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職鑑定結果不如預期?教您如何應對與法律救濟
在親子訴訟中,孩子的最佳利益是法院最重視的核心。為了協助法官做出最公正的判斷,法院經常會要求進行「親職鑑定」,這份報告往往對判決結果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然而,若您收到鑑定結果後,心裡充滿疑問,甚至覺得報告內容有誤或不公,該怎麼辦呢?別擔心,律點通將帶您一步步了解,面對不滿意的鑑定結果,您可以如何尋求法律上的應對與救濟。
鑑定意見的本質:它不是判決,而是證據!
首先,我們要釐清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不論是親職鑑定、醫療鑑定,或是其他專業領域的鑑定報告,在法律程序中,它們的本質都是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 。這表示,鑑定報告本身並不會直接產生法律效力,也不是行政處分或判決。法院在收到鑑定報告後,仍會依照其職權判斷這份報告的可信度與可採性,並不會完全被它綁住。
舉例來說,雖然有些特定領域的鑑定有專屬的行政救濟管道(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身心障礙鑑定可申請重新鑑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的車禍鑑定可申請覆議),但這些都是針對特定行政程序中的鑑定。在親子訴訟中,親職鑑定報告的地位,主要還是回歸到「證據」的本質。
鑑定結果不如預期?您可以這樣做!
當您對親職鑑定結果感到不滿時,直接向鑑定單位爭執或要求撤銷報告,通常效果有限。更有效的方式是透過以下法律途徑,在訴訟程序中為自己爭取權益:
1. 詳閱報告並請求「補充說明或釐清」
仔細審閱鑑定報告的內容、方法、依據及結論。若有任何疑問、不明確之處,或認為有明顯的錯誤(例如誤繕、誤算),您可以透過法院,請求鑑定人或鑑定機關提供補充說明或釐清。這有助於釐清報告的邏輯與依據,讓法院更全面地理解。
2. 評估聲請「拒卻鑑定人」的可能性
聲請「拒卻鑑定人」是一個比較嚴格的程序,並非單純不滿意鑑定結果就能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拒卻鑑定人的理由,必須是鑑定人有偏頗之虞,也就是客觀上讓人懷疑他無法公正鑑定,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這表示,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別利害關係、密切交誼或嫌怨,或有其他客觀上足以懷疑其不公平鑑定之情形,才符合聲請拒卻的要件。單純認為鑑定意見有疏漏或不正確,並不能作為拒卻的合法理由。如果鑑定人真的有偏頗的嫌疑,您應在知悉原因後儘速提出聲請,並附上具體證據證明。
3. 提出「反證」或聲請「另行鑑定」
這是最有效、也最常見的應對方式。若您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訴訟中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來推翻或削弱鑑定報告的證據力。例如,您可以自行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獨立的親職鑑定或心理評估,並將這份新的報告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法院會綜合判斷所有證據,包括雙方提出的鑑定報告,來做出最終的認定。
4. 透過「上訴」程序救濟
如果法院最終採納了您認為錯誤的鑑定意見,並做出了不利於您的判決,您的主要救濟途徑是針對判決本身提起上訴。在上訴程序中,您可以主張原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或證據取捨上存在錯誤或理由不備。法院會重新審查所有證據,包括鑑定報告,並做出新的判斷。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注意,由於鑑定意見被視為證據資料,其「錯誤」本身通常不直接構成侵權行為。實務上,除非能證明鑑定人有故意不法行為(例如與他方串通、虛構事實)或重大過失,否則直接向鑑定人或鑑定機關主張損害賠償,成功機率極低。法院認為,判決結果是法院取捨證據的結果,若有不當,應透過上訴程序救濟,而非歸責於鑑定人。
從案例看懂:鑑定報告的法律真相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將兩個實務案例改編為親子訴訟情境:
案例一:小明的親職鑑定風波
