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正為了扶養家中長輩或親屬而感到壓力重重,甚至曾遭受對方不當對待,卻仍必須履行扶養義務?在台灣,扶養義務是基於親屬關係而生的法定義務,旨在保障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然而,法律並非不近人情,《民法》為了兼顧人倫孝道與事理公平,特別針對扶養義務的減輕與免除設有相關規定。身為扶養義務人,了解這些規定,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步。
扶養義務的法律基礎
我國《民法》對於扶養義務的範圍、順序及要件有明確規範:
- 《民法》第1114條:規定了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兄弟姊妹等。
- 《民法》第1115條:明確了負扶養義務者的順序。通常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優先,其次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同親等者,則依經濟能力分擔。
- 《民法》第1117條:原則上,受扶養人需「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扶養。但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不適用「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僅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 《民法》第1118條:若您因負擔扶養義務而導致自己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可免除義務。但若受扶養人是您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則只能減輕義務,而非完全免除。
關鍵條文:扶養義務減輕與免除的要件
《民法》第1118條之1是扶養義務人最應關注的核心條文,它讓扶養義務從過去的「絕對義務」轉變為「相對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這條文指出,若受扶養人有以下兩種行為,且讓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您可以請求法院:
- 減輕扶養義務:
- 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長期的言語霸凌、肢體暴力、惡意控制等。
- 對您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在您年幼時,有能力卻惡意遺棄、不聞不問,不提供生活及教育所需。
- 免除扶養義務:
- 若上述行為的「情節重大」,法院得直接免除您的扶養義務。這裡的「情節重大」標準非常嚴格,通常指行為已達到嚴重影響雙方關係、強人所難的程度,例如故意致您於死而未遂、重傷、強制性交或妨害幼童發育等。
特別提醒:上述減輕或免除的規定,不適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即使未成年子女有不當行為,父母原則上仍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對他們的扶養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案例一:長期不照顧,可以完全不扶養嗎?
小芳和弟弟小明從小由外婆帶大,媽媽在他們年幼時便鮮少回家,幾乎沒有照顧過他們。長大後,媽媽因病無法自理,要求小芳和小明扶養。小芳和小明覺得非常不公平,於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發現,雖然媽媽確實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但偶爾仍有探視。法院認為,媽媽的行為雖有不當,但尚未達到《民法》第1118條之1「情節重大」到足以完全免除子女扶養義務的程度。因此,法院裁定小芳和小明的扶養義務可以「減輕」,而非完全「免除」,並依據各自的經濟能力,酌定減輕的比例。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院對於「情節重大」的認定非常嚴謹,並非只要過去有不盡扶養義務的情形,就能完全免除。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人的現況、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以及過去不當行為的嚴重性與持續時間,來決定是減輕還是免除,以及減輕的比例。
案例二:手足免除扶養,我的負擔會變重嗎?
老王有四個子女,其中大兒子阿華從小就遭受老王長期家暴,二兒子阿明則是被老王惡意遺棄、不聞不問。當老王年邁需要扶養時,阿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阿明則聲請減輕扶養義務。法院審理後,考量到老王對阿華的施暴情節重大,裁定阿華可以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而阿明雖未達情節重大,但因老王未盡扶養義務,裁定阿明扶養義務減輕一半。此時,另外兩個子女小麗和小剛就擔心:那阿華和阿明減少的扶養費,是不是要由我們來分擔?
法院的見解是,被免除或減輕的扶養義務,不會轉嫁給其他兄弟姊妹。意思是,小麗和小剛仍然只需負擔他們原本應分擔的比例,並不會因為阿華和阿明的義務減少而增加。這項原則對多個扶養義務人來說非常重要,它確保了那些沒有過失的扶養義務人,不會因為其他手足成功減免扶養義務,而被迫承擔額外的負擔,體現了公平原則。
實務操作指引:如何聲請減輕或免除?
如果您認為自己符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應主動向法院提起聲請(屬於家事非訟事件)。
- 聲請程序:您可以向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您自己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
- 舉證責任: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受扶養人有《民法》第1118條之1所列的行為。若要爭取免除,更需證明「情節重大」。常見的證據包括:
- 家暴判決、保護令
- 社工訪視紀錄
- 通聯記錄、電子郵件、簡訊等
- 證人證詞
- 財稅資料(證明對方有能力卻未扶養,或證明您的經濟狀況)
- 法院考量因素:法院會綜合考量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您的經濟能力與身分、受扶養權利者不當行為的嚴重性與持續期間,以及其他扶養義務人的情況等,來做出最公平的裁定。
判決效力:是向前看,還是能回溯?
一般來說,法院的裁定原則上是「向後生效」,也就是從裁定確定後才產生效力,不影響裁定前已經發生的義務。然而,這個問題在某些情況下變得複雜,特別是當政府機關代墊了受扶養人的費用時。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老人保護安置費用,我國《老人福利法》在民國109年修法時,特別在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中明定:
《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前三項費用,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移送行政執行。但有特殊事由者,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之;其減輕或免除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指出,如果扶養義務人是因《民法》第1118條之1經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為了避免不公平,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而且減免的範圍不限於法院裁判後,甚至可以溯及到法院裁判前已經發生的保護安置費用,但這必須是在主管機關通知繳納費用前就已發生相關事由。這對扶養義務人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
雖然民法一般原則仍是向後生效,但《老人福利法》的修正確實為特定情境下的行政追償費用提供了溯及減免的法律依據。這顯示法律正朝向更符合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也提醒扶養義務人,即使過去有費用產生,仍有爭取減免的空間。
結論
扶養義務並非鐵板一塊,當受扶養人有不當行為時,法律賦予扶養義務人爭取減輕或免除的權利。這不僅是法律對個人責任的尊重,也是對公平正義的維護。如果您正承受類似的困境,請務必蒐集相關證據,並主動向法院提出聲請。了解您的權利,才能為自己爭取一個更合理的結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哪些人之間互負扶養義務?
A: 根據《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範圍包括:直系血親相互間(如父母子女)、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同居者、兄弟姊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其中,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是最常見且優先的。
Q: 我該如何判斷受扶養人是否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
A: 「不能維持生活」是指受扶養人無法以自己的財產、勞力所得或其他收入(如退休金、保險給付、存款利息等)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審酌其財產狀況、收入來源、身體健康狀況、居住成本、醫療費用等綜合判斷。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則不要求其「無謀生能力」,僅需證明無法維持生活即可。
Q: 如果受扶養人對我有「虐待」行為,該如何定義和舉證?
A: 「虐待」是指對您、您的配偶或直系血親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這不僅限於肢體暴力,也包括長期的言語羞辱、精神控制、惡意誹謗、騷擾等。舉證方式可以包括:醫院驗傷單、精神科診斷證明、家暴保護令、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社工或諮商紀錄、以及可靠的證人證詞等。證據越具體、越持續,對您的聲請越有利。
Q: 如果扶養義務人有多個,其中一人成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他人的負擔會因此增加嗎?
A: 根據目前法院的實務見解,若其中一位扶養義務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成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原應負擔的部分並不會轉嫁給其他同順序或次順序的扶養義務人。這意味著,其他扶養義務人仍只需負擔他們原本應分擔的比例,不會因此增加額外的負擔,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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