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鑑定被拒絕?別慌!法律會給您答案
在台灣,當家庭關係面臨挑戰,特別是涉及子女血緣關係的確認時,親子鑑定往往是釐清真相的關鍵。然而,若其中一方拒絕配合鑑定,該怎麼辦呢?這不僅讓當事人焦慮,也為訴訟程序帶來複雜性。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台灣法律對此的規定,以及您該如何應對。
法院為何能要求鑑定?不配合會有什麼後果?
在親子關係訴訟中,法院為了探求真實,有權力要求當事人或相關人士進行醫學檢驗,例如DNA鑑定。這項權力主要來自於 《家事事件法》第68條:
《家事事件法》第68條:「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之身體、健康及名譽。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只要有足夠事實懷疑血緣關係,法院就可以命令進行鑑定。鑑定時會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及受檢驗人的權益。
那麼,如果對方拒絕配合呢?雖然法院不能「強制」您或對方抽血驗DNA,但法律仍有其應對機制。依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的鑑定命令,法院可以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這表示,拒絕鑑定可能會導致法院「審酌情形」,認定聲請鑑定一方的主張為真實。這種法律效果在實務上稱為「訴訟上不利益」。換句話說,拒絕鑑定會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拒絕方非常不利。
此外,《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也賦予法院在審理家事事件時,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這強調了法院在身分訴訟中追求實質真實的責任。
真實案例告訴您:拒絕鑑定,法院怎麼判?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生硬,讓我們透過真實的法院判決案例,來看看拒絕鑑定在實務上會造成什麼影響:
案例一:長期照顧卻拒絕鑑定,法院認定親子關係
小明從小由王先生照顧,雖然兩人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但王先生一直對小明視如己出,甚至提供小明母親大筆金錢。後來,小明長大後希望確認與王先生的親子關係,但王先生卻堅決否認,並拒絕法院要求進行DNA鑑定的命令。在法庭上,王先生辯稱給錢只是借款,與小明母親僅是朋友關係。然而,法院發現王先生曾修改小明英文書信,內容顯示兩人關係密切,且王先生多年來未催討借款,也不要求利息,這些行為都與常理不符。更重要的是,王先生身為一名資深醫師,若非親生,大可配合鑑定以證明清白,卻無故拒絕鑑定,這讓法院認定他心虛。最終,法院綜合所有證據,判決確認小明與王先生的親子關係存在。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即便法院不能強制鑑定,但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加上其他旁證(如金錢往來、日常互動、當事人態度等),法院仍可能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判斷。
案例二:拒絕鑑定不等於直接敗訴,仍需綜合判斷
陳先生懷疑自己與太太所生的兒子並非親生,因此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的訴訟,並聲請法院命令兒子進行親子鑑定。但太太和小兒子堅決拒絕配合鑑定。陳先生因此主張,對方拒絕鑑定就應該直接推定他所說的「非親生」為事實。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拒絕鑑定會對拒絕方造成不利影響,但這並非唯一的判斷依據。尤其在涉及身分關係的訴訟中,法院會要求更高的證明度。除了拒絕鑑定外,陳先生無法提出其他足以推翻婚生推定的有力證據(例如,證明太太在受孕期間與其他人有染,或夫妻長期分居等)。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點通提醒: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拒絕鑑定雖然不利,但法院並不會因此「自動」判您敗訴。法院仍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包括您提出的其他證明和對方的答辯。因此,聲請方仍需盡力提出其他輔助證據,而拒絕方也應積極答辯,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說明。
給親子鑑定當事人的實用建議
無論您是聲請鑑定的一方,還是被要求鑑定的一方,了解以下建議將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是聲請鑑定的一方:
- 釋明必要性: 在聲請法院命令對方鑑定前,務必提供足夠的事實或證據,證明您有正當理由懷疑血緣關係。例如,提供通訊紀錄、證人證詞、分居證明等。
- 聲請法院裁定: 務必向法院聲請發出「裁定」,明確命令對方限期前往指定機構進行鑑定。這是法院課予對方協力義務的法律依據。
- 積極提出輔助證據: 即使聲請了鑑定,也應積極蒐集並提出其他輔助證據。若對方拒絕鑑定,這些輔助證據將成為法院綜合判斷的重要依據。
如果您是被要求鑑定的一方:
- 了解法律後果: 務必清楚,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的鑑定裁定,將可能導致法院做出對您不利的認定。
- 提出正當理由: 若您確實有正當理由無法配合鑑定(例如,身體狀況不允許、鑑定機構距離過遠等),應立即向法院提出並詳加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無正當理由的拒絕將對您非常不利。
- 積極答辯與舉證: 即使您拒絕鑑定,也應積極提出有利於自己的答辯和證據,以反駁對方的請求。法院最終仍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
結論:面對親子鑑定,理解法律是關鍵
親子鑑定涉及的不僅是冰冷的法律條文,更是家庭關係與個人權益的重大議題。當您面臨親子鑑定相關問題時,請務必理解:法院雖然不能強制執行採樣,但拒絕配合法院的鑑定命令,將會對您的訴訟結果產生顯著的不利影響。法院會將您的拒絕行為,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因此,無論您是哪一方,積極配合法院程序,或在有正當理由時充分說明,並準備好其他輔助證據,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子鑑定的費用通常由誰負擔?
A: 通常,親子鑑定的費用會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行墊付。但在訴訟結束後,法院會根據判決結果,最終判決由敗訴的一方負擔這筆費用。因此,如果您是勝訴方,這筆費用最終將由對方支付。
Q: 法院可以強制我抽血或採集檢體進行親子鑑定嗎?
A: 目前台灣的法律實務上,法院並不能直接「強制」當事人抽血或採取身體組織進行親子鑑定。但如文章所述,若您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的鑑定命令,法院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您的拒絕行為做出不利的認定,這將對您的訴訟結果非常不利。
Q: 如果我是婚生子女,但事實上並非生父所生,在否認子女的訴訟時效過後,我還能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嗎?
A: 根據台灣目前的法律實務見解,如果涉及婚生子女,您必須在《民法》規定的「否認子女之訴」除斥期間內(通常是知悉非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或子女成年後2年內)提起訴訟。一旦這個除斥期間過了,原則上就不能再透過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推翻婚生推定,以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因此,若您有此疑慮,務必在法定期限內採取行動。
Q: 除了DNA鑑定,還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或推翻親子關係?
A: 除了DNA鑑定這個最具說服力的證據外,法院在判斷親子關係時,還會綜合考量其他證據。例如: 證人證詞: 了解當事人之間的交往、分居情況、生育能力等。 通訊紀錄: 如簡訊、電子郵件、社群媒體對話等,顯示雙方關係或相關事實。 金錢往來證明: 如匯款紀錄、借貸證明等,判斷是否有撫養或支持關係。 生活互動證明: 如合照、共同出席活動的紀錄、學校聯絡簿上的簽名等,證明實際上的親子互動。 醫療紀錄: 如不孕症證明、生產證明等。 法院會將這些證據與您拒絕鑑定的行為一併納入考量,做出最終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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