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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懷著忐忑的心情等待親子鑑定結果,卻發現報告內容與您的預期或事實認知大相逕庭時,那份焦慮與不安可想而知。您可能會想:「這份報告會不會有錯?我能怎麼辦?」
在台灣,親子鑑定報告通常是為了釐清親子關係,作為訴訟(例如確認親子關係、請求扶養費或繼承權)中的重要證據。因此,當您對鑑定結果有疑慮時,了解其法律性質與可行的救濟方式,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親子鑑定報告的法律性質:它不是行政處分
首先,我們需要釐清親子鑑定報告在法律上的定位。許多人會誤以為這類報告是行政機關所做的「決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來撤銷。然而,根據法院的普遍見解,包括親子鑑定在內的各種專業鑑定報告,其本質上是為司法或行政機關提供專業知識或經驗的輔助性意見,屬於證據方法之一。
這意味著,鑑定報告本身通常不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它與《行政程序法》所定義的「行政處分」(指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有本質上的不同。正因為鑑定報告不屬於行政處分,您無法直接透過行政訴訟(例如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來挑戰其內容或請求撤銷。
案例小故事: 想像一下,某位民眾因為醫療糾紛,法院囑託醫審會出具了專業鑑定報告。這位民眾對報告內容不滿,認為其虛構事實、遺漏關鍵資訊,導致自己權益受損,因此想直接告醫審會,要求撤銷這份鑑定報告。然而,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理由正是醫審會的鑑定報告只是一種「專業意見」,不直接影響民眾的權利義務,屬於法院證據取捨的參考,而非可以直接撤銷的行政處分。
親子鑑定結果有疑慮,我能怎麼做?
既然不能直接提告撤銷鑑定報告,那當您懷疑親子鑑定結果有誤時,有哪些實際的應對策略呢?
1. 在司法程序中挑戰鑑定意見
由於親子鑑定報告多用於司法程序中作為證據,因此,最主要的救濟方式就是在您所參與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該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與攻防:
- 提出質疑與反證: 您可以針對鑑定報告的內容、鑑定方法、採用的依據、邏輯推論等各方面提出質疑。更重要的是,您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來削弱其證明力,例如:
- 自行委託另一家權威且信譽良好的鑑定機構進行再鑑定,取得一份不同的報告作為反證。
- 提出其他相關的醫療紀錄、家族病史或證人證詞等,佐證鑑定結果可能不符事實。
- 聲請再鑑定或補充鑑定: 若您認為原鑑定報告有重大疏漏、不完整或有疑義,可以向承辦案件的法院聲請囑託其他機關或專家進行再鑑定,或針對特定疑點進行補充鑑定。法院會綜合考量是否有再鑑定的必要。
- 聲請拒卻鑑定人: 如果您有證據證明鑑定人存在偏頗之虞,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殊利害關係、密切交誼或嫌怨,或客觀上足以懷疑其不公平,您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聲請拒卻鑑定人。
《民事訴訟法》第340條第1項:「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 但請注意,僅憑對鑑定意見內容的不滿,通常不足以作為拒卻鑑定人的理由。
2. 訴願程序中的救濟(適用於鑑定意見為行政處分依據時)
雖然親子鑑定報告本身通常不是行政處分,但如果鑑定意見是行政機關為某項行政處分(例如戶政機關的親子關係登記)所依據的事實認定,且該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訴願,那麼在訴願程序中,您可以依《訴願法》第69條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重新鑑定,或在特定條件下自行負擔費用請求交付鑑定。
3. 對鑑定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極高難度)
這是最困難的救濟方式。理論上,如果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因故意或過失出具錯誤鑑定報告,且該錯誤鑑定構成「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導致損害,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然而,在實務上,要成功對鑑定人提起侵權訴訟,面臨極高的門檻:
- 難以證明「不法行為」: 法院普遍認為,鑑定意見縱有歧異,也僅屬專業見解不同,難以遽指為不法行為。除非您能證明鑑定人有故意虛偽鑑定、明知錯誤仍出具報告等極端情事,否則很難認定其行為「不法」。
- 難以證明「相當因果關係」: 這是最大的挑戰。法院或檢察官對於鑑定報告的採納與否,具有自由心證的空間。鑑定報告僅是參考,司法機關不受其拘束,仍應綜合全部證據資料進行判斷。因此,即使鑑定意見有不正確之處,最終判決結果仍是法院證據取捨的職權行使,鑑定意見與您受不利判決之間,通常難以認定有「相當因果關係」 。
案例小故事: 某位民眾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鑑定結果為10%。他認為這份鑑定不實,導致他在訴訟中未能獲得足夠賠償,因此對鑑定醫院提告求償。法院最終駁回了他的訴訟。法院指出,鑑定報告只是證據之一,法院最終判決是綜合所有證據判斷的,並非單純採納鑑定結果。除非能證明鑑定醫院有故意不法行為,否則其出具鑑定報告本身不具不法性,也難以證明鑑定結果與民眾最終賠償金額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結論與建議
當您對親子鑑定結果有疑慮時,最核心的應對策略是將其視為訴訟中的一份證據,並在現有的司法程序中,透過提出質疑、提供反證、聲請再鑑定或補充鑑定等方式,說服法院不採納該錯誤的鑑定意見。直接對鑑定人或鑑定機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在台灣實務上成功率極低,因為需要證明非常嚴格的「不法行為」與「相當因果關係」。
請記住,鑑定報告並非最終的判決,它只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參考依據之一。您的積極舉證和爭取,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子鑑定報告出錯,我可以要求鑑定實驗室賠償嗎?
A: 要求鑑定實驗室賠償的難度非常高。您需要證明實驗室或鑑定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鑑定錯誤,且該錯誤直接造成您的損害,並證明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而,法院通常認為鑑定意見僅是證據之一,最終判決是法院綜合判斷的結果,很難將您的損害直接歸因於鑑定錯誤本身,因此訴訟成功率極低。
Q: 如果法院已經採信了錯誤的親子鑑定報告,我還有機會補救嗎?
A: 如果在訴訟程序中法院已經採信了該報告並做出判決,您應在該訴訟程序中依循上訴、再審等法定程序,提出新的證據(例如另一份更具說服力的鑑定報告)或理由,證明原鑑定報告的錯誤性,請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原判決。這是在司法程序中挑戰已採信證據的主要方式。
Q: 我可以自己找另一家鑑定機構重做親子鑑定嗎?法院會採信嗎?
A: 您可以自行委託另一家權威且信譽良好的鑑定機構進行再鑑定,並將這份新的報告作為「反證」提交給法院。法院會將這份新報告納入考量,並與原報告及其他證據一併審酌,以自由心證判斷哪份證據更具證明力。這是一個常見且有效的挑戰鑑定意見的方式。
Q: 親子鑑定機構是不是行政機關?他們的鑑定報告可以提行政訴訟嗎?
A: 親子鑑定機構通常不是行政機關,而其出具的鑑定報告也不屬於行政處分。因此,您無法直接對鑑定報告提起行政訴訟(例如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鑑定報告僅是法院或行政機關審理案件時的參考證據,而非可以直接被訴訟挑戰的行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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