款的解釋,並透過實務案例,幫助您釐清方向,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契約條款的關鍵字:「得」與「應」

在法律文件中,每一個用字遣詞都至關重要,特別是「得」與「應」這兩個字。它們決定了您的權利與義務是「可以選擇」還是「必須遵守」。

關鍵字法律意義實務判斷原則
賦予選擇權當事人可選擇仲裁或訴訟,對方不得強制仲裁。
表示強制性當事人必須依約定方式處理,通常排除訴訟。

法院如何判斷?

法院在解釋契約條款時,並不會只看單一字眼,而是會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通盤考量契約全文、訂約事實、交易習慣及經濟價值。即使契約中列舉了多種爭議解決方式,但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必須先走某個程序才能提起訴訟,或者沒有說一旦選擇了某種方式就不能變更,通常還是會認為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這就是《民法》第98條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解釋原則」: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法條告訴我們,白紙黑字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簽約雙方當時的真實想法。

仲裁協議的效力:為何重要?

仲裁,是除了訴訟之外,另一種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它透過選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取代法院來判斷爭議。但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要有有效的「仲裁協議」。

《仲裁法》第1條:「約定以仲裁解決現在或將來之爭議,且爭議須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這表示,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且爭議內容必須是可以和解的事項。一旦仲裁協議有效成立,它就具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效力,叫做「妨訴抗辯」。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當事人間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一方提起訴訟時,他方以有仲裁協議為由,聲請法院停止訴訟程序者,法院應即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契約有仲裁條款,而一方卻直接去法院告狀,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法院停止訴訟,並命令原告去仲裁。這就是仲裁協議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實務案例解析:從生活故事看法律應用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概念在現實中如何運作,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改編的故事:

案例一:設計合約的爭議解決選擇權

小林是一位獨立設計師,與一家新創公司簽訂了網站設計合約。合約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寫著:「雙方若有爭議,先組成爭議處理小組協調,或提付仲裁,亦提起訴訟。」

後來,雙方在設計費的支付上發生了爭執。小林覺得公司一直拖延,而且爭議處理小組的協調效率不彰,於是決定不等小組做出最終決議,直接向法院提告。新創公司則抗議小林沒有遵守合約,沒有等待爭議處理小組的結果就提告,認為小林不符訴訟要件。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雖然合約中列舉了多種爭議處理方式,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先走哪一個程序才能提告,也沒有說一旦選擇了某種方式就不能改變。小林在協調過程中已經明確表示不願繼續,可預見即使等待小組決議,最終還是會走向訴訟。因此,法院判決小林直接提告是沒有問題的,並不構成訴訟障礙。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如果契約中用「得」字來描述爭議解決方式,且沒有強制性的前置程序約定,您就擁有選擇權,可以直接訴訟,無需擔心被阻擋。

案例二:裝潢工程的仲裁條款解釋

張先生委託一家裝潢公司進行房屋裝修。工程合約中寫道:「如工程發生爭議,雙方先進行協調,依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

裝潢結束後,張先生對工程品質不滿意,但裝潢公司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尾款。張先生主張,合約明明寫了「得依調解或仲裁」,應該先去仲裁。

法院怎麼說? 法院審理後指出,合約條款中「應先協調」確實是強制性的,但對於「調解或仲裁」卻使用了「得」字,而且合約中沒有明確排除訴訟的權利。因此,法院認定該條款只是賦予雙方選擇權,並非強制要求必須仲裁。張先生不能成功主張對方必須先仲裁才能提告。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再次強調「得」與「應」的差異。只有當契約明確使用「應」或類似的強制性詞語,並排除其他途徑時,仲裁協議的「強制性」才會成立。

協議終止關係人的實務操作指引

面對協議終止後的爭議,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以下是律點通給您的實用建議:

  • 簽約前務必仔細審閱: 在簽訂任何契約前,特別是爭議解決條款,務必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如果您希望強制仲裁以避免訴訟,務必使用「」或其他明確的強制性字眼,並清楚排除訴訟管轄。例如:「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其仲裁規則仲裁之,並以仲裁判斷為終局解決方式。」

  • 明確約定仲裁範圍: 如果選擇仲裁,請務必明確界定仲裁協議的範圍。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概括性用語,例如「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最好能具體說明仲裁範圍包含所有與契約履行相關的實體爭議及抗辯,以避免仲裁庭管轄權的爭議。

  • 爭議發生時,及時通知與協商: 即便契約沒有強制規定,當爭議發生時,仍建議您及時以書面通知對方,並嘗試進行協商。這不僅有助於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也能為後續的法律程序(無論仲裁或訴訟)奠定基礎,並保留溝通紀錄。

  • 仲裁程序中積極維護權益: 若最終進入仲裁程序,請確保仲裁庭給予您充分陳述意見及調查證據的機會。對於仲裁庭的程序指揮或管轄權認定,若有任何異議,應及時提出,並提供充分理由及證據,以避免日後因失權而無法主張撤銷仲裁判斷。

結論:掌握關鍵,從容應對協議終止爭議

協議終止後的爭議,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判斷。透過今天的分享,律點通希望您能了解以下幾個關鍵要點:

  • 「得」與「應」: 這是判斷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具備強制性的核心。
  • 仲裁協議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能排除法院管轄權。
  • 前置程序: 除非契約明確規定為強制性,否則多數情況下不影響您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權利。
  • 契約明確性: 簽約時的條款越明確,未來爭議發生的風險和成本就越低。

面對協議終止的挑戰,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將讓您更有底氣地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選擇最適合的途徑,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契約條款寫「得」仲裁,是不是就一定要仲裁?

A: 不一定。在台灣的實務見解中,契約條款若使用「得」提付仲裁,通常會被解釋為賦予當事人有選擇權,也就是您可以選擇提付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不能僅憑「得」字就強制您進行仲裁,或以您未仲裁為由主張訴訟不合法。但法院最終仍會綜合判斷契約全文及當事人真意。

Q: 契約約定要先協商才能仲裁,我沒協商就提仲裁會怎樣?

A: 實務上,法院多數認為這類「仲裁前置程序」(如協商、調解)通常被視為嘗試和解的性質,並非強制仲裁的停止條件或額外的程序障礙。即使您未完全踐行前置程序,只要您認為已無協調可能而逕行提付仲裁,通常不構成仲裁判斷被撤銷的事由。但為了展現誠意並留下溝通紀錄,仍建議您嘗試協商。

Q: 仲裁判斷結果我不滿意,有辦法推翻嗎?

A: 仲裁判斷原則上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但若符合《仲裁法》第40條所列的特定法定事由,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常見的事由包括:仲裁判斷超出仲裁協議範圍、仲裁庭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仲裁程序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等。但請注意,某些程序瑕疵必須「足以影響判斷之結果」才能撤銷。

Q: 簽約時,我該怎麼寫爭議解決條款才對我最有利?

A: 這取決於您希望強制仲裁還是保留訴訟權。若希望強制仲裁,應明確使用「應」或「shall」等強制性字眼,並清楚排除訴訟管轄,例如:「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雙方應提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之」。若希望保留選擇權,則可使用「得」或列舉多種方式而不強制。同時,務必明確界定仲裁範圍,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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