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權益:從認領到變更,您該知道的事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權益:從認領到變更,您該知道的事

律點通
2025-07-17
5分鐘
家事/婚姻/繼承親屬法戶籍變更
LINE

非婚生子女的「姓」福之路:從出生到認領

身為非婚生子女,或者您是他們的父母,您是否曾對孩子的姓氏問題感到疑惑?姓氏不僅是一個稱謂,更是身分認同與家庭歸屬感的重要連結。在台灣,針對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保障孩子們的權益。接下來,律點通將為您深入解析,讓您一次搞懂。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與「認領」有什麼關係?

「非婚生子女」指的是在父母沒有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親子關係是自然成立的,從出生那一刻起就視為婚生子女,無須額外程序。

然而,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關係則不同,必須透過「認領」才能在法律上確立親子關係,並讓孩子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認領可以是生父主動承認,也可以是生父有撫育孩子的事實,法律上也會視為已認領。一旦認領,其效力會回溯到孩子出生時。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條文清楚說明,認領是讓非婚生子女取得完整法律地位的關鍵一步。

非婚生子女的初始姓氏怎麼決定?

在生父還沒有認領之前,非婚生子女的姓氏原則上是從母姓

《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前段:「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戶籍法》第49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這表示,當您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如果生父尚未認領,孩子就會登記為母姓。但如果生父在出生登記前就已認領,且父母雙方有書面約定孩子的姓氏,則可以直接登記約定好的姓氏。

認領後的姓氏變更:父母與子女的權利

當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他們的法律地位會「視為婚生子女」,這也代表他們在姓氏變更上,將準用《民法》中婚生子女的相關規定,享有更彈性的選擇權。

《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後段:「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這代表,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可以依循以下方式變更姓氏:

1. 未成年時,父母書面約定變更

如果孩子還沒成年,父母雙方可以透過書面約定,將孩子的姓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這個變更機會,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59條第2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2. 成年後,子女可自行變更

當孩子滿18歲成年後,他們可以自己決定將姓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這個權利也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1059條第3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民法》第1059條第4項:「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3. 當協議不成或有特殊情況時:法院介入裁定

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姓氏變更的共識,或者有以下特定情況,法院可以依據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的請求,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裁定姓氏變更。這條款是保障子女權益的重要防線。

《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此條款與《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情形高度相似,但針對非婚生子女的特殊情境,其第三款「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更側重於實際扶養關係與姓氏的一致性,以確保孩子的身心發展。

「子女最佳利益」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時,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在姓氏變更案件中,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意願(若其年齡足以表達)、人格發展需求、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與態度,以及姓氏與家庭歸屬感、自我認同的關聯等因素,確保變更對孩子最有利。

案例故事:從實務看姓氏變更的考量

法律條文可能有些抽象,讓我們透過兩個實際的法院案例,改寫成生活化的情境故事,幫助您理解法院在判斷姓氏變更時,究竟會考量哪些因素:

案例一:長期失聯的父親與渴望歸屬感的孩子

小雅和阿明未婚生下兩個孩子,阿明認領了孩子,孩子們也從了父姓。然而,從孩子們很小的時候開始,阿明就鮮少盡到父親的責任,不僅很少探視,扶養費也幾乎沒給過。孩子們一直由小雅獨力辛苦扶養長大,家庭生活與阿明幾乎沒有連結。小雅覺得孩子們的姓氏與實際照顧他們的母親不一致,可能會影響他們的身分認同,於是向法院聲請將孩子的姓氏變更為母姓。阿明對此也表示同意。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明確實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孩子們的身心需求和家庭歸屬感應優先考量。為了讓孩子們的姓氏與實際照顧者一致,有助於他們身心發展和自我認同的建立,因此裁定准予將孩子的姓氏變更為母姓。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凸顯了《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4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的重要性。當生父長期缺席扶養與照顧,即使姓氏已從父姓,法院也會基於子女的最佳利益,考量實際照顧者的姓氏更能符合孩子的身心需求。

案例二:遠在他鄉的父親與單獨扶養的母親

麗華與大華的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後,經大華認領並從了父姓。但後來,法院裁定由麗華單獨擔任孩子的親權人。自從幾年前大華出境後,就再也沒回來過,也從未行使過對孩子的權利義務,更沒有給付過任何扶養費。麗華獨自一人扶養孩子,感覺孩子的姓氏與實際生活完全脫節,於是向法院聲請將姓氏變更為母姓。

法院審酌後認為,大華長期未扶養照顧孩子,也未給付扶養費,顯然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孩子由麗華單獨扶養照顧,姓氏與主要照顧者不一致,確實會造成身分認同上的困擾。為了避免孩子與家庭產生隔閡,滿足他們的身心需求並形塑家庭歸屬感,法院裁定准予變更姓氏為母姓。

律點通解析: 這個案例同時涉及了《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款「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和第4款「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當一方父母長期失聯或未盡責任,法院會更傾向於將姓氏變更為與實際照顧者一致,以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

結論與實用建議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決定與變更,是法律為了保障孩子權益所設計的重要機制。無論是出生時的初始登記,還是認領後的變更,都圍繞著「子女最佳利益」這個核心原則。

給您的實用建議:

  • 了解初始規定: 非婚生子女出生時原則從母姓,除非生父已認領且父母有書面約定。
  • 認領是關鍵: 認領能讓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也開啟了姓氏變更的彈性空間。
  • 協議優先: 如果父母雙方都能達成共識,書面約定是變更姓氏最簡便的方式。
  • 法院是後盾: 若父母無法協議,或生父長期未盡義務、失聯等情況,請勇敢向法院聲請裁定,法律會站在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來審視。
  • 成年後自主權: 孩子成年後,有權自行決定變更姓氏,但仍有次數限制。
  • 務必辦理戶籍登記: 姓氏變更後,請務必攜帶相關文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確保法律效力。

了解這些規定,能幫助您在面對非婚生子女姓氏問題時,更有方向地為孩子爭取最適合的「姓」福。

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Q: 非婚生子女出生時,姓氏會自動從父姓嗎?

A: 不會。根據《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和《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在出生時原則上是從母姓。除非生父在出生登記前就已經完成認領,並且父母雙方有書面約定要從父姓,否則通常會登記為母姓。

Q: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姓氏會自動變更為父姓嗎?

A: 不會自動變更。生父認領後,非婚生子女雖然在法律上視為婚生子女,但姓氏並不會自動從父姓。此時,父母雙方可以書面約定要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登記。如果父母無法達成協議,則可能需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Q: 如果父母對於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變更無法達成共識,該怎麼辦?

A: 如果父母無法達成書面約定,且孩子已是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父母其中一方或子女本人(若已具備表達能力)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姓氏。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所列的特定情形,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來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常見的情況包括父母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姓氏與主要照顧者不一致等。

Q: 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變更有次數限制嗎?

A: 有的。根據《民法》第1059條第4項,未成年子女經父母書面約定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而成年子女自行變更姓氏,也以一次為限。因此,不論是未成年或成年後,姓氏變更都只有一次機會,應審慎考慮。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律點通」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文章資料內容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相關文章推薦

需要專業法律諮詢?

立即加賴,綁定貼身法律助理

律點通
法律助理