王先生與李小姐在爭取小明監護權的訴訟中,法院囑託某機構進行親職鑑定。鑑定報告出爐後,王先生認為報告內容有許多不實之處,導致他處於不利地位,最終法院採納了該報告並判決監護權歸屬李小姐。王先生非常不滿,想直接提告鑑定機構求償。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請求。法院指出,鑑定意見僅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法官仍會綜合所有證據來判斷其可採性。即使鑑定意見被採納導致王先生敗訴,那也是法院取捨證據的結果。如果王先生認為判決有問題,應該透過上訴程序,向上一級法院主張原審法院在證據認定或判決理由上有錯誤,而不是直接控告鑑定機構,要求賠償。
案例二:社工報告的法律地位
陳小姐在爭取孩子探視權的案件中,法院請社會局的社工出具了一份訪視報告,其中包含對陳小姐親職能力的評估。陳小姐認為這份報告內容偏頗且與事實不符,嚴重影響了她的權益,因此想向行政法院聲請撤銷這份社工報告。
法院怎麼說? 法院駁回了陳小姐的請求。法院認為,社工依法院囑託出具的訪視報告,其性質屬於鑑定意見,是提供給法院參考的證據資料,本身並不會直接對人民產生法律效果。這份報告是否被法院採納,是法院職權判斷的範圍。因此,陳小姐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這份報告,而應在原訴訟程序中提出反證或透過上訴程序來主張。
給親子訴訟當事人的實用提醒
- 積極參與鑑定過程: 在鑑定過程中,盡力配合並提供真實、詳細的資訊。若有任何疑慮,應及時向鑑定人提出,並確保您的觀點被充分理解。
- 重點在「證據」而非「報告」本身: 鑑定報告的「錯誤」通常不構成侵權行為。您的策略應放在如何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鑑定報告的不足或瑕疵,或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對您有利的事實。
- 尋求專業協助: 親子訴訟複雜且涉及情感,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律師能協助您分析鑑定報告、判斷是否有拒卻鑑定人的空間、規劃提出反證的策略,並在必要時協助您提起上訴,以最大化地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面對親職鑑定結果的挑戰,雖然過程可能艱辛,但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與應對策略,積極採取行動,就能更有力量地為自己與孩子爭取權益。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職鑑定報告出來後,我可以馬上要求重新鑑定嗎?
A: 親職鑑定報告是法院判斷事實的證據資料,並不像某些行政鑑定有直接的「重新鑑定」行政程序。如果您對報告內容有疑慮,應在訴訟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請求鑑定人補充說明或釐清,或提出反證來反駁報告內容,甚至聲請法院囑託其他機構再做一次鑑定。能否重新鑑定由法院裁量,並非您單方面要求即可。
Q: 如果鑑定報告內容錯誤,我可以告鑑定人或鑑定機構嗎?
A: 直接提告鑑定人或鑑定機構要求損害賠償的難度很高。鑑定報告的性質是證據,即使它被認為「錯誤」,通常也不構成侵權行為。除非您能證明鑑定人有故意的不法行為(如與對方串通、惡意虛構事實)或有重大過失,否則法院通常會認為判決結果是法院自由心證取捨證據的結果,應透過上訴程序救濟判決本身,而非歸責於鑑定人。
Q: 鑑定報告說我不是一個好父母,我該怎麼辦?
A: 如果鑑定報告對您的親職能力有負面評價,首先要保持冷靜。您可以與您的律師討論報告中的具體內容,找出哪些部分存在爭議或與事實不符。您可以透過提出反證(例如其他親友的證詞、您與孩子互動的證明、其他專業人士的評估報告等)來證明您的親職能力。必要時,也可以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機構進行第二次鑑定,提供不同的視角讓法院參考。
Q: 聲請拒卻鑑定人成功機率高嗎?
A: 聲請拒卻鑑定人的門檻相當高,成功機率並不高。法院要求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客觀的證據,證明鑑定人存在偏頗之虞,例如鑑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有特殊利害關係、密切交誼或嫌怨等。單純對鑑定結果不滿意、認為報告不正確或有疏漏,並不能作為拒卻的合法理由。因此,在考慮聲請拒卻前,務必與您的律師詳細討論,評估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您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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