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父母未盡養育責,子女能免扶養義務嗎?

父母未盡養育責,子女能免扶養義務嗎?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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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子女扶養父母被視為傳統責任。但若父母在您成長中未盡養育之責,甚至有不法侵害行為,您是否仍需背負這份扶養義務?《民法》修正後,提供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可能,讓「孝親債」不再是絕對枷鎖。

本文將解析相關法律規定與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自身權利,以及如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法律怎麼說?扶養義務不再是絕對!

過去扶養是「絕對義務」,但《民法》在民國99年增訂 《民法》第1118條之1,使其有了彈性。依 《民法》第1114條,直系血親間互負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7條則指受扶養人需「不能維持生活」(對父母不限無謀生能力)。若扶養自己都困難, 《民法》第1118條允許減輕或免除(對父母僅能減輕)。

最關鍵的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民法》第1118條之1: 一、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二、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簡言之,若父母曾對您、配偶或子女虐待、侮辱、不法侵害,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讓您負擔扶養「顯失公平」,即可聲請「減輕」。若「情節重大」,甚至可「免除」。此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法院怎麼判?從實際案例看「情節重大」的認定

「情節重大」是能否免除扶養義務的關鍵。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過去行為的期間長短程度輕重對子女影響等因素。以下兩個案例為您說明:

案例一:長期失職,子女獲准免除扶養義務

小明從小由媽媽帶大,爸爸不務正業、沉迷賭毒、多次入獄,從未照顧扶養小明,離婚後完全失聯,未給扶養費,還曾私拿弟弟賠償金。小明長大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認為,爸爸長期漠視子女、有惡劣行為,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判決免除小明對爸爸的扶養義務。

案例二:雖有過失,但未完全失聯,扶養義務獲准減輕

小華的爸爸過去有賭博惡習,未穩定提供家用,離婚後也未負擔扶養費。但爸爸主張離婚前有工作、曾支應家用、給零用錢;離婚後也曾探視、帶小華吃飯、送禮物。小華向法院聲請減免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後,雖認小華爸爸未善盡扶養,但並非完全沒有付出。相較於完全拋家不顧的案例,其情節尚未達「重大」到可完全免除,最終裁定減輕小華對爸爸的扶養義務。

我該怎麼辦?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實用步驟

如果您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參考步驟:

  1. 確認對方受扶養資格: 評估對方是否「不能維持生活」。
  2. 蒐集關鍵證據: 證明對方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列行為且「情節重大」。證據包含:
  • 親屬證明: 戶籍謄本。
  • 經濟狀況: 雙方所得及財產清單。
  • 證人證詞: 親友、社工等,證明對方過失或不法行為。
  • 書面證據: 離婚協議書、通訊紀錄、報案紀錄、判決書等。
  • 社工報告: 若對方曾受政府安置,相關評估報告。
  1. 向法院提起訴訟: 備妥資料,向對方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家事法庭」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請注意: 您需提出充分證據。法院裁量權較大,結果因個案而異。法院裁定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若涉及政府代墊安置費用,依《老人福利法》規定,特定條件下主管機關可能溯及減免。

結論:不再讓不公平的扶養成為您的負擔

扶養義務是基於親情倫理的法律責任,但當這份親情變質,甚至對您造成傷害時,法律也提供了合理調整途徑。透過《民法》第1118條之1,您有機會擺脫不公平束縛。重要的是,勇敢面對,積極蒐集證據,向法院聲請,讓法律為您伸張公平正義。這不僅是法律權利,更是維護自身權益與心理健康的必要一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情況下,我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父母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二是父母在您需要扶養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若這些情況導致您負擔扶養顯失公平,可聲請減輕;若情節重大,則可聲請免除。

Q: 我該如何證明父母過去沒有盡到扶養義務?

A: 您可以蒐集各種證據。例如,若父母曾離婚,可提供離婚協議書;若有家庭暴力或犯罪紀錄,可提供報案紀錄或判決書。此外,其他家庭成員、親友、老師、社工等的證人證詞也非常重要,他們可以證明父母過去的行為狀況。通訊紀錄、照片、錄音錄影等,若能反映父母長期缺席或不當行為,也都是有利的證據。

Q: 如果我經濟狀況也不好,還需要扶養父母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如果您負擔扶養義務會導致自己都不能維持生活,原則上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果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則只能請求法院「減輕」您的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扶養的程度。

Q: 法院裁定減免扶養義務後,以前政府代墊的費用還需要還嗎?

A: 根據《民法》原則,法院的減免裁定通常不溯及既往。但針對政府代墊的「老人保護安置費用」,《老人福利法》第41條有特別規定:若您是因父母未盡扶養義務等原因,經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請求法院裁判的事由發生在政府通知繳費之前,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您過去已發生的保護安置費用。這表示有機會追溯減免,但仍需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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