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的權益:DNA鑑定解密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DNA鑑定解密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身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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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曾經對自己的身世感到好奇?作為非婚生子女,您有權利知道自己的真實血緣,並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在台灣,DNA親子鑑定是揭開身世之謎、保障您權益的關鍵工具。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DNA鑑定如何在法律上幫助您,以及您應如何運用這項權利。

揭開身世之謎的法律基礎:DNA鑑定與您的權益

在台灣,您的身分與權益受《民法》、《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保障。DNA親子鑑定,正是這些法律條文得以落實的關鍵證據。

1. 確立或否認親子關係的依據

首先,與您身分最直接相關的是《民法》: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條法規確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原則。然而,如果您想證明自己並非某人的婚生子女,您就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此時,DNA鑑定就是最有力的科學證據,能直接證明您與法律上推定父母之間是否有真實血緣。

2. 讓生父「認領」您的關鍵

如果您的生父並未在法律上認可您,您有權利要求他認領。這涉及到《民法》的另一條重要規定: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這條法規指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法律上就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不論是主動認領或事實上的撫育(視為認領),最核心的前提都是必須存在真實的血緣關係。DNA鑑定,正是確認這層血緣關係不可或缺的工具。

《民法》第1067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如果生父不願主動認領,您(或您的生母、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此條文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即使生父已經過世,您仍可向他的繼承人提起訴訟。在這些訴訟中,DNA鑑定是證明您與生父血緣關係最直接且具說服力的證據

3. 法院如何確保DNA鑑定的實施?

法院在處理親子關係案件時,會積極運用職權查明真相。根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這表示,當您提起親子關係訴訟,且有初步證據足以讓法院相信血緣關係存在時,法院有權利命令相關當事人進行DNA鑑定。DNA鑑定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勘驗方法,其結果因科學精確度極高,通常會被法院高度採信。([SLDV_113_親_24_20250508_1])

實務案例解析:當生父拒絕DNA鑑定時

了解法規後,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小雅從小就知道自己與一般家庭有些不同,長大後她決定向一位她認為是生父的男子提起「認領之訴」。然而,這位男子堅決否認,並拒絕配合法院進行DNA鑑定。法院在審理此案時發現,小雅雖然沒有直接的DNA證據,但她提供了許多間接證據,例如早年的照片、證人證詞等,足以讓法院合理懷疑兩者間存在血緣關係。由於男子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將他的拒絕行為視為不利於他自己的判斷依據。最終,法院綜合所有證據,認定小雅與該男子之間存在親子血緣關係,判決小雅勝訴。

給您的啟示:如果您在尋求認領的過程中,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DNA鑑定,法院並不會因此就放棄查明真相。您的訴訟不會因此停滯,法院會綜合考量您提供的其他證據,並可能將對方的拒絕行為作為對其不利的判斷依據,這對您爭取權益是非常有利的。

您可以怎麼做?爭取權益的實用建議

如果您正走在尋找身世、確立親子關係的路上,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希望能幫助您:

  • 積極配合法院鑑定:如果法院裁定要求您或相關當事人進行DNA鑑定,請務必積極配合。這是最直接、最科學的證據,有助於案件的快速推進與您權益的確立。
  • 準備初步證據:在聲請法院命對方進行DNA鑑定之前,您可以先準備一些初步的證據,例如:您與生父的合照、生父曾寄給您的信件或禮物、生父曾撫養您的證明、或知情親友的證詞等。這些證據能幫助法院判斷是否有必要進行DNA鑑定。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資料:除了DNA鑑定,任何能證明您與生父之間關係的資料,如通訊紀錄、照片、文件、證人證詞等,都應妥善保存。這些旁證在某些情況下,能作為輔助證據,甚至在無法進行DNA鑑定時發揮關鍵作用。
  • 了解法律時效:請務必留意《民法》第1063條中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的時效規定。雖然認領之訴沒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但在法律程序中,越早行動越有利於證據的收集與權益的保障。

結論

DNA親子鑑定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是確立非婚生子女身分與權益的強大工具。它不僅能幫助您證明與生父的血緣關係,也能在必要時,讓您合法地否認不真實的親子關係。法院會積極運用職權,確保真相的釐清。希望這篇文章能讓您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並更有信心地去追求屬於您的法律身分與家庭連結。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

A: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父母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出生的孩子。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自然成立的,不需要特別認領;但與生父的關係則需要透過「認領」或「認領之訴」來確立。一旦經過認領,非婚生子女就視為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權利。

Q: 我如何才能被生父認可?

A: 您可以透過兩種方式被生父認可:一是生父自願對您進行「認領」;二是若生父不願認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要求法院確認您與生父的親子關係。無論哪種方式,真實的血緣關係是核心,而DNA親子鑑定正是證明這層關係最直接且有效的方法。

Q: 萬一生父不願意做DNA鑑定怎麼辦?

A: 如果您已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且法院裁定命生父進行DNA鑑定,但他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會將其拒絕行為列入考量。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法院可能在綜合考量您提出的其他證據後,對拒絕鑑定的一方做出不利的判斷,認定您主張的親子關係為真實。這意味著,他的拒絕不會自動讓您的訴訟失敗。

Q: DNA鑑定結果一定是最終判決嗎?

A: DNA鑑定報告因其高精確度,通常在法庭上具有極高的證明力,是法院判斷親子關係的關鍵證據。然而,它並非絕對不可推翻。法院仍會審查鑑定過程的合法性、檢體來源的真實性,以及報告本身的客觀性。如果有多份鑑定報告結果衝突,或您能提出證據證明鑑定過程有瑕疵,法院會進一步調查。但一般情況下,具公信力的DNA鑑定結果是極具說服力的。

Q: 如果生父已經過世,我還能尋求認領嗎?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即使生父已經過世,您仍然可以向他的繼承人提起「認領之訴」,要求確認與已故生父之間的親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透過其他方式(例如取得已故生父的遺留檢體或其近親的DNA)來進行鑑定,以確認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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