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結果有疑慮?別慌!了解您的法律權益
親子鑑定結果,對於許多家庭來說,是釐清真相、確認親緣關係的關鍵。然而,當您收到鑑定報告,卻對其準確性產生疑慮,甚至覺得結果可能錯誤時,內心的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此時,您可能會疑惑:「我該怎麼辦?」「法律上是否有辦法補救?」
別擔心!律點通理解您的困境。這篇文章將以白話方式,帶您一同了解在台灣,當親子鑑定結果可能出錯時,法律上提供了哪些救濟途徑,以及您可以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鑑定結果,在法律上扮演什麼角色?
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鑑定意見在訴訟中,僅是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種方法,而非法院判斷事實的唯一依據。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鑑定報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其他資料,並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斷事實真相。換句話說,即使有鑑定報告,法院仍然有權衡證據、決定是否採納的職責。這也意味著,鑑定報告的內容並非絕對,仍有質疑和挑戰的空間。
鑑定結果錯誤時,有哪些法律救濟方式?
當您對親子鑑定結果有疑慮時,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尋求法律救濟:
1. 訴訟進行中的救濟:及時提出質疑
如果您的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鑑定報告尚未被法院採納並做出判決,這是您最有機會採取行動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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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鑑定報告的內容與方法: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書狀,詳細說明您認為鑑定報告有問題的地方,例如採樣過程是否有瑕疵、鑑定方法是否符合專業標準、鑑定機構或人員是否具備足夠資格等。同時,您可以提出其他證據來反駁鑑定報告,或聲請法院要求鑑定單位補充說明、甚至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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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拒卻鑑定人: 如果您發現鑑定人與對方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性的事由(例如《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列法官迴避的事由),您應及時向法院聲請拒絕該鑑定人。請注意,一旦鑑定人已提出報告或陳述意見後,除非您是後來才知道這些事由,否則法院通常會認為您已喪失聲請拒卻的權利。
2. 判決確定後的救濟:上訴與再審
如果法院已經依據該鑑定結果做出了判決,甚至判決已經確定(例如您沒有上訴,或已上訴到最高法院並被駁回),此時的救濟途徑會變得比較困難,但並非完全沒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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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 這是最主要的救濟途徑。如果您認為原審法院採納了錯誤的鑑定報告,導致判決結果對您不利,您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在上訴審中,您可以主張原審法院在採證上顯有違誤,例如未充分調查證據、未善盡自由心證職權,或鑑定報告本身有重大瑕疵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訴的目標是讓上級法院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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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之訴 (門檻極高): 再審是針對已經「確定」的終局判決所採取的非常救濟程序,其門檻非常高,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列的特定嚴格事由。其中,與鑑定結果錯誤最相關的事由是: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0款:「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第三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物、鑑定、通譯或陳述,為虛偽陳述者。但經宣告有罪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始得提起。」
這表示,若要以鑑定人虛偽陳述為由提起再審,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是故意做出不實的鑑定,而且這個不實陳述已經被法院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者有其他證據顯示鑑定人確實虛偽陳述,但因證據不足以外的原因未能有罪確定。這在實務上是非常困難的。此外,如果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且該證據在前訴訟程序中您無法得知或使用,也可能構成再審事由。
3. 對鑑定人或鑑定機構的責任追究:
您可能會想,既然鑑定結果錯了,能不能直接向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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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門檻極高): 依據《民法》第184條,要向鑑定人請求損害賠償,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其不法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實務上,法院多半認為鑑定意見只是證據資料,法院有最終的採證權。因此,即使鑑定意見被法院採納導致您敗訴,這不代表鑑定人一定構成侵權行為。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非常明顯的惡意或嚴重疏失,且該疏失直接造成您的損害,而非法院採證的結果。這舉證責任非常重,成功案例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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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分享: 過去曾有民眾因為房屋漏水訴訟,法院委託某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果對民眾不利,導致其敗訴並負擔訴訟費用。民眾認為鑑定過程簡略、不實,因此想依《民法》向鑑定機構請求賠償。但法院最後駁回了民眾的請求,理由是:鑑定意見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就算判決結果對您不利,那也是法院取捨證據的結果,不能直接說鑑定機構就構成侵權行為。 除非能證明鑑定機構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其行為直接導致損害,否則難以成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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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懲戒: 如果鑑定人是特定專業人士(例如法醫、生物醫學技師等),且其鑑定行為涉嫌違反專業倫理或相關法規,您可以向其所屬的主管機關或專業公會報請懲戒。這是一種行政上的救濟,目的在於維護專業紀律,但無法直接為您取得金錢賠償。
總結與建議
面對親子鑑定結果的疑慮,了解法律上的救濟途徑至關重要。以下是給您的重點建議:
- 及早行動: 在訴訟進行中,是質疑鑑定報告、聲請補充或重新鑑定的最佳時機。
- 焦點明確: 如果判決已經做出,主要的救濟途徑是上訴。上訴的重點是主張法院在採證或事實認定上的錯誤,而非僅僅抱怨鑑定報告本身。
- 再審門檻高: 再審是最後的非常救濟手段,條件非常嚴苛,尤其需要有鑑定人虛偽陳述被刑事判決確定的證明,或真正的新證據。
- 直接追究鑑定人責任困難: 直接對鑑定人或機構提起侵權訴訟的門檻極高,需要證明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與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
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在面對親子鑑定結果的疑慮時,更能掌握自己的權益,做出明智的下一步判斷。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我對親子鑑定結果有疑慮,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嗎?
A: 在訴訟進行中,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法院會審酌您的理由、質疑的具體內容以及案件的需要來決定是否准許。您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質疑原鑑定採樣過程有瑕疵、鑑定方法不精確、或有其他新事證可以推翻原鑑定結果。
Q: 如果鑑定報告被法院採納並做出不利判決,我該怎麼辦?
A: 此時最主要的救濟方式是提起「上訴」。您可以在上訴審中,主張原審法院在採證上顯有違誤,例如沒有充分審查鑑定報告的可靠性、不當採納有瑕疵的鑑定意見,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上訴的目的是讓上級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Q: 親子鑑定機構或鑑定人,會因為鑑定結果錯誤而負法律責任嗎?
A: 直接追究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的民事責任(例如侵權損害賠償)門檻非常高。您必須證明鑑定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鑑定結果錯誤,且這個錯誤直接造成您的損害,而非僅僅因為法院採納其意見導致您敗訴。在實務上,法院通常認為鑑定意見只是證據資料,法院有最終的採證權,因此很難直接歸責於鑑定人。但如果鑑定人有違反專業規範的行為,可以向其主管機關或公會報請「專業懲戒」。
Q: 判決已經確定,我才發現親子鑑定結果可能錯誤,還有機會救濟嗎?
A: 判決確定後,救濟途徑是「再審之訴」,但其門檻極高。您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所列的嚴格事由,例如鑑定人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且該虛偽陳述已被刑事判決有罪確定;或者發現了在前訴訟程序中您無法得知或使用的「新證據」,且該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再審的條件非常嚴苛,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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