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費請求:子女減免義務的法律真相與應對

扶養費請求:子女減免義務的法律真相與應對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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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律點通,專精於台灣法律與行銷領域。對於許多長輩而言,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是年老生活的重要依託。然而,您或許不知道,在台灣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子女的扶養義務並非全然「絕對」。《民法》增訂了俗稱「不孝條款」的規定,讓子女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完全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這些重要的法律規定,幫助您預先掌握可能面臨的狀況,並了解扶養請求的法律界線。

扶養義務的基本原則

在探討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前,讓我們先了解扶養義務的基礎。

  • 《民法》第1114條第1款 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這確立了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 進一步明確,在有多人負扶養義務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是第一順序履行義務的人。
  • 《民法》第1117條 則界定了您可以請求扶養費的資格。本條文與您的扶養請求權利密切相關: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這表示,作為父母,只要您 「不能維持生活」 ,即使您仍有謀生能力,法律上您仍有權利向子女請求扶養。這是您提出扶養費請求的基礎。

扶養義務的相對化:俗稱「不孝條款」

過去,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義務被視為一種「絕對義務」,子女無論父母過去如何,都應負扶養責任。但為避免顯失公平, 《民法》第1118條之1 於民國99年增訂施行後,將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這條文與您的扶養費請求是否能成功,有著最直接的關係: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 規定了子女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的情況: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這表示,如果您的子女能證明您曾有虐待、重大侮辱或不法侵害行為,或者在他們未成年或需要扶養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就可能減輕他們對您的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 進一步規定了子女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的情況: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如果您的行為達到 「情節重大」 的程度,例如長期遺棄、嚴重家暴等,法院甚至可以完全免除子女對您的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 也特別指出,上述「不孝條款」不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是絕對的。

此外, 《民法》第1118條 也規定,如果子女因負擔您的扶養費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其扶養義務也可能被減輕。

案例解析:當扶養義務不再絕對

以下透過兩個實際案例,讓您更清楚法院在判斷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時的考量:

案例一:長期遺棄與精神傷害,扶養義務可完全免除

有一位父親,在子女成長過程中,不僅長期缺席,未曾提供經濟支持或關愛,甚至在離婚後阻撓子女與母親的會面,還私自變賣祖母留給子女的紀念品。這些行為導致其中一名子女成年後出現精神困擾。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位父親的行為已構成 「情節重大」 ,最終裁定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完全免除。這個案例顯示,父母若長期未能盡到親職責任,且行為對子女造成嚴重身心傷害,扶養義務將可能被完全取消。

案例二:雖有不周,但非全然惡劣,扶養義務僅減輕

另一位父親,雖有賭博惡習且未能穩定提供子女生活所需,但法院審酌他離婚前後仍有工作收入,離婚前有分擔部分費用,離婚後也曾探視子女、帶子女吃飯、贈送禮物。雖然他未善盡扶養義務,但因仍有這些「零星」的付出,法院認定其行為尚未達 「情節重大」 的程度,最終僅是 「減輕」 子女對其的扶養義務,而非完全免除。這提醒我們,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實際付出與未盡義務的程度。即使有不良習慣或扶養不周,但若非完全惡意或全然缺席,仍可能僅是減輕而非免除扶養義務。

扶養費請求人應注意的事項

當您向子女請求扶養費時,務必了解您的子女可能會提出以下抗辯,進而影響您的請求權益:

  • 您的過往行為: 子女可能會提出您過去是否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所列的行為,例如對他們、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不法侵害行為,或在他們未成年時是否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他們會試圖證明這些行為已達「情節重大」以爭取免除,或至少減輕扶養義務。
  • 子女的經濟能力: 子女若能證明因負擔您的扶養費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依《民法》第1118條),法院也可能因此減輕其扶養義務。

建議您:

  • 檢視自身狀況: 誠實評估您過去與子女的互動及扶養情況,預想他們可能提出的抗辯。
  • 了解法律界線: 知道哪些行為可能導致扶養義務被減輕或免除,並準備好相關資料以回應可能的法律程序。

結論

在台灣,扶養義務已不再是僵硬的絕對責任。隨著社會價值觀的演進,法律也更著重於公平性。作為扶養費的請求人,了解《民法》中「不孝條款」及其他減免扶養義務的規定,不僅能幫助您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也能讓您對可能面臨的法律挑戰有所準備。透過這篇文章,希望您能對扶養費請求有更全面的認識,做出最符合自身情況的判斷與應對。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扶養費請求的資格是什麼?

A: 在台灣,您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的人,才能向子女請求扶養費。即使您仍有謀生能力,只要證明您目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就可以提出請求。

Q: 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A: 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您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曾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第二,您在子女未成年或需要扶養時,無正當理由未盡到扶養或照顧的責任。若這些行為情節嚴重,子女甚至可以請求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Q: 如果我過去沒有扶養孩子,現在老了可以請求扶養費嗎?

A: 這要看您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是否「重大」。如果您的子女能證明您長期且無故地完全未盡扶養責任,法院很可能會減輕甚至完全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Q: 如果子女說我對他們不好,扶養費就會被取消嗎?

A: 不一定會完全取消。法院會根據您行為的嚴重性、持續性以及對子女造成的傷害程度來判斷。如果行為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例如長期遺棄、嚴重家暴等,才有可能完全免除。若情節較輕微,可能只是減輕扶養義務。

Q: 如果我的子女經濟困難,我還能請求扶養費嗎?

A: 可以請求,但法院可能會減輕其扶養義務。根據《民法》規定,如果子女因負擔您的扶養費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法院可以酌情減輕他們應負擔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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