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仔細閱讀過合約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文字,卻可能在未來發生糾紛時,決定您是走上漫長的法院訴訟之路,還是快速有效的仲裁程序。對於需要修正協議的您來說,釐清這些條款的真正意涵,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第一步。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解析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教您如何看懂「應」與「得」的玄機,避免落入文字陷阱!
協議爭議解決條款:仲裁與訴訟的選擇
在台灣,當合約雙方發生爭議時,常見的解決方式不外乎兩種:「訴訟」與「仲裁」。訴訟就是我們熟悉的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判決;而仲裁,則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約定,將爭議交給選定的仲裁人來判斷,其判斷結果與法院判決有相同效力,通常速度更快、更具彈性。然而,許多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寫得模稜兩可,常讓當事人搞不清楚,究竟是只能仲裁,還是可以選擇訴訟?
關鍵法條解析:保障您的權益
要理解這些,我們必須先從台灣的相關法律規定說起,特別是《仲裁法》與《民法》。
《仲裁法》:仲裁協議的基石
《仲裁法》是規範仲裁程序最重要的法律。其中有幾個條文,直接影響到您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以及其效力範圍:
- 仲裁協議的成立與書面要求
《仲裁法》第1條第1項、第3項:「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這條文告訴我們,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將爭議交由仲裁解決。書面形式是仲裁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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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仲裁法》第3條規定,即使主契約本身不成立、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也不會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這代表仲裁條款是獨立於主契約而存在的,即便主契約有問題,仲裁約定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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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訴抗辯」:當有仲裁協議,卻跑去法院告狀時
《仲裁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這條文非常重要!它說明了,如果雙方明明約定好要仲裁,結果其中一方卻直接跑去法院提告,另一方就可以依據這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要求對方去仲裁。但要注意,如果被告已經針對案件內容進行了辯論,就不能再提出這個抗辯了。
- 仲裁判斷的效力 《仲裁法》第37條第1項明文規定,仲裁人做出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表示仲裁結果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
《民法》:契約解釋的最高原則
- 探求當事人真意
《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這條是所有契約解釋的總原則。當協議條款的文字不夠清楚時,法院不會只看字面意思,而是會綜合考量契約訂立的背景、目的、雙方協商過程等,來判斷當事人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應」與「得」的關鍵差異:判讀協議文字
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最常引發爭議的就是「應」與「得」這兩個字。它們的法律意義天差地遠:
| 詞彙 | 法律意義 | 效果 |
|---|---|---|
| 應 (shall/must) | 強制性,無選擇餘地 | 必須依約定方式解決爭議(例如:強制仲裁),排除訴訟權。 |
| 得 (may/can) | 選擇性,有選擇權利 | 當事人可以在約定的多種方式(例如:調解、仲裁、訴訟)中自由選擇一種。 |
如果協議中寫「應」以仲裁解決,通常代表您必須走仲裁程序;但如果寫「得」以仲裁解決,則您可能還有選擇訴訟的權利。
真實案例解析:別讓「文字遊戲」害了你!
光看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這些條款的:
案例一:「應先協調,得仲裁」,究竟是強制還是選擇?
有這麼一個故事:王先生與李小姐簽訂了一份服務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因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先進行協調,協調不成者,得依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後來雙方鬧上法院,王先生主張協議有仲裁約定,要求法院停止訴訟。但法院怎麼說呢?
法院認為,雖然協議寫了「應先協調」,但後面接著「得依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並沒有明確排除訴訟的權利。「得」這個字,就是給予當事人選擇權的意思。所以,即使協議提到了仲裁,如果沒有明確排除訴訟,或者使用了「得」字,法院通常會認定當事人仍然可以選擇提起訴訟,而非強制仲裁。王先生的請求因此被駁回了。
案例二:勾選欄位沒勾,仲裁協議算數嗎?
