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在台確認親子關係:外籍人士必備法律知識

在台確認親子關係:外籍人士必備法律知識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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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身為外籍人士,正在台灣面臨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的法律問題?無論是為了孩子的身分登記、繼承權益,或是釐清血緣關係,台灣的法律程序可能讓您感到陌生。別擔心!律點通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親子關係的法律規範,特別針對外籍人士的常見疑問,提供實用指引,幫助您順利處理相關事宜。

台灣親子關係的法律基礎:婚生與非婚生子女

在台灣,孩子的身分認定是法律上的重要環節。根據《民法》規定,親子關係主要分為「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

若孩子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出生,法律上會「推定」為夫妻的婚生子女。若有事實證明孩子非夫所生,夫、妻或孩子本人可在法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來推翻此推定。DNA鑑定是證明血緣關係不存在的最有力證據。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視為認領」

對於未婚生下的孩子,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要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通常需要生父的「認領」。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條文指出,生父可以主動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更重要的是,即使生父沒有主動登記,只要有「撫育事實」,例如提供經濟支持、共同生活、公開承認親子關係等,法律上就會「視為認領」,孩子同樣能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這對於許多跨國家庭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生父不願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等,也可以透過《民法》第1067條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此時,DNA鑑定更是不可或缺的關鍵證據。

跨國親子關係:法律如何適用?

當親子關係涉及不同國籍時,台灣法院會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來決定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這部分對於外籍人士尤其重要。

台灣法院的管轄權

好消息是,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9條的規定,只要親子關係事件中的父親、母親或子女任何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台灣法院就具有審判管轄權。這意味著即使您或孩子目前居住在國外,只要符合國籍條件,台灣法院仍能受理您的親子關係案件。

準據法的選擇:哪國法律說了算?

在跨國認領案件中,《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採「有利認領原則」,即只要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任一方的本國法能成立認領,認領即為有效。至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原則上依「子女的本國法」來決定。此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也採「最有利子女婚生性原則」。然而,若適用外國法的結果嚴重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台灣不承認的代理孕母所生子女),台灣法院可能會拒絕適用外國法。

親子血緣鑑定:科學證據的重要性

在親子關係訴訟中,DNA鑑定是確認血緣關係最科學、最精確的方法。台灣的法院非常重視這類證據。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8條,法院在親子關係事件中,可以依據您的聲請或依職權,命令當事人進行DNA檢驗。通常,法院會指定具公信力的機構,例如法務部調查局,來執行鑑定。您需要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到場,配合採集唾液或血液檢體。

重要提醒: 如果您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命令的血緣鑑定,法院可能會對您的主張做出不利的認定。這可能會對您的案件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實際案例分享: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具體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應用,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發生的案例:

案例一:跨國撫育與認領的證明

一位台灣父親與一位外籍母親在國外生下一名非婚生子女小明。雖然他們沒有在台灣登記結婚,但這位父親在小明出生後,不僅將小明入籍到自己的台灣戶口,還長期在國外與小明共同生活、提供經濟支持。後來,小明提供了在國外進行的DNA鑑定報告,並經台灣駐外單位合法驗證。法院綜合考量了父親將小明入籍的行為、長期撫育的事實,以及其他輔助證據,最終認定父親與小明之間確實存在親子關係。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孩子在國外出生,只要生父有實際撫育的行為,台灣法律仍可能「視為認領」,進而確認親子關係。

案例二:外國出生證明與撫育事實的認定

另一位美國籍的成年人小華,主張自己是台灣籍父親與母親在美國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小華出生時,父親就在美國出生證明上登記為父親,並且長期在美國共同扶養照顧小華。由於父母未在台灣登記結婚,小華無法自動被推定為婚生子女。因此,小華向台灣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法院審理後,採信了經過台灣駐洛杉磯辦事處驗證的小華出生證明、父親的戶籍資料以及兩人的合照等證據,認定這位父親確實有撫育小華的事實。依據《民法》第1065條的「視為認領」規定,法院最終確認了小華與這位父親之間的親子關係。這個案例再次證明,即使子女是外國籍且在國外出生,只要有足夠的撫育事實證明,台灣法院仍會依據法律認定親子關係。

外籍親子確認人的實用操作指引

如果您是外籍人士,需要確認或否認在台灣的親子關係,以下是您需要注意的實用步驟和建議:

1. 釐清您的案件類型與所需文件

  • 確認管轄權: 台灣法院有管轄權的前提是父、母或子女任一方有中華民國國籍。
  • 選擇訴訟類型: 確認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 準備必要文件: 包含所有相關人士的身分證明(護照、居留證)、出生證明(國外出生需驗證)、婚姻證明,以及主張「視為認領」所需的撫育事實證明(例如合照、書信、匯款紀錄等)。所有來自國外的文件都需經過台灣駐外單位或海基會的合法驗證。

2. 配合法院的DNA鑑定程序

法院很可能會要求進行DNA血緣鑑定。請您務必配合法院的裁定,在指定時間地點,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前往指定機構接受檢體採集。您的配合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進行。

3. 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時效問題: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有嚴格的時效限制。
  • 證據力: 跨國DNA鑑定報告雖可作為證據,但法院會審查其採樣程序、機構公信力及是否經合法驗證。
  • 拒絕鑑定: 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命令的血緣鑑定,對您非常不利。
  • 代理孕母議題: 台灣目前不允許代理孕母。透過外國代理孕母取得子女,在台灣可能因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法被承認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確認親子關係,尤其涉及跨國情況,可能是一個複雜的過程。但透過了解台灣的《民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及《家事事件法》等相關規定,並積極配合法院程序,特別是DNA鑑定,您將能更有效地處理這些法律事務。希望這篇文章能為您提供清晰的指引,幫助您在台灣順利確立或釐清親子關係,保障您與家人的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孩子在國外出生,可以在台灣確認親子關係嗎?

A: 可以的。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9條,只要父親、母親或子女任何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台灣法院就具有審判管轄權。您需要準備經過台灣駐外單位合法驗證的國外出生證明,並可能需要提供撫育事實的證明(若為非婚生子女)。

Q: 如果生父不願認領,我該怎麼辦?

A: 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067條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在訴訟過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血緣鑑定,這是確立血緣關係的關鍵證據。

Q: 我之前在國外做了DNA鑑定,台灣法院會採信嗎?

A: 國外製作的DNA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但台灣法院會對其進行實質審查。您必須確保該報告經過台灣駐外單位(若來自中國大陸則需經海基會)的合法驗證。法院會審查其採樣程序是否嚴謹、鑑定機構是否具公信力。若法院對報告有疑慮,可能會要求在台灣重新進行鑑定。

Q: 如果我拒絕做DNA鑑定,會有什麼後果?

A: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8條,法院有權命令當事人進行DNA鑑定。如果您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法院可能會依職權或聲請,審酌情況後對您的主張作出不利的認定。這對您的案件結果將會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Q: 我透過代理孕母在國外生了孩子,可以在台灣登記親子關係嗎?

A: 台灣現行法律(如人工生殖法)不允許代理孕母,且《民法》採「分娩者為母」原則。即使在承認代理孕母合法的國家取得子女,台灣法院仍可能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的「公共秩序」原則,拒絕承認其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是一個高度複雜且有爭議的議題,建議您務必審慎評估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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