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我總是被打罵,甚至被遺棄。長大後,他們卻要我扶養,這公平嗎?」
許多身處親權爭議的當事人,心中都曾有過這樣的疑問。面對曾對自己造成傷害,或未盡扶養責任的父母,法律上是否仍強制子女必須無條件扶養?
過去,台灣的《民法》對於親屬間的扶養義務,確實帶有「絕對性」的色彩。但隨著社會觀念的演進,立法者也看見了其中的不合理之處。因此,在《民法》中增訂了關鍵條文,讓您在特定情況下,有機會向法院聲請減輕甚至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今天,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重要的法律權益,幫助您釐清自身處境,知道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有的公平。
扶養義務的「相對化」:不再是絕對的責任
在深入探討之前,讓我們先了解《民法》對於扶養義務的基本規定。原則上,直系血親(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是互負扶養義務的。這規定在《民法》第1114條中。
然而,現代法律已不再將這種義務視為「絕對」的。特別是《民法》第1118條和第1118-1條的增訂,開啟了扶養義務「相對化」的大門。這表示,如果受扶養權利人(通常是父母)曾對扶養義務人(通常是子女)有嚴重的不當行為,法律允許子女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維護公平。
關鍵法條:《民法》第1118-1條
這條法規是您爭取權益的核心。它明確指出,在哪些情況下,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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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扶養義務的條件: 如果您的父母(受扶養權利者)曾對您、您的配偶或您的直系血親(例如您的孩子)做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或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您負擔扶養義務會顯得不公平時,您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您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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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 如果上述行為的「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直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讓您完全不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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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重要例外: 請注意,如果受扶養權利人是您「未成年」的孩子,即使他們有不當行為,您對他們的扶養義務原則上是不能減輕或免除的。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是法院裁量的關鍵,沒有絕對的標準,而是依個案狀況綜合判斷。以下透過兩個實際的案例故事,幫助您理解法院的考量點:
案例故事一:長期虐待與遺棄,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小明從小活在父親的陰影下。父親長期酗酒,不僅對母親施暴,甚至導致母親一眼失明。在小明還很小的時候,父親就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沒有負擔過任何扶養費用,也沒有關心過小明的成長。多年後,當父親年邁且經濟困難,向小明要求扶養時,小明決定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怎麼看?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的父親不僅對家庭成員有嚴重的暴力行為,更在小明成長過程中長期、惡意地未盡扶養義務,這些行為對小明造成了難以抹滅的傷害。綜合判斷,父親的行為已經達到《民法》第1118-1條所稱的「情節重大」,若仍強制小明扶養,顯然有違公平。因此,法院裁定免除小明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指導意義: 嚴重的家庭暴力、長期惡意遺棄、完全不負擔扶養責任,這些行為累積起來,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進而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案例故事二:母親離家多年,法院判決「減輕」扶養義務
阿華八歲那年,母親突然離家,從此再也沒支付過扶養費,也很少回來探望。阿華由父親辛苦扶養長大。多年後,母親因年老生病,向阿華要求扶養。阿華雖然覺得不公平,但母親畢竟在自己幼年時曾有短暫的扶養,也曾有過探望。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華的母親在阿華八歲前確實有共同扶養的事實,並非完全未盡扶養義務。雖然離家後未支付扶養費且少有探視,但相較於前述的嚴重虐待或完全遺棄,法院認為其行為尚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不過,考量母親確實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若要求阿華負擔全部扶養責任確實不公平。因此,法院裁定減輕阿華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僅需每月支付部分扶養費用。
指導意義: 即使有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若未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例如在子女幼年時期仍有部分扶養),法院可能僅會酌情減輕而非完全免除扶養義務。這顯示法院會綜合考量扶養義務人過去的貢獻與不當行為的嚴重性。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上述情況,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下是您需要知道的實務操作重點:
1. 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
您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訴訟。這類案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由各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
2. 關鍵在於「證據」
訴訟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您能提供多少證據來證明受扶養權利人(例如您的父母)有《民法》第1118-1條所列的行為,且情節重大。務必盡可能蒐集以下資料:
- 證明親屬關係: 戶籍謄本。
- 家庭暴力證據: 驗傷單、保護令、報案紀錄、社工報告、醫療紀錄、證人證詞(如親友、鄰居、學校老師)。
- 未盡扶養義務證據: 銀行對帳單(證明無匯款紀錄)、長期失聯證明、社工訪視紀錄、學校或育幼院紀錄、證人證詞(證明長期未照顧、未提供經濟支持)。
- 對身心影響的證明: 精神科或心理諮詢紀錄,證明因對方行為導致的身心創傷。
- 自身經濟狀況: 所得清單、財產清單、負債證明,若您因扶養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也可作為減輕或免除的依據(《民法》第1118條)。
3. 注意事項與提醒
- 沒有時效限制: 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這類請求有時間限制,但建議您及早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證人記憶模糊。
- 未成年子女例外: 再強調一次,如果您要聲請減免扶養義務的對象是您「未成年」的孩子,這項規定不適用。
- 裁定效力: 法院的裁定僅向後生效,不會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在裁定確定前您已支付的扶養費,原則上無法要求返還。
- 心理準備: 提起這類訴訟,往往會揭開家庭的傷疤,對當事人雙方都可能造成情感上的衝擊,請您務必做好心理準備。
結語
《民法》第1118-1條的增訂,是台灣法律在親屬扶養議題上的一大進步,它讓「孝道」不再是毫無底線的絕對義務,而是更貼近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如果您正身處類似的困境,請記住,法律賦予您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蒐集充分的證據,釐清自身狀況,勇敢地為自己的未來做出選擇。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情況下,我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A: 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受扶養權利人曾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二是受扶養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果這些行為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法院就可能免除您的扶養義務,否則可能只是減輕。
Q: 我需要準備哪些證據來證明受扶養權利人有不當行為?
A: 您應該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例如,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可提供驗傷單、保護令、報案紀錄、社工報告、醫療紀錄、證人證詞等;如果是未盡扶養義務,則可提供銀行對帳單(證明無匯款紀錄)、長期失聯證明、學校或育幼院紀錄、證人證詞等。任何能證明對方不當行為及其嚴重性的資料都非常重要。
Q: 如果我的父母從小就遺棄我,從未照顧或支付扶養費,我長大後還需要扶養他們嗎?
A: 根據《民法》第1118-1條,如果您的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會審酌他們遺棄您的時間長短、程度、對您成長的影響等。許多實務案例中,長期惡意遺棄且未盡扶養責任的情況,法院會認定為情節重大而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
Q: 如果我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但法院只判決減輕,我該怎麼辦?
A: 法院會根據您提出的證據和雙方陳述,綜合判斷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如果法院認為未達「情節重大」的程度,可能只會判決減輕扶養義務。這表示您仍需負擔部分扶養費用,但金額會比原先預期的低。您可以依照法院的裁定履行義務,或者若對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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