另一個案例是這樣的:張老闆和陳經理簽了一份合作契約,其中關於爭議解決的條款是這樣寫的:「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於…調解…或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但簽約時,這兩個選項的「□」都沒有被勾選。後來雙方鬧翻了,張老闆主張應該仲裁,但陳經理卻說沒有仲裁合意。
法院認為,既然契約設計了勾選欄位,並明確寫著「擇一處理」,就表示雙方必須實際勾選,才能確認他們選擇了哪種爭議解決方式。既然雙方都沒有勾選,就不能認定他們有明確的仲裁合意。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契約條款的設計與實際操作一樣重要,務必確保所有選項都已明確表示合意,否則可能導致預期的爭議解決方式無法適用。
案例三:誰先跑法院,誰就贏?「繫屬在先」原則
還有一個常見的情況:一份操作管理契約中約定:「雙方對本契約之執行有爭議無法解決時,可申請調處、提出仲裁或訴訟。」結果,甲方還沒等乙方提出仲裁,自己就先向法院提告了。乙方這時才跳出來說,我們有仲裁協議,應該去仲裁。
法院的看法是,當契約條款賦予當事人「可」選擇多種爭議解決方式時,一旦其中一方已經合法地選擇了一種方式(例如先提起了訴訟),那麼另一方原則上就必須接受,不能再主張應該優先適用其他方式。這就是「繫屬在先原則」。所以,如果您的協議給予了多種選擇,誰先合法啟動了程序,就可能佔得先機。
協議修正:確保爭議解決條款明確無虞
綜合以上分析,對於正在修正協議的您,律點通給出以下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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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表達意圖:強制仲裁或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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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強制仲裁: 請務必使用「應」、「必須」、「唯一」等強烈且不容選擇的字眼,例如:「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提交仲裁解決,不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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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賦予選擇權: 請使用「得」、「可」等字眼,並清楚列出所有可選方式,例如:「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得選擇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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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條款衝突與歧義: 如果協議中同時出現仲裁條款和法院管轄條款,請務必釐清它們的適用順序或關係。例如,可以明確寫明:「雙方同意,本契約所生爭議優先適用仲裁條款,仲裁不成或仲裁協議無效時,始由OO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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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仲裁機構與仲裁地: 為避免未來爭議,務必在協議中明確指定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及仲裁地(如: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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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程序約定: 如果約定有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請明確其性質(強制或非強制)及未達成協議後的處理方式,例如:「雙方應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者,始得提付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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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勾選欄位: 如果協議設計了勾選欄位來選擇爭議解決方式,請務必確保所有當事人已確實勾選,以明確合意。
結論:讓您的協議真正為您服務!
協議中的爭議解決條款,雖然看似不起眼,卻是保障您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一個措辭精確、意涵明確的條款,能讓您在爭議發生時有所依循,避免曠日費時的法律糾紛。因此,在簽署或修正任何協議時,請務必仔細審閱這些條款,確保它符合您的真實意圖。釐清「應」與「得」的法律玄機,掌握契約解釋原則,才能讓您的協議真正為您服務!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協議中寫「應」先協商,但後面又說「得」選擇仲裁或訴訟,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A: 這通常表示,雖然您有義務先進行協商,但協商不成後,您在仲裁或訴訟之間擁有選擇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不代表只能仲裁。法院會根據《民法》探求當事人真意,並依照「得」字的選擇性解釋。
Q: 我的協議雖然有仲裁條款,但對方卻直接去法院告我,我該怎麼辦?
A: 如果您的協議中有有效的仲裁條款,而對方卻直接提起訴訟,您可以依據《仲裁法》第4條第1項向法院提出「妨訴抗辯」,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要求對方將爭議提交仲裁。但請注意,您必須在法院進行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此抗辯。
Q: 如果主契約被解除了,裡面的仲裁條款還有效力嗎?
A: 根據《仲裁法》第3條,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這表示即使主契約因為某些原因(例如解除、無效、終止)而失去效力,仲裁條款本身的效力通常不會受到影響。因此,您仍然可以依據仲裁條款將爭議提交仲裁。
Q: 我想確保未來爭議只能透過仲裁解決,協議條款該怎麼寫才最保險?
A: 為確保爭議只能透過仲裁解決,您應使用明確且無歧義的強制性用語。例如,條款可以寫:「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解決,不得提起訴訟。」同時,務必避免與法院管轄條款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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