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子女身分疑雲:推定父親如何釐清親子關係?

子女身分疑雲:推定父親如何釐清親子關係?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法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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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子女身分:推定父親的法律指南

身為一位「推定父親」,您可能正經歷著對子女身分認定上的困惑與挑戰。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子女的身分關係不僅涉及情感,更牽動著繼承、扶養等重大權益。今天,律點通將帶您一同深入了解,當法律推定您是孩子的父親時,您該如何釐清真相,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婚生推定」?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婚生推定」。這是民法為維護家庭和諧、婚姻安定及子女權益而設立的原則。簡單來說,只要妻子的受胎期間(懷孕期間)落在她與您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就會推定這個孩子是您的婚生子女,即便您可能對此有所疑慮。這個「受胎期間」在法律上也有明確定義:

《民法》第1062條第1項:「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這條文劃定了法律上預設的受孕時間範圍。而關於婚生推定本身,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這表示,即便您與妻子長期分居,甚至沒有同居事實,只要婚姻關係存在且孩子在受胎期間內受孕,這個推定就會自動成立。它不要求實際的血緣關係,而是基於形式上的婚姻關係。

如何推翻婚生推定?「否認之訴」是唯一途徑

如果您有證據證明孩子並非您的親生骨肉,想要推翻這個法律推定,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提起「否認之訴」。這項訴訟有嚴格的規定: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這兩條文告訴我們幾個重點:

  • 誰能提告? 只有您(夫)、您的妻子,或是子女本人,才能提起「否認之訴」。其他任何人,包括孩子的親生父親,原則上都不能提起這類訴訟來推翻婚生推定。
  • 證明什麼? 您必須證明孩子「非為婚生子女」,最常見且有力的證據就是DNA鑑定報告,證明您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其他如受胎期間夫妻未同居的證明,也能作為輔助證據。
  • 時間限制? 這點非常重要!您必須從「知道孩子不是親生」的那一天起,兩年內提起訴訟。這個期間稱為「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您就永遠喪失了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即使有DNA證據也無法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案例解析:法律的嚴謹與彈性

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情況改編的案例,來看看法院如何處理這類案件:

案例一:未辦妥離婚手續的推定

小明與小華協議離婚,但因為種種原因,兩人一直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後來,小華與老王在一起並生下了小強。雖然小強客觀上是老王的孩子,但因為小華與小明的婚姻關係在小強受胎期間仍然存續,法律上仍推定小強是小明的婚生子女。由於小明與小華都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即使小明在小強受胎期間根本沒和小華同居,小強在法律上依然被視為小明的孩子。這個案例顯示了「婚生推定」的嚴格性:只要婚姻關係存在,推定就成立,除非透過法定程序推翻。

案例二:生物學父親的挑戰

陳先生與林太太相愛並生下小恩,但小恩受胎時,林太太與張先生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因此,小恩在戶籍上被登記為張先生的婚生子。小恩出生後,陳先生與林太太一同撫養小恩,且DNA鑑定也證實陳先生是小恩的親生父親。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能否主張小恩不是張先生的婚生子呢?

過去,法院對於非夫或妻的「第三人」能否直接挑戰婚生推定,態度非常保守。但近年來,為了更貼近血緣真實性並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部分法院在特定且極端的情況下,會允許親生父親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例如,當推定父親已死亡或因故無法提起否認之訴,且有明確的DNA證據時,法院可能會考量實際情況。然而,這並不是常態,且訴訟結果仍有不確定性。

實務操作指引:推定父親該怎麼辦?

如果您身為推定父親,面對子女身分的疑慮,以下是您應當考量的重點:

  1. 確認提起訴訟的資格與時機: 您是否為《民法》第1063條規定的「夫」或「妻」?如果是,且仍在「知悉非親生」後的兩年除斥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是您的首要選擇。
  2. 準備有力證據: DNA鑑定報告是證明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有力的證據。此外,任何能證明受胎期間您與妻子沒有同居事實的證據(如出入境紀錄、長期分居證明等)也應妥善收集。
  3. 了解挑戰的困難: 如果您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孩子卻被推定為他人的婚生子女,您要直接提起訴訟挑戰會非常困難,除非符合上述案例二的特殊情況。法律傾向保護已建立的身分關係安定性。

結論:掌握權益,及早行動

釐清子女身分是一項嚴肅且複雜的法律程序。作為推定父親,您必須了解法律對「婚生推定」的嚴謹態度,以及「否認之訴」的唯一性與嚴格時效性。及早行動,收集證據,並確認自己的法律地位,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關鍵。切記,時間是您最大的敵人,一旦錯過法定期間,即使真相擺在眼前,法律也可能無法為您提供協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我怎麼知道孩子是不是在「受胎期間」內受孕?

A: 根據《民法》第1062條,孩子的受胎期間是從出生日回溯第181天到第302天。您可以根據孩子的出生日期,往前推算這個區間,看受孕是否發生在您與妻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如果能證明實際受胎期間不在這個範圍內,則以證明之期間為準。

Q: 如果我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但已經錯過了「否認之訴」的兩年時效,我還有其他辦法嗎?

A: 很遺憾,根據目前台灣法律的嚴格規定,一旦「否認之訴」的兩年除斥期間經過,您就喪失了透過該訴訟推翻婚生推定的權利。這項規定旨在維護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即使有DNA證據,也無法再透過否認之訴來改變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也是為何強調時效非常重要的原因。

Q: DNA鑑定報告在「否認之訴」中扮演什麼角色?它能直接推翻婚生推定嗎?

A: DNA鑑定報告是證明您與孩子之間沒有血緣關係的最有力證據。在「否認之訴」中,它通常是法院判斷是否推翻婚生推定的關鍵依據。然而,DNA鑑定報告本身並不能直接推翻婚生推定,它只是一個證據。您仍然需要透過提起合法的「否認之訴」程序,並由法院判決確定,才能在法律上改變親子關係。

Q: 如果孩子還小,還沒成年,他可以自己提起「否認之訴」嗎?

A: 《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子女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時就知悉自己並非婚生子女,他們可以在成年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在子女未成年時,通常會由其法定代理人(如母親或監護人)代為提起,或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來保障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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