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親子關係不存在」:釐清血緣真相的法律途徑

「親子關係不存在」:釐清血緣真相的法律途徑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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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血緣之謎:您想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嗎?

您是否曾有這樣的疑問:法律上認定的親子關係,與您所知的真實血緣有所出入?這不僅是情感上的困擾,更可能牽涉到繼承權、扶養義務等重大的法律權益。在台灣,當您面臨這種情況時,法律提供了明確的途徑來釐清真相。本文將由律點通為您詳細解析,如何透過法律程序,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釐清身分:兩種主要的法律途徑

在台灣,要確認法律上親子關係的不存在,主要有兩種訴訟類型:「否認之訴」與「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雖然目的相似,但適用情況、原告資格和時效限制卻大不相同,了解兩者的差異至關重要。

1. 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

首先,我們要了解《民法》上關於「婚生推定」的規定。簡單來說,如果子女是在母親與法律上父親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受胎出生,法律上會「推定」這個子女是該父親的婚生子女。這是一種為了維護家庭安定和子女身分穩定而設的法律推論。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然而,如果事實並非如此,法律也提供了推翻這個推定的機制,就是「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重點提醒:

  • 誰可以告? 夫妻的任何一方,或是子女本人,都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 時效限制(除斥期間):這是否認之訴最嚴格的規定!夫妻一方必須在「知悉子女非婚生」的兩年內提起;子女則是在「知悉非婚生」的兩年內提起,如果是在未成年時知悉,可以等到成年後兩年內再提起。一旦錯過這個時間,原則上就不能再提起否認之訴了。

2.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那如果已經錯過了否認之訴的時效,或者情況不是單純的「婚生推定」問題(例如子女是經「認領」或「準正」而「視為婚生子女」),該怎麼辦呢?這時,您可能需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關鍵要件:

  •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這表示您必須證明,法律上親子關係的不明確,確實對您的法律地位造成了不穩定的狀態,且這種不安必須透過法院的判決才能消除。例如,影響到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
  • 大法官解釋的影響:過去,如果否認之訴的時效過了,子女要推翻婚生推定是很困難的。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指出,子女有權利知悉自己的真實血統來源,這是一種重要的人格權。因此,即使父母錯過了否認之訴的時效,子女本人仍可獨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不受否認之訴除斥期間的限制。這對子女的權益保障,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

兩種訴訟類型比較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兩種訴訟的差異,我們整理了以下表格:

特性/項目否認之訴 (民法第1063條)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家事事件法第67條)
目的推翻「婚生推定」確認「法律上親子關係」是否存在,不限於婚生推定
原告夫妻一方、子女夫妻一方、子女、其他利害關係人
時效嚴格的2年「除斥期間」無固定除斥期間,但需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適用僅適用於「婚生推定」的子女適用於所有有爭議的親子關係,包括已逾否認之訴時效的婚生子女、認領或準正的子女等

實務案例:小明的血緣真相之旅

小明從小就覺得自己和「爸爸」王先生長得不像,直到他長大後,意外從母親口中得知,自己的生父其實是另有其人。然而,此時小明的母親早已錯過了《民法》上提起否認之訴的兩年時效。小明很希望能釐清自己的真實血緣,確認與王先生之間沒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因為這關係到他未來的人生規劃和身分認同。

小明決定尋求法律協助,提起了「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小明提出了關鍵的DNA親子鑑定報告,證明他與王先生之間確實沒有血緣關係。儘管王先生主張小明母親已超過否認之訴的時效,但法院考量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的精神,認為子女有權利知悉自己的真實血統來源,這是憲法保障的人格權。因此,即使母親已逾時效,小明作為子女本人,仍有權利獨立提起確認之訴,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小明與王先生之間的父子關係不存在。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父母錯過了否認之訴的時效,子女仍可基於自身的人格權,獨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追求血緣的真實性。

關鍵證據:DNA親子鑑定

無論是哪種訴訟,DNA親子鑑定報告都是最具說服力的證據。它能直接且科學地證明血緣關係的存在與否。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重要提醒:

  • 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鑑定。請務必尋求具公信力的醫療或鑑定機構進行。
  • 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6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判斷。

實務操作建議:準備與注意事項

  1. 確認您的角色與時效:您是法律上的父親/母親、子女本人,還是其他利害關係人?請務必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提起訴訟的資格,並特別留意是否有時效限制。
  2. 蒐集證據:DNA親子鑑定報告是重中之重。此外,其他輔助證據,如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分居證明、通訊紀錄、證人證詞等,也可能幫助您佐證血緣關係不存在的事實,或證明您知悉非婚生事實的時間點。
  3. 了解法律上的「視為婚生子女」 :如果子女是經生父「認領」或生父生母「結婚(準正)」而「視為婚生子女」,要推翻其親子關係,您需要提出「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係存否的初步證明,法院才會命當事人接受血緣鑑定。
  4. 法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在處理親子關係事件時,法院會特別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是審理的重要原則。

結論:尋求真相,保障權益

釐清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真實血緣的落差,是一段需要勇氣和專業協助的旅程。台灣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經過大法官解釋後的發展,已更加重視血緣的真實性與子女的人格權保障。只要您掌握正確的法律知識,準備充分的證據,並在適當的時機採取行動,您就能為自己或子女,尋回那份屬於血緣的真實。

請記住,身分關係的穩定性固然重要,但血緣真相的確立,對於個人的人格發展和權益保障,同樣具有不可忽視的價值。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否認之訴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有什麼不同?

A: 這兩種訴訟雖然都能釐清親子關係,但主要差在提起的主體、時效限制和適用情況。否認之訴有嚴格的2年除斥期間,主要用於推翻「婚生推定」;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則適用於更廣泛的情況,特別是當否認之訴的時效已過,或涉及認領、準正等情況時,且沒有固定的除斥期間,但原告需證明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Q: DNA親子鑑定是必要嗎?如果對方不願配合怎麼辦?

A: DNA親子鑑定是證明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證據,在實務上幾乎是必要。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命當事人接受鑑定。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6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做出不利於拒絕方的判斷,這表示法院可能會直接認定血緣關係不存在。

Q: 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除斥期間)了,還能告嗎?

A: 對於「否認之訴」來說,除斥期間非常嚴格,一旦超過原則上就不能再提起。然而,如果是子女本人,基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所保障的人格權,即使父母已錯過否認之訴的時效,子女仍可獨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受該除斥期間的限制,以確認自己的真實血緣。

Q: 除了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本人,其他人可以提起這種訴訟嗎?

A: 可以。除了夫妻一方或子女本人外,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繼承人、監護人等)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但這些利害關係人必須證明自己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意即其法律上的權利或地位因親子關係不明確而受到影響,且這種不安狀態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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