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釐清血緣真相: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指南

釐清血緣真相: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指南

律點通
2025-07-18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子關係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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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血緣真相:當親子關係不再確定

您是否曾對戶籍上的親子關係產生疑問?或許,您發現自己與法律上的父母或子女並無真實血緣,這不僅可能影響您的身份認同,更牽涉到繼承、扶養等重要的法律權益。在台灣,當您面臨這種困境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是您尋求真相、釐清法律地位的重要途徑。

作為律點通,我將帶您深入了解這項訴訟的法律基礎、實務運作,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對整個過程有更清晰的認識。我們的目標是幫助您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為自己找回真實的血緣歸屬。

探究法律基礎:哪些法條與您有關?

要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我們需要了解背後的法律依據。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您訴訟的骨幹:

《家事事件法》第67條:訴訟的起點

這條法規是您提起這類訴訟的基本依據。它明確指出,只要您對法律上所定的親子關係有爭執,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就可以提起訴訟。

《家事事件法》第67條:「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簡單來說,就是您的法律地位因為親子關係的不確定而處於不安狀態,需要法院的判決來加以釐清。

《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與其挑戰

在台灣,如果子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法律會推定他是「婚生子女」。這項推定是為了維護家庭倫理和身份安定性。然而,如果事實並非如此,您仍有機會挑戰它。

《民法》第1063條第1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過去,要推翻這個推定,只能提起「否認之訴」,且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但現在,為了保障子女獲知真實血緣的權利,即使錯過了否認之訴的時效,子女仍可能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釐清真相。這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及後續實務見解的重要發展。

《民法》第1065條:認領的真實性要求

如果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生父可以透過「認領」讓他們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但請注意,認領必須以真實的血緣關係為前提。如果沒有血緣關係,這個認領行為就是無效的。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民法》第1077條及第1079條:收養關係的影響

收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係。一旦收養關係合法成立,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就產生了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這意味著,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但如果存在合法的收養關係,您可能無法僅憑無血緣就成功主張親子關係不存在。

法務部函釋:分娩者為母的原則

這是一個特別的原則: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基於「分娩」這個事實而產生法律上的母子女關係,而不是單純看有無血緣。這表示,即使是透過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所生,法律上的母親仍是實際分娩者,即使基因上沒有血緣關係,也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推翻此母子關係。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案例,來看看這些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是如何運用的。

案例一:小明追尋真實生父的故事

小明從小就知道自己和戶籍上的爸爸長得不太像,媽媽也曾透露一些線索。長大後,他決定鼓起勇氣,透過親子鑑定,證實自己並非戶籍上爸爸的親生兒子。儘管媽媽和戶籍上的爸爸已經錯過了法律規定的「否認之訴」時效,小明仍然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小明勝訴,確認他與戶籍上爸爸的父子關係不存在。這個案例強調了子女「知悉真實血緣權利」的重要性。法院認為,釐清真實血緣關係關乎子女的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因此即使父母已無法提起否認之訴,子女仍有權利透過確認之訴來尋求真相。

案例二:阿華與養母的家庭糾葛

阿華從小就由現在的媽媽撫養長大,戶籍上也登記為母子。但長大後,他得知自己並非媽媽親生,而是被抱養來的。後來,媽媽想釐清關係,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主張與阿華沒有血緣關係。

然而,法院最終駁回了媽媽的訴訟請求。原因在於,雖然阿華與媽媽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於媽媽自幼撫育阿華,並登記為母子,這在當時的法律下,已經成立了「擬制收養關係」。只要這個收養關係沒有被合法撤銷或終止,阿華與媽媽之間就仍然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養子關係),因此媽媽缺乏「確認利益」,訴訟便無法成立。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僅要證明沒有自然血緣關係,更要確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包括收養關係。

實務操作指引:您該怎麼準備?

若您考慮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1. 證明「確認利益」:為何您需要這個判決?

您必須向法院證明,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例如,戶籍登記與真實血緣不符,導致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私法地位受到影響,或者這對您的身份認同和人格發展造成困擾,這些都屬於確認利益的範疇。

2. 關鍵證據:DNA鑑定與其他佐證

  • DNA鑑定:這是證明有無自然血緣關係最直接且最具說服力的證據。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進行DNA鑑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鑑定,法院可能會做出對拒絕方不利的判斷。
  • 其他證據:戶籍謄本、出生證明、證人證詞、生活事實證明(如撫育狀況、共同生活期間、學籍資料、家族訃聞等),這些都能輔助證明您所主張的事實。

3. 釐清關係類型: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

在提告前,請先釐清您想否認的親子關係是「自然血親」(基於血緣)還是「擬制血親」(如收養關係)。如果僅是沒有自然血緣,但已存在合法收養關係,您的訴訟可能會因為缺乏確認利益而被駁回。

結論:為您的身份歸屬尋求正義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是一條為釐清血緣真相、保障個人權益的重要法律途徑。它不僅關乎您在法律上的身份地位,更觸及您內心深處的身份認同。透過本篇文章,希望您對相關法律條文、實務案例以及應準備的資料有了更全面的了解。請記住,法律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的工具,而您有權利為自己的身份歸屬尋求正義。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如果戶籍上的父親已經過世,我還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嗎?

A: 可以的。即使戶籍上的父親已經過世,您仍然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此時,您應將其繼承人列為被告。法院仍會透過DNA鑑定(例如與其他血親,如祖父母、兄弟姊妹進行鑑定,或在特定情況下開棺取樣)或其他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真實血緣關係。這類訴訟通常是為了釐清您的繼承權、扶養義務等法律地位。

Q: 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A: 這要看情況。如果是《民法》第1063條規定的「婚生否認之訴」,確實有嚴格的兩年除斥期間限制。但如果您是子女本人,基於「獲知真實血緣權利」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則不受上述除斥期間限制。這項權利被認為是憲法上的人格權,因此即便父母已無法提起否認之訴,子女仍有機會透過確認之訴來釐清真相。但仍建議盡早處理,避免證據滅失或複雜化。

Q: 如果對方拒絕配合DNA鑑定,法院會怎麼處理?

A: 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中,DNA鑑定是極為關鍵的證據。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鑑定,法院可以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67條的規定,將這種拒絕行為視為對您主張的事實有利的證明,也就是說,可能會做出對拒絕鑑定者不利的判斷。因此,通常建議配合法院的鑑定要求。

Q: 我與戶籍上的媽媽沒有血緣關係,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嗎?

A: 這情況較為特殊。根據台灣現行法律及法務部的函釋,「分娩者為母」是確立母子關係的基本原則。這意味著,只要是由某位女性所分娩的子女,法律上就會認定該女性為其母親,即使基因上沒有血緣關係(例如代理孕母的情況),也無法透過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推翻這種法律上的母子關係。除非有證據證明戶籍上的母親實際上並未分娩該子女,例如當時有謊報出生等情況,才有可能透過訴訟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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