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認領:法律程序、權益與實用指南

非婚生子女認領:法律程序、權益與實用指南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法律身份認定
LINE

釐清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程序與權益

面對親子關係的確認,特別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身份問題,許多當事人常感到迷茫與焦慮。您可能正在思考:孩子如何才能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父親身份?認領的程序複雜嗎?如果生父不願意認領,我該怎麼辦?

別擔心!身為您的律點通,我將透過這篇文章,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步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幫助您掌握關鍵資訊,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認領?

在台灣,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自然成立的,法律上直接視為婚生子女,無須額外認領。然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來建立。

認領的核心精神是確認真實的血緣關係,並讓孩子在法律上取得與生父的親子關係,享有如同婚生子女的權利(例如繼承權、扶養請求權等)。認領主要有兩種方式:

  • 生父主動認領(意思表示):生父可以透過書面(例如簽署認領書)或口頭方式,向戶政機關、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表達認領的意思。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強烈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
  • 視為認領(撫育事實)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表示,即使生父沒有明確說出「我認領這個孩子」,但只要他有「撫育」孩子的具體事實,例如提供生活費、學費,或有實際教養行為,法律上就會自動「視為」他已經認領了孩子。這裡的撫育不限於教養,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預為支付撫育費亦可。

認領前的重要前提:小心「婚生推定」!

在考慮認領之前,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您必須了解,那就是「婚生推定」。這通常發生在孩子的生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並生產的情況: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如果孩子是在媽媽有婚姻關係時懷上並出生,法律會先「推定」這個孩子是媽媽配偶的婚生子女。即使您知道孩子真正的生父是別人,在沒有推翻這個推定之前,是無法進行認領的。

案例故事:小雅的兩難

小雅與先生阿明結婚多年,但感情不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雅與另一位男士老王交往並懷孕生下了小寶。雖然小寶的生父是老王,但因為小寶是在小雅與阿明的婚姻關係中受胎並出生,法律上會先「推定」小寶是阿明的婚生子女。這時候,即使老王想認領小寶,或是小雅想請求老王認領,都必須先由小雅或阿明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小寶是阿明婚生子女的推定,讓小寶恢復「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後,老王才能進一步認領。這表示,如果孩子是在母親的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婚生推定會是認領前必須先處理的關卡。

認領後的權利與義務:否認與撤銷

認領行為一旦成立,具有高度的法律穩定性。但法律也賦予了相關方一定的權利:

  • 否認認領權

《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這項權利是為了確保認領的真實性。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認領的生父表達「否認」的意思,而且這項權利沒有時間限制,無須提起訴訟即可行使。

  • 撤銷認領之困難

《民法》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顯示,生父一旦認領,原則上是不能反悔撤銷的。除非有客觀事實(例如親子鑑定報告)證明他確實不是孩子的生父,才能透過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認領。

當生父不願認領時:強制認領之訴

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或是對認領事實有爭議,法律也提供了司法救濟的途徑:

《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這就是所謂的「強制認領之訴」。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生父必須認領。即使生父已經過世,也可以向其繼承人提起這類訴訟。

案例故事:小琪為孩子爭取權益

小琪獨自扶養孩子小華多年,小華的生父阿偉雖然偶爾會關心,但始終不願正式認領小華,讓小華在法律上沒有父親。小琪為了小華的權益,決定向法院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在訴訟過程中,小琪提供了許多證據,包括阿偉與小華的合照、阿偉曾給付撫育費的紀錄,甚至有證人證明阿偉曾表示小華是他的孩子。儘管阿偉在法庭上否認,甚至拒絕進行親子鑑定,但法院綜合所有證據,並考量阿偉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的情況,最終判決阿偉為小華的生父,並強制認領。這讓小華在法律上取得了阿偉婚生子女的身份,享有應有的權利。

戶籍登記怎麼辦?

認領完成後,別忘了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雖然認領的法律效力在生父意思表示或撫育事實發生時就已成立,但戶籍登記是重要的行政程序。

戶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會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負有「職權調查」的義務。這表示他們不能只憑一份認領書就直接登記,而是會審慎調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是否真的有血緣關係。在有疑慮的情況下,戶政機關可能會要求您提供親子鑑定報告或其他證明血緣關係的資料,以確保登記的正確性。

結論:掌握權益,給孩子一個完整的身份

非婚生子女的認領,不僅是法律程序,更是為了保障孩子的身份權與未來權益。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在面對親子認領問題時更有方向。無論是生父主動認領、透過撫育事實,或是透過訴訟爭取,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確保孩子在法律上獲得完整的身份與保障。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並更有信心地處理相關事宜。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婚生子女認領後,對孩子有什麼影響?

A: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婚生子女」。這意味著孩子將取得與生父完整的法律親子關係,享有包括繼承權、扶養請求權、探視權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並可在戶籍上登記生父的姓名。

Q: 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時,一定需要親子鑑定報告嗎?

A: 不一定。戶政機關在辦理認領登記時,會依職權調查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如果相關文件(如認領書、出生證明等)已足夠證明血緣關係且無疑義,可能不需額外提供親子鑑定。但若戶政機關對血緣關係存有疑慮,為確保真實性,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親子鑑定報告或其他更具說服力的證明文件。建議若能提供親子鑑定報告,可加速辦理流程。

Q: 如果生父已經死亡,還可以請求認領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即使生父已經死亡,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仍可以向生父的「繼承人」提起強制認領之訴。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以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

Q: 認領後,生父可以隨意撤銷嗎?

A: 原則上不行。根據《民法》第1070條規定,生父一旦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就不能隨意撤銷。除非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例如透過科學的親子鑑定證明其並非生物學上的父親,才可能透過向法院提起「撤銷認領之訴」來撤銷認領。這顯示認領行為具有很高的法律穩定性,不能輕易反悔。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