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跨國親子鑑定:法律程序與實務指引

台灣跨國親子鑑定:法律程序與實務指引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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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上跨國親子鑑定之路:台灣法律為您指引

身處異地,卻需要釐清在台灣的親子關係?無論是為了繼承、探視權、國籍認定,或是單純尋根,跨國親子鑑定往往伴隨著複雜的法律程序與文化差異。作為國際親子鑑定人,您可能會對台灣的法律感到陌生。別擔心!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在跨國親子鑑定上的法律規範,讓您對整個流程有更清晰的認識,助您順利解決問題。

台灣親子關係的法律基礎:婚生與非婚生子女

在台灣,親子關係的認定,首先區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推定與確認方式。

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

當子女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台灣法律會推定其為夫妻的婚生子女。這是一種強烈的法律推定,旨在維護家庭安定與子女身分。然而,若有證據證明事實並非如此,法律也允許推翻此推定。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若要推翻此推定,例如透過DNA鑑定證明孩子與推定生父無血緣關係,則需提起「否認之訴」。但請注意,這類訴訟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表示您必須在知悉非婚生事實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若子女在未成年時知悉,則可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對於非婚生子女,其與生母的親子關係自然成立,無須額外程序。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透過「認領」來建立。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可以是生父主動表明意願,也可以是「視為認領」,例如生父有撫育子女的事實(如共同生活、支付學費),或將子女入籍其戶內,法律上都會視為已認領,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跨國案件的關鍵:管轄權與準據法

對於涉及不同國籍或居住地的跨國親子鑑定案件,台灣法院是否能審理(國際管轄權)以及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準據法),是首先要釐清的關鍵問題。

台灣法院的國際管轄權

即使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外國籍,台灣法院仍可能具備審理跨國親子關係案件的權限。

《家事事件法》第69條準用第53條第1項第1款:「親子關係事件,親子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69條準用第53條第1項第4款:「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1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只要親子關係的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或者一方在台灣境內持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台灣法院原則上就有權審理該案件。

法律應適用哪一國?準據法原則

當案件涉及外國因素時,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判斷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認定親子關係的實體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原則上,親子關係的成立與效力,會依照子女的本國法來決定。但若是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則有特別規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這採取了「有利認領原則」,只要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任一方的本國法能成立認領,即為成立,這有助於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保障。

DNA鑑定的角色與證據力

DNA鑑定在親子關係案件中扮演著決定性的角色,是釐清血緣關係最直接且具說服力的證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要求相關人士進行DNA鑑定。鑑定程序必須符合醫學認可標準,並注意受檢人的身體健康與名譽。

拒絕鑑定的風險與外國報告的限制

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命其進行的DNA鑑定,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利於拒絕方的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準用第345條第1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這意味著,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並將拒絕鑑定的行為納入判斷,可能認定對方主張的事實為真。

此外,對於在外國(特別是大陸地區)製作的親子鑑定報告,即使經過驗證,也僅是形式上的推定為真。其實質證據力仍由法院綜合判斷。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但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

法院會審酌國外鑑定報告的採樣程序、鑑定機構的專業資格、鑑定方法等,若有疑慮,仍可能要求在台灣重新鑑定。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發生的情境故事,來理解台灣法院如何處理跨國親子鑑定案件。

故事一:拒絕鑑定的代價

來自海外的張先生,主張自己是已故李先生的非婚生子,並提出一份在海外做的親子血緣鑑定報告。李先生的家屬對這份報告的真實性存疑,要求張先生來台灣接受進一步的血緣鑑定。然而,張先生卻拒絕了來台鑑定的要求。最終,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張先生提出了海外鑑定報告,但其拒絕配合在台灣進行進一步鑑定,且未能提供其他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親子關係,因此駁回了張先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海外鑑定報告雖有參考價值,但若當事人拒絕配合法院在台鑑定的要求,將可能導致不利的結果。

