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爭議:為孩子爭取最佳利益,您該知道的法律權益
當家庭面臨親權爭議,孩子未來的照顧與教養,往往成為父母雙方最關切、也最煎熬的課題。在台灣,親權的行使與歸屬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但這些條文背後,更重要的是如何為孩子爭取到「最佳利益」。作為律點通,我們理解您此刻的焦慮與無助,因此特別整理這份指南,希望能幫助您釐清親權爭議的法律脈絡,掌握自身權益,並為孩子做出最好的安排。
一、認識親權:父母對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包括保護教養、指定居住所、懲戒、財產管理及法定代理等。它的核心目的,就是促進未成年子女的健全成長與發展。
1. 父母意見不合怎麼辦?
如果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就學、醫療、出國等)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都可以請求法院介入,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法院在裁定前,必須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2. 離婚後親權怎麼分?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或負擔,可以透過協議決定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負責。如果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不利於子女,法院可以依請求或依職權來酌定或改定。當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有不利情事時,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改定親權歸屬。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3.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核心
這是親權爭議中最重要的判斷標準。法院在做裁定時,會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會注意以下事項:
-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
-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即「友善父母原則」)。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會參考社工人員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也會向相關機關調查以做出最有利於孩子的決定。
《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4. 孩子也有發言權!
法院在處理親權事件時,必須給予未成年子女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是對孩子人格獨立與程序主體性的尊重,無論孩子年齡大小,只要有識別能力,法院就應以適當方式聽取其意見。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5. 緊急狀況下的「暫時處分」
當親權爭議還在審理中,為了避免孩子權益受損或發生急迫危害,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做出「暫時處分」。這是一種緊急且暫時性的裁定,例如:指定孩子暫時與誰同住、命給付子女生活費用、禁止攜帶子女出境、約定會面交往方式等,目的在於確保孩子在訴訟期間的生活穩定與權益。
《家事事件法》第85條:「法院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確定前,得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二、真實案例:親權爭議的法院判斷
讓我們透過幾個生活化的情境,了解法院在處理親權案件時的考量:
1. 案例一:共同親權與主要照顧者的智慧安排
小明父母離婚後,對於誰來照顧小明爭執不下。媽媽希望共同照顧,爸爸則主張媽媽有家暴及精神疾病紀錄不適合。法院在審理後發現,雖然兩人離婚,但仍能為了孩子的事情平和溝通,具有合作的潛力。考量小明平常多由媽媽照顧,且小明也表達了希望與媽媽同住的意願,法院最終判決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但指定媽媽為主要照顧者。同時,法院也明確劃分,像重大醫療、更改姓氏、移民等重大事項需雙方共同決定,而日常事務則由媽媽單獨決定,但應知會爸爸。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判斷共同親權時,會著重於父母雙方是否具備合作意願與能力,並會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以確保孩子生活穩定。
2. 案例二:當「友善父母原則」被挑戰
小花父母離婚後,爸爸想探視小花,但媽媽卻多次阻撓,不讓爸爸見孩子。爸爸心急如焚,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擔任主要照顧者,並約定會面交往方式。法院經家事調查官調查後,發現媽媽確實多次阻撓爸爸探視,認為媽媽嚴重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難以為了孩子的利益妥善處理相關事宜。法院認定媽媽的行為不利於孩子生活穩定性,因此裁定小花暫時先與爸爸同住,由爸爸擔任主要照顧者,除了特定重大事項外,其餘事務由爸爸單獨決定,並酌定媽媽會面交往的方式。這個案例凸顯了「友善父母原則」的重要性,若一方惡意阻撓他方探視,可能會影響其爭取親權或主要照顧者的機會。
三、實務操作指引:為孩子爭取權益
面對親權爭議,您可以這樣做:
- 優先協議,但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無論是離婚時或婚姻存續中,父母應盡力透過溝通協商達成共識,任何協議都必須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
- 善用調解機制: 在法院程序中,可請求法院安排調解,由專業調解委員協助溝通,達成對子女最有利的方案。
- 蒐集有利證據: 若進入訴訟程序,應積極蒐集證明自身親職能力、對子女關愛程度、經濟狀況、居住環境等有利證據。若他方有不利於子女的行為,亦應妥善記錄並提出。
- 尊重子女意願: 法院會聽取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見,應鼓勵孩子真實表達想法,而非強迫或引導。
- 考慮暫時處分: 若親權爭議曠日廢時,且子女權益有受損之虞,應及時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確保子女在訴訟期間的生活穩定與權益。
重要提醒: 「友善父母原則」並非要求父母一味退讓,而是指父母應以子女利益為重,不應將子女捲入父母間的衝突,或惡意阻撓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
四、結語
親權行使爭議的處理,始終圍繞著「子女最佳利益」這一核心原則。法律制度提供了多種機制,從協議、調解到法院裁定,並輔以暫時處分及子女意見陳述權的保障。我們希望這份指南能幫助您在親權爭議中,更清楚自己的方向,並為孩子爭取到最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請記住,您的努力,都是為了孩子更好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法院在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時,會考量哪些面向?
A: 根據《民法》第1055-1條,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以及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意願與態度,還有親子間的感情狀況等。特別會注意父母是否能鼓勵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友善父母原則),並參考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報告。
Q: 什麼是「共同親權」?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合作,共同親權還可行嗎?
A: 共同親權是指父母雙方共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雖然這是法律鼓勵的趨勢,但如果父母之間缺乏基本信任與合作意願,甚至經常衝突,共同親權反而可能讓孩子無所適從。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會傾向指定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並輔以會面交往安排,以確保孩子的生活穩定。
Q: 孩子在親權訴訟中,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嗎?他們的意見會被採納嗎?
A: 當然有!《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明確規定,法院在裁定親權前,應依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讓他們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會認真傾聽孩子的聲音,並將其納入「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因素中。但最終裁定仍由法院綜合判斷,而非完全依照孩子的意見。
Q: 什麼是「暫時處分」?它對親權訴訟有什麼影響?
A: 暫時處分是法院在親權訴訟尚未確定前,為避免孩子權益受損或有急迫危險時,所做出的緊急、暫時性裁定,例如指定孩子暫時與誰同住、支付生活費、或安排會面交往方式等。它能迅速穩定孩子的生活狀況,但請注意,暫時處分的內容往往會對最終的親權裁定產生實質影響,因為孩子在此期間已適應了新的生活模式。
Q: 如果對方一直阻撓我探視孩子,我該怎麼辦?
A: 這種行為可能違反了「友善父母原則」。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令對方配合會面交往,或甚至聲請改定親權。法院會嚴格審視這種妨礙行為,並可能因此認定阻撓方不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或單獨行使親權。建議您詳細記錄對方阻撓的具體時間、方式與對話內容,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
Q: 取得親權和支付扶養費是同一件事嗎?
A: 不,親權的行使與扶養費的給付是兩回事。即使您未取得親權(例如由另一方單獨行使),您仍然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必須支付扶養費。同時,未取得親權的一方通常仍享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兩者是獨立的法律義務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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