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條款部分無效?搞懂契約效力,保障你的權益!
您是否曾簽署一份協議,卻在事後發現其中某些條款似乎不太合理,甚至可能根本無效?當協議的一部分被宣告無效時,這份協議是會全部作廢,還是只有問題的條款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呢?對於正在面臨協議修正需求的您來說,釐清這些法律眉角至關重要。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如何處理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問題,幫助您保障自身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協議部分無效的判斷原則:從《民法》到特別法
當一份協議的某些條款因故無效時,法律並非一概而論。台灣法律針對此情況,設有一般原則與多項特別規定,以確保公平與契約穩定性。
核心原則:《民法》第111條——可分性是關鍵
處理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時,最核心的法條是《民法》第111條。它確立了一般原則:
《民法》第111條:「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這代表什麼呢?原則上,如果協議的一部分無效,整個協議都會跟著無效。但這裡有個重要的「但書」:如果把無效的部分拿掉,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能夠獨立存在並達成原本的目的,那麼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就是法律上常說的「可分性原則」。
如何判斷「可分性」? 法院在判斷時,會深入探究當事人締約時的「真實意圖」。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當初就知道這部分條款無效,他們是否還會願意簽訂剩下的協議?這會考量到:
- 客觀上:無效條款是否為協議的核心或主要目的?如果沒有它,協議還能發揮作用嗎?
- 主觀上: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動機、目的、交易習慣,以及除去無效條款後,是否會造成一方顯著不公平或利益嚴重失衡。
消費者保護與行政契約的特別規定
除了《民法》的一般原則,針對特定類型的協議,法律還有更細緻的規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這條文特別針對定型化契約(例如:電信合約、保險合約等)提供消費者更強的保護。原則上與《民法》第111條相同,可分則部分有效。但特別的是,如果無效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那麼整個契約就可能全部無效,而非僅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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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43條:針對行政契約(政府與人民間的契約),也有類似《民法》第111條的規定,但更強調「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的假設性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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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明確將住宅租賃契約視為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重申了若條款顯失公平則整個契約可能無效的原則。
協議條款為何會無效?常見原因解析
了解如何處理部分無效後,我們也需要知道是什麼原因會導致協議條款無效:
-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上無效。例如,法律規定某事項必須書面為之,若口頭約定則無效。
-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約定放棄追訴刑事責任的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 顯失公平:《民法》第247-1條及《保險法》第54-1條具體列舉了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的四種情形,包括: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當事人的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或限制權利、或其他重大不利益。這些條款會直接被認定為無效。
實務案例:部分無效的兩種情境
透過實際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競業禁止條款的「分開」認定
小張與公司簽訂一份商標授權契約,其中包含競業禁止條款。後來雙方發生爭議,公司主張小張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法院審理後發現,這份競業禁止條款對於合約關係消滅後的限制,沒有限定明確的期間和地域,範圍過於廣泛,因此這部分被認定為無效。然而,法院同時認定,條款中關於合約有效期間內的競業禁止義務,因為其範圍合理,仍然有效。最終,法院判決小張在合約有效期間內確實違反了競業禁止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 律點通解析:這個案例完美體現了《民法》第111條但書的「可分性」。法院將一個條款區分為兩個部分,針對不同時間點的限制分別判斷其效力。對於不合理的無效部分予以剔除,但對合理且有效的其他部分則維持其效力,讓契約不至於全盤作廢。
案例二:遺產協議中獨立約款的效力
陳先生過世後,家人簽訂了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一條約定,陳先生的兒子小陳若承諾「與其配偶共同約定同意日後一個孩子從母姓」,就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後來小陳並未履行這項承諾,其他繼承人便主張這整個遺產協議都應該無效。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在簽署協議時,並沒有獨自決定子女姓氏的權利(仍需配偶同意),所以他承諾的是「與配偶約定」而非「使孩子從母姓」。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這條關於姓氏的約定,是協議中的一個獨立約款,並非其他遺產分配約定的附帶條件。因此,即使小陳沒有履行這條獨立約款,整個遺產分割協議的效力並不受影響,其他關於遺產分配的條款仍然有效。
- 律點通解析:本案例說明,如果一個無效條款被認定為與契約主要目的無關的「獨立約款」,且不影響協議其他部分的實質履行或當事人主要目的,那麼該無效條款並不會導致整個協議全部無效。這再次印證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的判斷,會考量條款的性質及其在整體協議中的地位。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預防與應對協議修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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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細審閱契約,善用「條款可分性條款」 : 在簽署任何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每個條款。若擔心未來部分條款無效會影響整個協議,建議在契約中加入「條款可分性條款 (Severability Clause)」,明確約定即使部分條款無效,也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除非無效部分為契約核心)。這有助於法院在解釋時,更傾向於維持契約其餘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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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簽署「顯失公平」條款: 特別是在定型化契約中,要警惕那些免除或減輕對方責任、加重自己義務、限制自己權利或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益的條款。這些條款極易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若遇到此類條款,應勇敢提出異議或要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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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留證據: 如果您認為協議條款可能無效,或已發生爭議,請務必妥善保留所有與協議簽訂、履行、爭議發生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等證據。這些都是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結論:協議修正,知法才能自保
協議條款部分無效的處理,是一門結合法律原則與實務判斷的學問。從《民法》第111條的「可分性」原則,到《消費者保護法》對「顯失公平」條款的嚴格規範,再到特定契約類型(如行政契約、租賃契約)的特別規定,都顯示了法律在追求契約自由的同時,也兼顧了公平正義與弱勢保護。身為協議修正需求人,了解這些基本概念與實務案例,能幫助您在簽約前更審慎,簽約後更有能力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記住,仔細審閱、明確約定,並在必要時收集證據,是保障您權益的不二法門。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協議中有一個條款無效,我是否可以主張整個協議都無效?
A: 不一定。根據《民法》第111條,原則上協議部分無效會導致全部無效,但如果除去該無效部分後,協議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獨立存在並達成原本的目的(即具有「可分性」),那麼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院會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和契約的核心目的來判斷。
Q: 我在簽署一份定型化契約時,發現其中有條款對我非常不利,這條款會無效嗎?
A: 很有可能。如果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符合《民法》第247-1條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6條所定義的「顯失公平」情況(例如:免除或減輕對方責任、加重您的義務、限制您的權利等),該條款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消費者契約中,若此無效條款對您顯失公平,甚至可能導致整個契約全部無效,對消費者提供更強的保護。
Q: 如何在協議中增加條款,以確保即使部分條款無效,也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A: 您可以在協議中明確加入「條款可分性條款 (Severability Clause)」。這類條款通常會載明:「若本協議之任一條款被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該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應被視為與本協議分離,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之有效性及可執行性,除非該無效條款為本協議之核心目的所在。」這樣有助於在法律解釋時,維持協議其餘部分的效力。
Q: 如果協議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而無效,我該怎麼辦?
A: 若協議條款確實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如《民法》第71條),該條款即屬無效。此時,您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該條款違反了特定法規。接著,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11條判斷,該無效條款是否影響整個契約的效力。如果僅是部分無效且具可分性,則其他部分仍有效;若影響契約核心,則可能導致整個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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