故事二:外籍人士在台的管轄權

一位越南籍的王小姐帶著未成年子女來到台灣,與孩子的生父(台灣籍丁先生)共同生活並組成家庭。在台灣居住超過一年多後,王小姐的子女發現其在越南出生時,法律上被推定為王小姐前夫的婚生子女。為了釐清真實的血緣關係並確認與丁先生的親子關係,王小姐的子女在台灣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雖然當事人雙方皆為外籍,但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由於王小姐母子在台灣持續居住逾一年,已構成在台「經常居所」,因此台灣法院對此案件具有國際審判管轄權,可以審理此類跨國親子爭議。這個案例強調了即使是外籍人士,只要與台灣有實質連結(如長期居住),台灣法院仍能提供法律協助。

國際親子鑑定人:實用操作指南

在台灣進行跨國親子鑑定,掌握以下實用步驟與注意事項,能讓您事半功倍:

1. 提起訴訟前之準備

  • 確認管轄權與準據法:在啟動程序前,務必初步判斷台灣法院是否具備國際管轄權(例如您或孩子是否為台灣國民,或在台灣是否有經常居所),以及案件應適用台灣法規還是其他國家的法律。
  • 證據蒐集與驗證
  • 身分與關係證明:準備所有相關當事人的護照、身分證、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結婚或離婚證明等。所有在國外取得的文件,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如大使館、代表處)或海基會(若為大陸地區文件)的驗證程序,以確保其在台灣的法律效力。
  • 撫育事實證明:若您主張「視為認領」,需提供撫育子女的相關證據,例如共同生活照片、學費單據、入籍證明等。
  • DNA鑑定報告:這是核心證據。若您已在國外進行鑑定,該報告需經上述驗證程序。法院會審酌其採樣程序、鑑定方法等是否符合醫學標準。

2. 訴訟程序中之注意事項

  • 配合DNA鑑定:法院通常會指定專業機構(如法務部調查局或大型教學醫院)進行DNA採樣。請務必依指示攜帶有效身分證件正本,並配合採集檢體。這是案件成功的關鍵。
  • 拒絕鑑定之後果:如前所述,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命其進行的DNA鑑定,將可能導致法院做出對您不利的判斷。

3. 風險提醒

  • 時效問題:特別是「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有嚴格的2年除斥期間限制,務必注意時效,以免喪失訴權。
  • 證據完整性:跨國案件證據蒐集不易,應盡早並全面蒐集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驗證。

結論

跨國親子鑑定在台灣涉及民法、家事事件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多重規範,過程可能較為複雜。從婚生推定、認領、國際管轄權的判斷,到DNA鑑定的證據力,每一步都環環相扣。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對台灣的法律框架有更清晰的理解,讓您在面對跨國親子關係的認定問題時,能更有信心與方向。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在台灣進行親子鑑定,我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 您需要準備所有相關當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身分證)、出生證明、結婚或離婚證明等。所有在國外取得的文件,務必先在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若為大陸地區文件)辦理驗證,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Q: 如果我在國外已經做過DNA鑑定,台灣法院會採信嗎?

A: 國外DNA鑑定報告若要作為台灣法院的證據,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或海基會)的驗證。即使形式上驗證為真,法院仍會審酌其採樣程序、鑑定方法、鑑定機構的專業資格等,判斷其實質證據力。若有疑慮,法院仍可能要求在台進行二次鑑定。

Q: 我不是台灣人,我的孩子也不是,台灣法院會有管轄權處理我們的親子鑑定案件嗎?

A: 即使您和孩子都不是台灣國民,若您或孩子在台灣境內有持續一年以上的經常居所,台灣法院依《家事事件法》原則上仍具備國際審判管轄權,可以處理您的親子關係案件。

Q: 如果我拒絕法院要求進行DNA鑑定,會有什麼後果?

A: 台灣法院無法強制您接受DNA鑑定,但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審酌情況對拒絕方做不利的認定,例如可能推定對方主張的親子關係事實為真,這對您的訴訟結果將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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