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台灣親子關係終止:收養與血緣關係的法律界線

台灣親子關係終止:收養與血緣關係的法律界線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家事法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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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在法律上能說斷就斷嗎?自然血親與收養血親的終止解析

在人生的旅途中,親子關係或許會面臨各種挑戰,甚至讓您萌生「結束這段關係」的念頭。然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親子關係並非能輕易說斷就斷。這篇文章,律點通將帶您深入了解,究竟什麼樣的親子關係可以終止,又該如何依法進行,以及終止後會帶來哪些影響。

親子關係的兩種面貌:自然血親與收養血親

在法律上,親子關係主要分為兩種:自然血親收養血親。兩者在終止的條件與效果上,有著天壤之別。

自然血親:無法割捨的血緣羈絆

自然血親,顧名思義,是基於真實血緣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這種關係在法律上具有極高的穩定性與不可剝奪性。即使父母子女之間感情再怎麼不睦,甚至在媒體上公開聲明斷絕關係,在法律上都不具任何效力

司法院院字第1341號解釋:「夫妻離婚後訂約。使其所生子女與其父或母斷絕關係。此種法律行為。於法當然無效。」

這份解釋明確指出,任何試圖透過契約或其他方式來斷絕自然血親關係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這意味著,無論您與親生父母或子女的關係如何緊張,彼此間的扶養義務(例如子女對父母的扶養,或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與繼承權,都不會因此而消失。

然而,若親生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有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子女雖然無法斷絕親子關係,但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是法律提供的一種補救機制,讓您在情感上無法維繫關係時,也能減輕法律上的負擔。

收養血親: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

相較於自然血親,收養關係是一種透過法律行為所創設的親子關係。由於它是「擬制」的,因此在符合特定法律條件下,也允許被終止。

收養關係如何終止?兩種主要途徑

終止收養關係主要有兩種方式:合意終止裁判終止

途徑一:雙方合意終止收養

這是最常見也最和平的方式,需要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都有終止收養的意願。

《民法》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 要件:養父母與養子女須以書面達成終止收養的協議。
  • 未成年養子女: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除了書面合意,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查時,會以 「養子女的最佳利益」 作為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會仔細評估,終止收養對孩子的成長、福祉是否真正有利。
  • 夫妻共同收養:原則上夫妻應共同終止收養。但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夫妻一方死亡、失蹤逾三年或離婚),另一方可以單獨終止,但其效力僅及於該終止方,不及於另一方。

途徑二:法院裁判終止收養

當雙方無法達成合意,或一方有法定事由時,另一方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第1081條:「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 法定事由:條文中明確列舉了幾種情況,例如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重大侮辱、遺棄行為,或因故意犯罪被判重刑等。
  •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這是一個較為彈性的概括性規定。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養親子間的實際互動、感情基礎、經濟扶助、精神支持等因素,判斷關係是否已實質破裂,難以回復。

終止收養後,我的生活會有哪些改變?

收養關係一旦終止,將會對養子女的身份與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

《民法》第1083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這表示:

  • 回復本姓:養子女將回復其本來的姓氏。
  • 權利義務恢復:養子女將恢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同時,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會消滅。
  • 對養孫的影響:原則上,養子女的子女(即養孫)與養方祖父母的關係也會隨之消滅,除非另行成立新的收養關係。

真實案例分享:當親子關係名存實亡

「王女士在年輕時收養了小明,視如己出。然而,小明長大後卻長期沒有穩定工作,不斷向王女士索討金錢。更令人心寒的是,自從王女士改嫁後,小明與她竟長達36年沒有任何互動與聯繫。王女士感到這段親子關係已名存實亡,情感與信賴蕩然無存,於是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量到王女士與小明之間雖然有收養的形式,卻已長年未共同生活,也沒有建立實質的親情關係,超過36年未曾見面或聯絡。法院認為,這種長期缺乏互動、感情疏離的狀況,足以認定彼此的感情及信賴已有破綻,難以回復,符合《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因此裁定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即使沒有具體的虐待或遺棄行為,若養親子關係已實質上破裂,缺乏應有的經濟扶養互助、情感交流與精神支持,法院仍可能認定符合終止收養的條件。

實務操作小提醒

  • 合意終止收養:務必簽訂書面終止協議。若養子女未成年,請務必向法院聲請認可,並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終止對子女是最佳選擇。
  • 裁判終止收養:您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證明符合《民法》第1081條所列的法定事由。例如,若主張「其他重大事由」,應著重證明養親子關係已實質破裂,難以維繫,例如長期不相往來、感情破裂的證據。
  • 自然血親:請再次理解,自然血親關係無法透過協議或聲明斷絕。若有扶養義務上的困擾,可考慮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結語

無論是尋求終止收養關係,或是面對親生血緣關係的法律課題,釐清法律規定都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台灣親子關係終止的法律界線與實務操作。勇敢面對,依法尋求解決之道,才能為自己與家人找到更合適的未來。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即使感情不好,也無法在法律上斷絕嗎?

A: 是的,親生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是基於血緣而生,在法律上具有不可剝奪的性質。即使雙方感情不睦,甚至公開聲明斷絕關係,在法律上都不會產生終止的效力。這意味著彼此間的扶養義務和繼承權等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但若一方有未盡扶養義務、虐待或重大侮辱等行為,受扶養權利人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Q: 合意終止收養時,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有哪些特別的規定?

A: 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除了養父母與養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外,還必須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在審查時,會以「養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法院會評估終止收養是否對孩子的成長、教育、生活環境等各方面都有利,才會給予認可。

Q: 終止收養關係後,對我的姓氏和繼承權會有什麼影響?

A: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將會回復其本來的姓氏。同時,您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繼承權、扶養義務等)也會隨之恢復。相對地,您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則會消滅,這也代表您對養父母的繼承權將會喪失。

Q: 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而准許裁判終止收養?

A: 「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是一個彈性條款,法院會依個案事實綜合判斷。實務上,法院會審視養親子間是否仍有實質的親情維繫、情感交流、經濟扶助或精神支持。例如,如果養父母與養子女長期不相往來、感情疏離、信賴關係已徹底破裂,甚至有不法行為導致關係難以修復,即使沒有達到虐待或遺棄的程度,法院仍可能認定符合此要件而准許終止收養。

Q: 我的養父母其中一方已經過世了,我還可以聲請終止收養嗎?如果可以,我的姓氏會怎麼辦?

A: 可以的。根據《民法》第1080條第7項但書規定,如果夫妻共同收養子女,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單獨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但這種單獨終止的效力只及於單獨終止的一方,不影響您與已故養親之間的收養關係。關於姓氏,由於您與另一位養親的收養關係仍存在,原則上您仍應從該養親之姓。若您希望變更姓氏,則需依《民法》第1078條規定,準用《民法》第105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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