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扶養義務新解:不再是絕對!父母子女扶養責任減免停看聽

扶養義務新解:不再是絕對!父母子女扶養責任減免停看聽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扶養義務親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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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脫不合理重擔:當扶養義務不再是「天經地義」

身為親權行使人,您可能曾聽聞「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並認為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是絕對且不可免除的。然而,在現代社會,親子關係的複雜性遠超傳統想像。如果您的父母在您成長過程中,曾有不當行為,甚至長期未盡扶養責任,而今卻要求您負擔扶養義務,您是否感到委屈與不公?

好消息是,台灣的法律已經與時俱進!《民法》在民國99年增訂了第1118條之1,讓扶養義務從過去的「絕對義務」轉變為「相對義務」。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這項重要法條,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什麼是扶養義務?基本概念一次搞懂

在探討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扶養義務的基本規定:

  • 誰需要扶養誰? 根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之間互負扶養義務。這表示父母對子女有扶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扶養義務。

  • 扶養的順序? 《民法》第1115條規定了負扶養義務者的順序。通常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為第一順位,其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扶養? 原則上,受扶養權利者(例如您的父母)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的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法律上並不需要證明他們「無謀生能力」,只要證明他們「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扶養。

扶養義務的重大轉變:《民法》第1118條之1

過去,即使父母對子女有不當行為,子女仍需負擔扶養責任,這顯然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因此,《民法》第1118條之1於民國99年1月27日增訂,並於同年1月29日施行,賦予法院彈性調整扶養義務的權限,讓親屬間的扶養義務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倫理觀念。

兩種情況下,您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明確指出,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如果扶養義務人(通常是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負扶養義務者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您的父母對您、您的配偶或您的直系血親(如您的子女)有過:

  1. 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家暴、長期言語霸凌、惡意遺棄等。
  2.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在您未成年時,長期不聞不問、不給予經濟支持、不照顧等。

關鍵!「情節重大」決定免除或減輕

如果您的父母有上述行為,且「情節重大」時,法院甚至可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這表示您將完全不需要再負擔扶養責任。

《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在判斷「情節重大」時,會綜合考量行為的惡劣程度、持續時間、對您造成的影響(例如身心創傷、學業中斷、經濟困難),以及是否導致親子關係完全破裂等因素。

重要提醒: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絕對」的!

身為親權行使人,您必須特別注意,《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不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第3項:「前二項規定,不適用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這代表,即使您的未成年子女有不當行為,您對他們的扶養義務仍然是絕對的,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權益,確保他們在成長過程中能獲得必要的照顧與支持。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在面對類似案件時,是如何適用《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

案例一:擺脫沉重枷鎖!小雅成功免除扶養義務

小雅從小就生活在父親的陰影下。父親不僅從未盡過扶養責任,不曾給予經濟支持或關心照料,甚至將小雅視為工具,利用她去領取免費便當。更令人心寒的是,父親還阻撓小雅與其他親人的會面交往,私自變賣祖母留給小雅的紀念物,甚至因為他提早領取退休金,導致小雅無法取得學費減免資格。這些種種行為,讓小雅長期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甚至產生了嚴重的精神問題。

小雅決定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在小雅成長過程中,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其行為對小雅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情節「核屬重大」。如果仍要求小雅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最終,法院裁定小雅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案例二:情有可原但仍需分擔!阿宏獲准減輕扶養義務

阿宏的父親因身心障礙,向法院聲請要求阿宏給付扶養費。阿宏則主張,父親過去並未完全盡到扶養義務,因此希望能夠免除扶養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雖然阿宏的父親在離婚後確實沒有完全照顧阿宏,但在離婚前,他曾「短暫陪伴及照顧」過阿宏。因此,法院認為父親的行為,尚難認定是「全然未盡扶養義務且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考量到父親的確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法院最終裁定阿宏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予以減輕,而非完全免除,並酌定了一個較低的扶養費金額。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在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時,會非常嚴謹,並非所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都能達到免除的程度。

如何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實務操作指引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條件,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下是您需要注意的實務操作重點:

您可以主動聲請

即使您的父母尚未向您請求扶養費,您也可以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這表示您不需要等到被提告才行動,可以更積極地捍衛自己的權益。

證據準備是關鍵

要成功主張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您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您的父母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所列的情形,且情節重大。這些證據可能包括:

  • 證明父母「不能維持生活」 :提供他們的財產、所得、勞保、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資料。
  • 證明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 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證明親屬關係、離婚時間及親權歸屬,釐清扶養責任。
  • 證人證詞:邀請了解情況的親屬(如另一方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或知情人士出庭作證,說明父母過去未盡扶養義務的具體事實,例如長期未支付扶養費、未探視、未照顧、不聞不問等。
  • 書面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信件、日記、學校紀錄、醫療紀錄等,間接證明長期缺乏關愛或不當行為。
  • 證明「情節重大」
  • 具體事證:詳細描述父母過去的虐待、侮辱、不法侵害行為(如家暴、言語暴力、惡意遺棄、利用子女、造成子女債務等),並提供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報案紀錄、精神科診斷證明、債務證明等)。
  • 對自身影響的陳述:說明這些不當行為對您身心健康、學業、工作、家庭生活造成的長期負面影響。

結論:為自己的人生,勇敢主張權利

《民法》第1118條之1的增訂,是台灣法律的一大進步。它在維護親屬倫理的同時,也兼顧了個案的公平性,避免了「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僵化觀念,使扶養義務更符合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如果您正承受著不合理的扶養重擔,請勇敢地為自己站出來。透過法律途徑,您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不必要的義務,讓自己的人生不再被過去的陰影所束縛,活出更自由、更平衡的生活。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的父母從小就沒有養我,我長大後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如果您的父母在您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他們的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他們未盡扶養的期間長短、程度、是否有其他替代扶養者,以及他們當時是否有能力扶養卻不扶養等因素來判斷。若情節嚴重到足以破壞親子倫理,法院很可能判決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Q: 我的父母曾經對我施暴,我現在有能力扶養他們,但我不想,可以嗎?

A: 是的,如果您的父母曾對您、您的配偶或您的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您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驗傷單、報案紀錄、精神科診斷證明、證人證詞等,證明這些不法侵害行為的存在及其嚴重性。

Q: 如果法院裁定我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那我的兄弟姊妹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這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根據目前的實務見解,如果法院裁定您因《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而被免除扶養義務,您的扶養義務不會因此轉嫁給其他同順序(如您的兄弟姊妹)或次順序的扶養義務人。立法目的在於懲罰不盡責的受扶養權利人,若轉嫁則失去懲罰效果,反而對其他扶養義務人造成不公。

Q: 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A: 關於扶養義務減免判決的效力,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其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這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免除您的扶養義務,您不僅免除了未來的義務,也可能免除了過去尚未履行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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