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揭開血緣真相:認領後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全攻略

揭開血緣真相:認領後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全攻略

律點通
2025-07-20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訴訟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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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血緣真相:認領後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全攻略

當您曾經認領一個孩子,卻在某個時刻,心中浮現一絲對血緣關係的疑問,這份不安可能影響到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甚至整個家庭的安定。在台灣,面對這樣的困境,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釐清真相。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關鍵要點,特別是針對已認領子女的情況,幫助您了解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釐清親子關係的法律基礎

要確認親子關係是否存在,我們主要依循《家事事件法》、《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是提起這類訴訟的總括性規定:

「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這表示,如果您對法律上登記或推定的親子關係有疑慮,且這種不明確性已影響到您的權益(例如繼承、扶養義務等),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這層關係是否存在。

對於已認領的子女,最核心的法條是 《民法》第1065條第1項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條文看似簡單,但其背後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認領的效力,必須以真實的血緣關係為基礎。換句話說,如果您認領的孩子並非您的親生骨肉,即使您有認領行為或撫育事實,這份認領在法律上仍屬無效。因此,要撤銷認領,關鍵就是證明沒有真實血緣關係。

DNA鑑定:揭開血緣真相的關鍵

在現代訴訟中,DNA血緣鑑定是證明或否定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證據。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這表示,如果您想聲請法院命令對方進行DNA鑑定,您必須先提出一些「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的事實」,例如夫妻長期分居、一方在外遇的證據、或有醫學上無法生育的證明等。法院不會僅憑您的臆測就強制鑑定。

此外,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如果您提出的初步證據讓法院認為有合理懷疑,且法院裁定命對方進行鑑定,但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能會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審酌情況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認定。但這並非絕對,法院仍會綜合其他所有證據來判斷。

實務案例解析:認領與血緣的真相

在實務上,法院如何處理認領後親子關係的爭議呢?讓我們看兩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DNA鑑定推翻認領,釐清真實血緣

王先生與李小姐在孩子出生後隔日才登記結婚,王先生也認領了這個孩子。然而,隨著時間過去,王先生對孩子的血緣產生了疑慮。他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孩子並非他親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安排了DNA鑑定,結果明確證實孩子與王先生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由於孩子受胎時,王先生和李小姐尚未結婚,不適用婚生子女的推定規定,因此王先生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受時間限制。最終,法院根據DNA鑑定結果,判決確認王先生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不存在,還原了血緣真相。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有認領行為,只要能透過科學證據(如DNA鑑定)證明沒有真實血緣,法律仍會還原真相。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關係,這類訴訟通常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

案例二:主張不存在者,舉證責任重大

張太太在丈夫羅先生過世後,發現丈夫生前曾認領一名叫做小美的孩子。張太太懷疑小美並非羅先生的親生骨肉,於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羅先生與小美間的親子關係不存在。張太太提出了羅先生曾做過疝氣手術、以及一些證人證詞,並主張小美拒絕與羅先生的妹妹進行姑姪血緣鑑定,法院應該為不利認定。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太太未能提出羅先生無生育能力的醫學證明,證人證詞也不足以採信。對於姑姪血緣鑑定,法院認為羅先生的妹妹是否為親生妹妹仍有疑慮,且姑姪鑑定準確度較低,因此小美拒絕鑑定有正當理由,法院不應為不利認定。最終,法院駁回了張太太的主張。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必須負起充分的舉證責任。並非所有拒絕鑑定都會導致不利認定,法院會審慎判斷拒絕的理由是否正當,並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

結論與建議

面對認領後親子關係的疑慮,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是釐清真相的重要途徑。這類訴訟的核心在於證明真實血緣關係的不存在,而DNA鑑定是最有力的證據。然而,您必須準備好初步證據來支持您的懷疑,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不僅是一場法律戰,也可能涉及複雜的情感衝擊,因此在做出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並收集充分的證據。

釐清血緣真相,不僅是為了法律上的權益,更是為了讓身分關係回歸真實,讓您的人生不再被不明確的疑慮所困擾。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什麼是「認領」?認領後還能撤銷嗎?

A: 「認領」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主動承認或撫育該子女,使其在法律上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雖然認領行為一旦成立,原則上不能隨意撤銷,但如果能證明被認領人與認領人之間沒有真實的血緣關係,那麼這個認領行為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您可以透過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認領關係無效,進而達到「撤銷」認領的效果。

Q: 我要怎麼證明沒有血緣關係?

A: 證明沒有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方法是進行DNA血緣鑑定。您需要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命令您與被認領人進行鑑定。除了DNA鑑定外,您也可以提出其他間接證據,例如:夫妻長期分居的證明、一方有生理上無法生育的醫學證明、或是有其他足以合理懷疑血緣關係的客觀事證。這些證據將有助於法院同意進行DNA鑑定,並作為判斷的依據。

Q: 如果對方不願意做DNA鑑定怎麼辦?

A: 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院命令的DNA鑑定,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酌情況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認定。這表示法院可能會傾向於採信您主張不存在血緣關係的事實。但這並非絕對,法院仍會綜合您提出的其他證據來判斷。因此,即使對方拒絕,您仍應盡力提供其他足以支持您主張的證據。

Q: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A: 對於已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主張認領無效(即沒有真實血緣關係),法律上並沒有像「否認子女之訴」那樣嚴格的除斥期間限制。這類案件屬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只要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例如影響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就可以隨時提起訴訟。但越早處理,證據越容易取得,對您的權益保障也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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